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汽车维修业纾困政策解读(二)

2020-11-04 14:41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路林林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0年9期
关键词:工商户复产肺炎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路林林

3 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企业停工停产,中小微企业陷入资金困难,不少行业从业人员断了收入来源,难以度过难关。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武祥教授、北京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总经理、北京大学魏炜教授对995家中小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的营业收入,29.58%的企业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幅度20%以上,大约有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的生存;而在企业成本支出方面,员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占62.78%,为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支出。为了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推动经济复苏,2020年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地方采取缓缴社保费等方式促进企业稳岗,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陆续出台了4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图7)。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第四批政策提高了1 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应对疫情对外贸不利影响、增强外贸韧性。其中,第一批政策基本上和汽车维修行业没有太大关系,第二批和第三批政策和所有的汽车维修企业都是有直接关系的,第四批政策与汽车维修企业的关系不大,但是与从事外贸的汽车保修设备企业具有很大的关系。从作用和功能看,已推出的税费优惠政策可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4个方面。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有2项优惠政策,分别是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防疫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5项优惠政策,分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分别是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分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关于税收方面的纾困政策,已经在前文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处仅对国家在社保减免政策方面进行梳理。

图7 国家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的基本情况

关于国家在社保减免的纾困政策,主要的就是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图8),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图9),其主要内容如图10所示,即,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是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历史上的第一次,其核心内容是对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出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政策的具体落实。此次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三项费用,指的是免征上述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也就是说作为社保费用中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依然要完成申报缴纳。纳税人不要着急申报社保费用,等待申报系统修正后再申报即可,已经申报缴费企业,预计可在线申请退费或者作为预缴。另外,《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还明确提出,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每个地区都会出台更加具体详细的社保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及税务部门。关于该政策的执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图8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内容

图9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图10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核心内容

(1)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3)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4)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5)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汽车维修企业的类型划型具体参见表1所列(见上期)。

(6)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7)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这里可以明确国家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0)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11)关于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问题,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各地人社、税务部门都在不断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12)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很多人担心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国家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国家也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企业申请减免社保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1)已申报缴费的。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其减征部分的费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联合人社、医保部门直接批量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2)未申报缴费的。对于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已按照减免政策重新调整当期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核对后可直接申报缴纳。

中小微企业由于以服务业居多,受疫情影响显著,但其又主要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予减免至6月份,对于中小微企业雇主缓解当前人工成本的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由于中小微企业吸纳了社会大量的就业人口,降低了人工成本有助于稳就业及下半年经济的平稳运行。初步估计,此次阶段性的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 000亿元以上。

一些地方政府在2月初已经推出了相关政策。例如,北京决定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或50%的补贴;上海将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从4月份推迟到7月份;重庆对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等等。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在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中还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依规返还部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4 金融扶持政策

李克强总理3月20日考察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时强调,要想尽一切办法,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生存下来。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没有“血液”的中小企业寸步难行。疫情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的“贫血”程度更加严重,生存环境更加严峻,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防范中小微企业资金“断链”,着力打通资金流“堵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提高金融可获得性,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金融纾困措施。

(1)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1月1日,央行宣布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3月13日,央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20〕66号),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0.5至1个百分点,在此之外,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以上定向降准共释放长期资金5 500亿元。4月3日,央行宣布,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4月15日和5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获得定向降准资金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近4 000家,在银行体系中家数占比为99%,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立足当地、扎根基层,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降低中小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将增加中小银行资金实力,有助于引导其以更优惠的利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强对实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此次定向降准为中小银行注入流动性,有助于中小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外贸及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产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是支持县域、乡村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主要力量,针对他们进行定向降准符合长期以来的政策方向。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支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提高普惠金融考核权重和降低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促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为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会议确定,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鼓励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同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2)普惠性的再贷款、再贴现。为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直接参与抗击疫情的企业,人民银行设立了3 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除此之外,人民银行于2月26日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 000亿元,这5 000亿元与前面的3 000亿元的支持重点不同,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这次新增再贷款、再贴现覆盖面广,包括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参与的金融机构也更加广泛,实现了增量(增加了5 000亿元的额度)、降价(降低了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从原来的2.75%下调至2.5%)、扩面(重点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等受疫情影响比较大领域的企业)。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目前为4.55%)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性金融支持,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帮助市场融资成本较高的中小微企业获得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支持,同时,进一步实施针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加大债券融资支持。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是考虑到根据实体经济恢复情况,与之前的3 000亿元和5 000亿元额度衔接,避免出现断档,给中小银行再贷款的成本仍为2.5%,并要求中小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贷款,但没有规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会通过鼓励性考核的方式引导中小银行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3)增加专项信贷额度。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要求5家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加3 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力争再增加5 000亿元以上。

(4)临时性延期偿还,免收罚息。为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一是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二是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该通知还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 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5)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应急转贷费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都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还提出,要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6)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指出,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该通知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7)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都规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都规定,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8)给予不良贷款适当补偿。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要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也提出,要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10)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提出,要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5 减轻企业负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1)降电费。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共渡难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通知的基础上,又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除进一步明确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文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外,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并提出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2)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国有供电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欠电费、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要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在《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中,除了提出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可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还进一步提出,国有供电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欠电费、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3)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规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该通知同时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并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4)租金减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指出,要推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企业对承租的中小企业阶段性减免房租,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可对让利小微企业的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给予补贴。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提出,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支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为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5)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该通知还指出,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清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提出,要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强调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7)减免费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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