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易型受贿犯罪

2020-10-29 10:54张进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3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

张进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迅猛的提升和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在社会上的受贿案件开始频发,不但为我国反腐工作创造出更多的难度,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为此本文将针对交易型受贿犯罪展开探析。

关键词:交易型受贿;变相受贿;公职人员

现阶段,我国经济水平已经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发生的巨大变化,人们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但是随之也开始逐渐浮现出各类受贿案件,同时其发生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很多都是变相受贿的行为。在我国虽然反腐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内容,但是依然带来很多社会影响。本文主要针对交易型受贿的基本概念、分类等内容进行浅要探析。

一、基本概念

从交易型受贿的基本概念这一层面进行理解,基本概念为: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优势,从而帮助请托人进行利益的获取,同时将房屋、车辆等商品通过运用高价售出或低价买入的方式,进行中间差价的赚取。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商品价格不再是固定在某一位置,而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进行适当的讨价还价,此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一种民商交易行为。但是其潜在还以还有两点,一方面是利用金钱进行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的购买,另一方面是通过一些渠道为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车辆、房屋等商品的提供。无论是哪一种行为,都是通过运用市场交易将权钱交易进行掩饰[1]

二、分类

(一)低价买入

此类交易型受贿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方便,帮助请托人获得到相应的利益,然后从中买到请托人手中的低价房屋、车辆等商品。通常此类商品通常在市场上的价格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只需花费少量金钱便可获得。

(二)高价售出

此类交易型受贿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将房屋、车辆等商品通过利用高价的方式出售给请托人,通常来讲此类商品的市场价格都非常高,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要买卖双方对商品定价都没有异议,那么无论怎样的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事实上此种交易行为并不符合常理,因此其背后隐藏的真相便是通过此方式进而获得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三)非法收受

此类情况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利用其他交易形式,将受托人的财物进行非法收受。此类型属于兜底性条款,主要应对时代快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受贿案件。

三、案件认定的难点

(一)受贿数额的认定

通常在对交易型受贿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上国家公职人员并不是直接将房屋、车辆等商品本身进行获得,而是从中赚取的差额,因此在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定罪量刑时,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认定过程中,主要分为两点:

第一,从差价的计算标准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及条理的规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是通过利用当地市场价格减去实际支付价格获得的。通常房屋、车辆等大型商品的价格都包括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备案价、成本价、评估价、实际销售价等。因此在实际认定中根据哪种价格更加合理是目前值得讨论的话题。根据实践研究发现,通过按照成本价、备案价的形式进行认定存在着多种弊端,因此例如房屋的市场价格目前已经是成本价格的数倍,而房屋、车辆的市场价格无法一成不变,需跟随社会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备案价格也同样不够恰当。至于评估价以及实际销售价这两种形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采取具体分析的方式。例如,若是新的房屋、车辆,其实际销售价格是双方对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后获得的,所以以此作为受贿数额认定标准更为合理。不过若是二手的房屋、车辆,则会因市场价格的时间差产生变化,一方面房屋价格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另一方面车辆价格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以第一次实际交易价格进行受贿数额认定并不符合常理。因此应当通过权威部门进行评估获得。综上,若为新的房屋、车辆,则以实际销售价为标准,若为二手房屋、车辆,则以权威部门评估为标准[2]

第二,从价格的计算时间进行认定。由上文可知受贿数额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获得的。同时经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针对“交易时”这一概念一直存有不同理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交易开始时间进行认定,另外一种是按照交易完成时间进行认定。由于房屋、车辆等大型商品在不同时间节点的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同时从交易开始至交易完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在此段时间内将会使价格产生较大变化。因此根据研究分析可以发现,若物权变动对象为动产,则应当按照交付时间作为生效时间,若物权变动对象为不动产,则应当按照变动登记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一)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通常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很多国家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围绕房屋、车辆等商品进行了一些金钱交易,由于支付了费用,因此从表面上进行分析非常容易认定为合法行为,因此与受贿犯罪相比,其查处方式具有更高难度。因此为了更好的将罪与非罪界限进行很好的认定,还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

第一,针对优惠购物行为进行认定。通常国家公职人员在参与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其身份同样也是消费者,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消费者,其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因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正常优惠购物的权力不可以被剥夺。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房屋、车辆等商品的优惠幅度很大,导致无法良好将优惠与变相受贿之间区别进行有效区分。因此进行深入剖析可进行如下判定:若国家公职人员与普通群众享受的优惠待遇区别较大,且普通群众无法获得此优惠,则可判定为变相受贿。若房地产商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房屋建设,使国家公职人员能够经过定向优惠的方式进行房屋购买,则可认定为非罪,但是此情况可能存在违纪违规建房的问题[3]

第二,针对“明显”一词进行理解和认定。针对罪与非罪的认定,一些学者认为“明显”一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其标准比较含糊,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应当将采取更加精细化的法律法规。重点将“明显”进行明确把握,首先从普通群众的角度来对价格进行判定,具体来讲便是关注此市场价格是否与常理不符,是否出现异常等;其次需关注此行为是否为请托人带来了相关利益;最后对差价进行比较,若未出现巨额差价的情况,则为正常交易,反之则为不正当交易。

第三,针对产权是否转移的情况进行认定。根据实践研究发现,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在受贿后没有进行产权转移,当案件发生后,针对此行为辩称自己并没有受贿行为。因此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将此类行为进行规定。若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了他人房屋、车辆等物品,无论是否进行产权转移,或只是采用借用的名义进行长期使用,都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但若国家公职人员确有借用之事,且存在合理理由,则不在犯罪认定范围之中[4]

结束语

综上,本文主要通过对交易型受贿案件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案件认定难点进行分析,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关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内容定将不断完善,从而一方面能够促进我国反腐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我国公职人员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共同打造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孙树光.权股交易型受贿罪数额的司法标准建构[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94-102.

[2] 马春晓.受贿罪构成要件与法益关系的检视与展开[J].宁夏社会科学,2019,(2):60-67.

[3] 孙国祥.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实践意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2):131-142.

[4] 徐磊,時培新,杨敏.新型受贿罪的形成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8,(2):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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