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欺”“不能欺”与“不忍欺”

2020-10-29 07:33刘余莉苗水
思维与智慧·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治理者马鞭群书

刘余莉 苗水

从历史上看,中国之治所能达到的境界是“不忍欺”。《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历史上曾出现过三种治理境界:春秋时子产治理郑国,严密的法律和监督机制使人不能作恶,达到了为政“不能欺”的境界;战国时西门豹治理邺县,通过设置严厉的法律制度,使人不敢作恶,达到了为政“不敢欺”的境界;春秋时孔子的弟子宓子贱治理单父,将孔子所倡导的仁义忠恕与治理之道相结合,使人不忍心违法乱纪,达到了为政“不忍欺”的境界。

《淮南子》中记载,宓子贱治理单父三年,巫马期前往观摩治理效果,见到一人在夜色下捕鱼,但却屡屡把捕得之鱼释放回去。巫马期问捕鱼者为何如此,捕鱼者回答:因为长官宓子贱不让人捕取小鱼。通过捕鱼者的行为,可以看出,子贱把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挥到极致。孔子认为,子贱的治理之所以能达到如此境界,是因为子贱做到了“诚于此者形于彼”。百姓被子贱的至诚心所感化,故不忍心欺骗他,社会治理自然达到了“不忍欺”的境界。

与西门豹的“不敢欺”、子产的“不能欺”相比,子贱的“不忍欺”显然更胜一筹,是更高层次的治理境界。《群书治要·体论》中也讲到:“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太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让,处劳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赏而欢善,畏刑而不敢为非,此治之下也。”在《盐铁论》中,对刑罚与道德教化的关系做了一个比喻:刑法对于治理国家,就像马鞭对于驾车一样,好的御手不能没有马鞭就去赶车,而是拿着马鞭而不轻易使用。圣人借助刑法来实现教化,教化成功了,刑罚便可以搁置不用。

关于如何实现“不忍欺”的治理境界,《群书治要·傅子》中讲:“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换言之,实现善治,既需要完善的治理体制,也需要具备治理能力的管理人才。如果缺乏德才兼备的管理者,就只能达到“不能欺”和“不敢欺”,而无法达到“不忍欺”的最高治理境界。

治理者治理能力的提升对于实现“不忍欺”的治理境界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治理者必须承担三种角色:作之君,作之亲,作之师。治理者既要承担率领、引导、管理的职能,还要关爱属下,甚至要像父母关爱儿女那样关爱属下,正如《六韜》中所讲,善于治国者,对待人民如同父母关爱子女,兄长慈爱兄弟。见之饥寒,则为之哀;见之劳苦,则为之悲。因此,孔子特别强调治理者的道德引导和礼仪教化作用,因为这可以培养、引发民众的羞耻心,使百姓心悦诚服归附。不仅如此,能够起到君、亲、师作用的治理者还可以“绝恶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将问题与矛盾杜绝和处理在萌芽阶段,并领导民众在进德修业的正确道路上不断前进。这些都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要达到“不忍欺”的治理境界,就必须秉持修身为本、教学为先的治国理念,提倡治理者先受教育。因此《大学》中强调“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在《盐铁论》中提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在《淮南子》上也说,“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墨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孔子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可以说,正是通过治理者为政以德的修身和率先垂范的教化,才能令百姓信服,达到“不忍欺”的治理效果。

总之,重视发挥管理者为政以德的教化功能,强调修身为本、教学为先,爱民而安、好士而荣,才能以此达到“不忍欺”的治理境界。

(和风朗月摘自《学习时报》2020年4月10日/图 槿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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