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2020-10-21 07:31闫向阳
青年生活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现状对策

闫向阳

摘要: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愈发严重。甘肃省地处西北内陆地区,受干旱的自然环境影响,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从法律层面有效的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甘肃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淡水资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必备的资源。甘肃省农村集中供水率已经达到96.4%,水质的优良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由此可见,加强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甘肃省水资源概况

甘肃省深居内陆腹地,远离海洋,降水稀少,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很少。大部分地区气候干燥,水资源短缺。全省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约为1368 m3, 其中有64%的地区降水量小于300mm。因此,甘肃的水资源是非常贫乏和紧缺的,属严重的资源型缺水,是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之一。

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一)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

近几年,由于出现了较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地方立法较多的将尽力放在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上面,忽视了农村地区。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饮用水保障与城市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特殊的地理位置与广阔的区域面积决定的。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受传统的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影响,这对于保障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是十分不利的。

(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

1、水源地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甘肃省在农村饮用水立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甘肃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等。《甘肃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在立法上过于笼统,相关的立法不够细化。例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加强对于农村饮用水的检测,但是对于相关的检测标准没有明确说明,这就导致地方政府无法具体实施,无法形成有效的饮用水检测体系。因此,在地方立法上还需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细化立法。

2、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保护相关制度不完善

首先,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尚未建立。甘肃省对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上建立了二级保护区制度,但是农村地区由于地域广阔,周边大多属于居民居住地,没有建立有效的保护区制度。其次,农村水质检测制度没有常态化。农村地区由于受地方财政的影响,检测设备比较落后,检测周期比较长,对于发生的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事件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最后,尚未建立有效的农村水源地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农村地区水源地污染主要是地表水污染,而造成污染的大多数是农业生产生活,使得污染的主体无法确定,追责主体不明确,无法有效的补偿,且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不确定,势必会造成无法有效落实的状况。

三、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城乡统筹的立法理念

在立法理念上应当放弃传统的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农村的饮用水供给有其特殊性,在立法的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也会不一致,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一刀切。例如:农村地区广阔,水源地的面源污染比较严重,这相比城市饮用水源地是不同的,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有效的控制面源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考虑的重点,这就要求立法者树立“城乡统筹”的立法理念,摒弃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

(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

1、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应当细化相关的法条。例如:对于该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的饮用水监测标准,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出来,这样便于实际的操作。完善市级关于该法的实行办法,明确监测周期,追责主体,以及侵权补偿方式。甘肃是一个少数民族集聚的地方,对于临夏州的饮用水管理应当切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于饮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建立完善的污染追责体制,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有法可依。

2、完善农村饮用水保护相关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原来的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两级,但是考虑到要保障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在原来的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内细化两级保护区,将原来的一级保护区转化为更加精细的三级,同时弱化原来的二级保护区,这样可以使保护区范围缩小,但是保护力度加大。其次,完善农村水源地常态化检测制度。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协同化检测系统,设立地方水资源保护专项基金,保障水质检测设备的更新换代。设立检测台账,细化台账检测的细分项目,提高标准。形成乡镇专门部门管理,县级专门部门监督的体系,确保农村饮用水检测及时、有效。再次,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破坏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水源地的面源污染追责主体,应当采取公平原则,即公平承担,不足部分政府补贴,同时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最后,建立地方水协会。由于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特殊性,国家相关机构的管理很难适应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需要,必须创新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创建农村饮用水源水协会保护制度。农村饮用水源水协会保护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在立法上确立农村水协会在饮用水源保护中的法律地位,通过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非行政性职能赋予农村水协会,使农村居民就像保护自家财产一样保护饮用水源的制度。可以在乡镇一级设立水协会,由当地居民担任会员,参与到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权。

四、结束语

结合甘肃省的具体情况,基于甘肃省的水资源条件以及贫困落后的现状,我们应当在转变政府立法理念的基础上,完善地方饮用水保护区制度、检测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公众参与制度,从而保障甘肅省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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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甘肃省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Yxm20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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