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回路转的燕窝索赔官司

2020-11-06 06:15李林
检察风云 2020年18期
关键词:逸品公证员溧阳市

李林

特殊消费者为维权索赔,邀公证员见证购物

溧阳市溧城逸品燕食品商行(以下簡称“逸品燕商行”)是一家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的企业,该商行有山燕窝供应。2018年3月20日,逸品燕商行迎来一名特殊的消费者于某。

之所以说于某是名特殊的消费者,是因为于某此行购物是带着打假的目的。为固定证据,于某购物前还特意邀请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见证其整个购物进程。商行营业员虽然预感来者不善,但送上门的生意总要做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于某在逸品燕商行购买单价为每克90元的山燕窝311克,并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人民币2.8万元。营业员将于某购买的山燕窝分两个包装盒进行分装后交给于某,并向其开具“逸品燕保健食品商行收款收据”一张。在于某购物过程中,公证员对购物现场及于某购买的食品当场用手机进行拍摄。购物结束后,于某与公证员携所购山燕窝回到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公证。2018年4月3日,溧阳市公证处就上述经过出具《公证书》一份。

4月17日,于某再次来到溧阳市公证处,申请对其送检食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后公证员随于某来到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继续进行公证。于某将上述纸盒包装交给该中心业务接待大厅工作人员,要求对该纸盒包装内的食品进行检验。

4月23日,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就于某送检的山燕窝进行了亚硝酸盐测定,结论为:亚硝酸盐残留量860mg/kg;产生检测费500元。4月27日,溧阳市公证处就上述经过出具《公证书》一份。

6月4日,于某持检测报告及公证材料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逸品燕商行退回货款2.8万元,赔偿28万元,并承担公证费、检测费等。

一审审理中,经逸品燕商行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碧鉴定所”)对于某公证封存的另一盒山燕窝进行亚硝酸盐测定。2019年2月27日,华碧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涉案燕窝的亚硝酸盐含量为630mg/kg,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30mg/kg的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逸品燕商行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据此判决:逸品燕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退还价款2.8万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28万元、检验费50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30.86万元;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品是否涉假,买主与商家法庭激辩

一审宣判后,逸品燕商行不服,于2019年11月19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燕窝的亚硝酸盐含量是否超标、逸品燕商行是否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逸品燕商行指出,于某并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燕窝并非用于消费,而是另有所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针对燕窝能否含有亚硝酸盐的问题,逸品燕商行指出,含有亚硝酸盐是天然燕盏的标志,正因为天然燕窝含有亚硝酸盐,才能在东南亚地区长时间保存而不变质。亚硝酸盐经过浸泡换水能够完全消除,而食用燕窝的加工过程也就是对天然燕窝进行清洗浸泡换水以后才成为燕窝食品,给消费者食用。所以天然燕窝含有亚硝酸盐,必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限值规定针对的是已经经过泡发可以直接食用的燕窝。

逸品燕商行最后指出,华碧鉴定所检测的仅是燕窝的初级原材料,并非直接食用的成品燕窝。原材料需经过浸泡、换水等多道工序加工后才能食用,故燕窝原材料亚硝酸盐合格与否不能代表加工后的食用燕窝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更不能证明该燕窝原材料通过正常食用的泡发程序后所制成的燕窝食品是否合格,故于某索赔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于某针锋相对地指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自己从逸品燕商行处购买的案涉燕窝外包装上没有上述标记和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逸品燕商行一直未提供案涉燕窝的合格证、真实的进货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且无法提供正常的进货渠道,因此应当认定案涉燕窝为不合格食品。

于某指出,国家卫生部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mg/kg,经检测,案涉燕窝的亚硝酸盐含量明显超标,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逸品燕商行作为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己有权退货并要求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变更一审判决,二审驳回消费者索赔请求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不当,二审应予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禁止人为在燕窝中添加亚硝酸盐,但天然燕窝原料因其形成环境等因素含有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水中溶解性很高,燕窝原料中的亚硝酸盐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显著降低,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中于某购买的是燕窝食品原料,需要经过浸泡、清洗等深加工后才能蒸煮食用。而国家相关部门设置的是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限量规定,并非对燕窝原料中的亚硝酸盐所作限量规定,故以燕窝原料作为样本进行鉴定不符合国家设置“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限量规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华碧鉴定所鉴定时虽将于某购买的燕窝原料样本泡发了48小时,但在此期间并未更换泡发用水,最终其是以浸泡原液等进行的相关检测,与一般消费者食用燕窝前正常清洁燕窝原料所进行的挑拣异物、多次泡发换水等工序明显不符,故以该鉴定结果来认定“涉案燕窝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中所明确的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mg/kg的要求”,与相关规定不符,亦不公平、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国家并未对燕窝原料设置亚硝酸盐限量规定,而华碧鉴定所鉴定的样本也并非经过深加工的“食用燕窝”,故没有证据证明逸品燕商行出售的“山燕”燕窝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于某的相关诉请,证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2020年3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特殊消费索赔案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证据问题,即如果消费者能够证实所购的燕窝食用时亚硝酸盐超标,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就可以据此向商家索赔。

本案与众不同之处在于,燕窝在食用前有个浸泡、清洗等深加工的程序,否则是不能食用的。虽然天然燕窝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但经过食用前的泡发、换水可以将之大量清除,从而确保在食用前含量低于相关标准。案涉检测报告由于是基于对燕窝的原材料作出的检测结论,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也提醒消费者,燕窝的原材料亚硝酸盐含量可能超标,因而在食用前一定要反复充分泡发、多次换水,确保燕窝中的亚硝酸盐得到充分的稀释,否则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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