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分析

2020-10-21 23:29张惠懿
名城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现状问题创新

张惠懿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及其配套策略的最直接、最有力手段,对塑造环保行政秩序,维护公众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因此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本文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策略及其创新进行了论述分析。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工作;现状问题;策略;创新

2015年以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监察的法律地位,给予了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更大的权力,提升了环境监察的威慑力。但是虽然监察执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此,以下就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进行了探讨分析。

一、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分析

1、体制问题。新法第十条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重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确立了纵向和横向两个层级的监督管理体系。但是对“统一监督管理”的核心在于监督、管理还是协调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说明,这将引发体制上的混乱。

2、机制问题。目前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与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能力羸弱形成了强烈反差。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经费和装备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则与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积极性不高有关,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地方政府“稳增长、保就业”的发展目标与环境监察目标之间的张力关系日渐增大,地方政府的轻视造成了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机关的执法地位不明、权威性较差的窘境。同时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公和缺位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能力意识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对地方政府提出的统一性要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3、执行问题。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既存在“越权、越位”问题,也有“缺位、不到位”问题。在新法实施后,全国掀起了一场严格执法的新浪潮,但各地方的执法效果参差不齐。一方面,部分新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争议,监察执法难免存在纰漏错讹之处;另一方面,新法賦予环保机关现场检查权之外,还赋予它们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权力,权力的扩大和舆论的导引极易造成执法权的滥用,使其陷入越位、越权的陷阱。

二、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策略

1、合理应用网络化的监察执法系统,搭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合作的平台。本文所述合作机制是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在垂直关系上,重视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环保行政部门之间、上下级环保行政部门之间的领导或指导关系,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环保职责、调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积极性的新机制,以生态文明和依法行政的双重理念重塑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的权力结构和运行环境,破除地方政府权力运行中阻碍环境保护的负面因素,以“严把环境执法关”为主线将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确立为政府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水平关系上,既要理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调动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还要通过经济激励、契约模式等新型治理模式塑造企业自主规制的能力和动力机制,也要借助于社会组织和公众通过公益诉讼、检举监督权、第三方治理、代履行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

2、加强顶层的科学设计,构建系统的监察执法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1)明确当前制度体系中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属地责任”“统一监督管理”“按日计罚”“保护优先”等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才能准确理解政府、环保职能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和履行程序,使新法真正发挥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统领作用。(2)以新法为基准,制定或修订土壤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消除新旧法之间的冲突,弥补现有监察执法体系的制度漏洞。另外,在《立法》修改之后,设区的市被赋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这给基层环保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带来了便利。

三、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创新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和执行创新将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引入了新常态,其创新具体表现为:(1)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体制与机制。第一、新法化解了长期困扰环境监察部门的“身份危机”,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为独立执法、权威执法提供了规范依据。第二、为遏制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新法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强制信息公开”等极具威慑力的制度创设了更加系统完善的行政处罚和执行体系,并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配套办法作为实施保障。(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执行的创新。主要表现为:第一、健全完善区域协调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强化执法的方式,加强跨区协作,以监察执法的整体性回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整体性。第二、创新环保、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执法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現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借助公安机关的介入遏制环保机关执法检查时的暴力抗法情形;通过环保部门的通力合作帮助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更便捷地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确保涉嫌环境污染罪的嫌疑人被及时批捕起诉,向环保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督促其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通过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方式发挥法院在监督执法、追究排污者责任方面的“兜底”功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得废物废气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节能减排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性任务。同时给我国环保执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夏阳.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6(07).

[2]薛振明.关于新形势下环境监察的执法效能提升途径[J].环境与发展,2017(08).

[3]闫洪涛.对环境监察执法问题的思考和建议[J].西部论丛,2018(09).

(作者单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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