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天下:争论千载的法律政策

2020-11-06 07:39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0年19期
关键词:金鸡唐太宗罪犯

宋伟哲

大赦詔书中,贪官污吏往往被明确排除在外(图/视觉中国)

清末法制改革之后,中国法律开始西化,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大部分内容走入了历史洪流。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传统法律在激烈的东西法律文化碰撞中保留了下来,赦宥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大赦是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绝非一般人想象的“罪犯一律释放”那么简单。有趣的是,从赦宥制度诞生之日起,古人对它的争鸣从未断绝,可谓争论千载,许多历史名人都卷入其中,令人回味无穷。

何谓大赦

早在上古时期,中国的统治者就知道运用赦宥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尚书·舜典》云,“眚灾肆赦”。《尚书·吕刑》则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之说。在历史上,赦宥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大赦”只是赦免制度中的一种,意为释放全国的各类犯罪者。因其覆盖地域和惠及对象最为广泛,故而最为世人所熟知。其实,古人深知大赦对国家的影响极为深远,不能轻易使用。在“大赦”之外,还有“曲赦”“德音”等多种赦宥形式。所谓“曲赦”,是指针对某一地区罪犯进行赦免。例如某地面临天灾、战乱,为了安抚民情,可以专门针对此地罪犯进行赦免。所谓“德音”,则是对重刑犯予以减刑,对轻罪者予以释放,并不是一律赦免。

古代大赦有着非常庄严的仪式,当时人们认为“天鸡星动,当有赦”,故而大赦又有“金鸡放赦”之称。以唐朝为例,大赦那一天,武库令要在皇宫门外右侧设立金鸡和鼓乐。金鸡放置于长竿之上,竿长七丈,鸡高四尺,黄金饰首。金鸡口衔七尺绛幡,放在一个大彩盘上,用绳子作为牵引。皇帝通常要出席大赦典礼,此外参加的人员还包括百官、群众代表和京师地区的囚徒。当大理寺卿和京师地区的囚徒到达现场后,有司官员开始击鼓。击鼓至一千声时,即公开宣读大赦诏书,然后现场释放京师的囚徒。紧接着,朝廷把赦书写在绢上,颁行至各地方实施。典礼结束后,小孩子们便可以爬上长竿抢夺金鸡首,朝廷会花钱买下鸡首作为胜利者的奖励。诗仙李白曾被流放夜郎,写下了“我愁远谪夜郎去,何日金鸡放赦回”的名句,既抒发了诗人的凄凉寂寞渴望赦免之情,也生动地记录了这一历史典故。

从李白的诗句中不难想象,当时有多少人在盼着朝廷大赦。那么,朝廷启动大赦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古人有过精辟概括,“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土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根据民国学者徐式圭的统计,从秦孝文王到明崇祯帝的一千八百八十年中,朝廷共进行大赦九百七十三次,平均每两年零十个月就会大赦一次。其中,因改年号一百零三次,新君即位八十九次,各类祭祀一百四十次,立太子三十七次,立皇后十八次,生皇子十四次,御疾疾愈十五次,罪己九次,星变十四次,日食四次,与民更始十四次,兵乱旱饥十六次,地震五次,等等。

争论千载

自古以来,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积极改过自新的罪犯给予减刑,尚有较为充足的道理。但是像大赦这般将犯人统统予以释放,还是引起了太多人的不满。早在赦宥诞生的先秦时期,就有人对此进行了强烈批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就明确提出“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到了汉魏之际,儒家的仁政思想受到官方推崇,赦免次数也日渐增多,其面临的批评也更为激烈。西汉名臣匡衡以“凿壁借光”的典故流芳百世,汉元帝时期他就曾上疏皇帝,痛陈赦宥之弊。他说,“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吏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辟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侥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东汉开国名将吴汉,功勋卓著,病危之时,光武帝刘秀亲自前往探视,问他有什么话要讲。吴汉答道,“臣愚无所知识,惟愿陛下慎无赦而已”。蜀汉开国君臣刘备与诸葛亮,更是一对坚定的反赦宥主义者。诸葛亮曾说,“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也”!刘备去世后,诸葛亮辅佐后主刘禅,执掌蜀汉军政大权达十一年之久,他只是循例在刘禅即位之时大赦一次,把慎赦的法律理念落到实处。而曹魏、孙吴和诸葛亮死后的蜀汉,都大量进行赦免,与诸葛亮执政形成鲜明对比。

唐太宗李世民是公认的仁义明君,却也反对滥赦,他曾对群臣说,“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不过,英明的唐太宗并非完全拒绝使用赦免,他非常善于运用赦免来教化百姓。贞观六年,唐太宗亲自检查刑狱工作,发现有三百九十名死刑犯。太宗可怜这些罪犯即将与亲人阴阳两隔,于是下令暂放这些囚犯回家与亲人团聚,待明年秋天再返京行刑。到了第二年秋天,这些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唐太宗非常高兴,下令赦免了这些人的死罪,留下了千古佳话。贞观八年,贤明的长孙皇后病笃,医药全然无效,太子李承乾秘密请示母后,希望通过大赦来祈福治病。长孙皇后断然拒绝道,“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为恶。若行善无效,何福可求?赦者,国之大事……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房玄龄将此事上奏唐太宗,太宗与群臣听罢莫不唏嘘。满朝文武都请求大赦,唐太宗接受了群臣建议。长孙皇后听说此事后坚辞不肯,太宗皇帝只好作罢。

十恶不赦

大赦天下的弊端如此之多,历代名人对此都有批判,为什么统治者仍要进行大赦呢?这其中当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考量,但更为关键的原因是,随着法律文明不断进步,大赦制度愈发完善,不是所有的犯罪者在大赦时都能得到释放,大量的罪犯并不在大赦范围之内,大赦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今天的人们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犯罪者之罪大恶极,其实在中国古代,确实存在十项公认的重大罪名。这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挑战当时人们的道德伦理底线,此类犯罪者不在大赦之列。

所谓“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唐时期改为“十恶”。《唐律疏议》在开篇就罗列了“十恶”的具体罪名,特别说明“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这十条重罪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在《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对这十项罪名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立法解释。例如“谋大逆”,指的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恶逆”,指的是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指的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不孝”指的是咒骂祖父母、父母;供养有阙;在父母丧期嫁娶作乐;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唐律疏议》明文规定,“诸犯十恶……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这就是所谓“十恶不赦”的来历。除了“十恶不赦”,许多皇帝都还在大赦诏书中把贪官污吏明确排除在大赦范围之外,得到了史家和百姓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确立了特赦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针对战争时期的战犯进行过七次特赦。历史证明,赦宥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实施特赦,是法律人面临的重要课题。凝聚无数先贤智慧和汗水的古代赦宥制度,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今天的人们仔细品味和研究。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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