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经济法的探讨

2020-11-10 04:41李茜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16期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法

李茜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民的收入也在逐年提升。然而,相比于城市,二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加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文章立足于经济法的视角,研究了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指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的法律制度原因,针对性制定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活动中,涉及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不多,具备比较低的可操作性,不能够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我国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中,农村经济居于重要地位,农村关系的稳定与日后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经济的影响,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的过程中,农村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面对该情况,为了加快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应当在短时间内构建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全工作。

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1.1 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属于经济学概念的范畴,关于公共产品一个人物品的差别方面,主要通过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中,所谓的非竞争性指的是,无论消费者的数目,企业相关成本均是固定的,也不会减少人们对产品的消费权利。所谓的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指的是,当某个消费者享用产品时,不会对其他消费者的享用消费造成影响。

1.2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政府参与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而言,其具备一定的公共性与外部性特征,这就要求在开展有关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参与进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村基础设施具备自然垄断性,这样要想促进其可持续、和谐发展,就需要政府参与进来。政府可以利用多样化的方式方法,开展行业健康发展的控制活动。政府可以利用市场准入,来对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作出控制,进而对竞争的激烈度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针对企业的服务质量方面,政府需要开展认真的管理工作,高效控制企业滥用权力问题的出现,促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将经济法的价值高效表现出来。

1.3 经济法与政府参与的关联

关于我国政府参与约影响经济活动方面,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经济法。在20世纪的资本主义时期,确保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然而未出台相关的经济干预政策。在自由资本主义朝着垄断主义过渡之后,持续提升的社会生产效率,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资本集中程度随之加大。但是,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与有效性,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伴随着社会法律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经济法应运而生,与社会法相同,经济法也具备一般性质,为了促使国家利益得到保护,还限制了私权,除此之外,还利用管理市场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国家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经济法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换而言之,关于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工作方面,经济法是其直接产物。

2 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的法律制度原因

2.1 政府主体地位缺失

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政府就有主体地位。但是,通常情况下,关于农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方面,基本都是由政府与农民共同出资完成,个别情况下,农民独自承担相关费用。因为农民自身缺乏充足的经济实力,致使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先进。然而,在城市中,大部分情况下,由政府财政出资开展公共设施的建设活动,具备比较突出的经济实力,长时间发展下去,就会加大农村与城市间的基础设施差距。我国的城乡经济处于持续发展阶段,面对日益加大的城乡差距,政府不应当“缺位”,应当担负起自身责任。

2.2 各级政府間的职责缺乏明确性

针对法律而言,关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事权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差别不大。现阶段,因为县乡政府的权限过于广,政府基本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多种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作出提供,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关注度不高,由于高出了地方的供给能力,很难保障相关的财政资金,促使地方政府的担子变得更加沉重。由于缺乏资金的支持,事权大于财权,影响了所提供的基础设施。

2.3 投资活动中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不大

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时,政府出资占据的比重比较大,民用出资占据比较低的比例。究其原因在于,公共设施建设具备公益性,需要比较长的成本回收时间,致使市场所发挥的作用比较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化,然而需要面对比较大的建设责任与投资压力。关于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方面,未对其归属权作出进一步确定,实质上依据具体占有情况,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属于集体所有。该情况下,民间投资活动比较少,不能够高效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降低了公共设施建设质量。

2.4 缺乏科学的建设规划

现阶段,在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过程中,大多数地区不注重开展科学的规划工作,这样很难科学指导与约束投资、建设、运营等后续行为,在供给不够充足的情况下,就会过多限制相关需求,引发资源浪费问题。在开展建设活动的过程中,相关规划工作缺乏科学的论证,致使建设过程中浪费问题比较普遍。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

3.1 建设多元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途径

在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动中,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居于基础地位,要想促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发展,企业前提条件就是相关资金投入。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农民依托自身实力很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这就需要政府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还应当利用相关措施,对民间资本产生吸引力,强化开展多元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建构活动。民间资本的投入就是为了追逐最大化的经济利润,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时,关于民间资本的注资方面,应当认真参考相关要素。关于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可以对多样化的组织方式方法进行选择与应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具备较高市场竞争力的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加入进来,与政府共同开展相关的建设与收益活动。在项目建设的起始阶段中,投资主体经营方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用该设施的收益,对其作出偿还。

第二,针对具备较低市场竞争力的农村基础设施,政府应当加大力度防范垄断行为的产生,促使广大农民的权利得到维护,通过限制竞争的形式,高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针对利润非常低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为了能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进来,政府可以利用一系列优惠法规政策,例如:减免税收、增加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等。

3.2 全面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度

第一,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建构企业整体规划理念,将小型城市与大型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紧密联系起来。由于在基础设施建设前期阶段,需要投入巨大资金,在有关的建设活动中,应当吸引更多的企业、个人与其他组织参与进来,国家应当立足于宏观视角,全面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得到保障。

第二,要想促使农村基础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得到保障,应当高度重视前期调研工作,不断提升前期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在制定相关规划的过程中,不单单需要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工作,针对有关项目,还应当邀请领域专家开展理论探讨活动,促使规划工作的技术性与科学性得到保证。为了增强项目修建的可行性,应当积极聆听当地农民的建议。

3.3 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地位

在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的过程中,应当在确定当前体制政策的前提条件下,依据不同地区与基础设施的特性,促使主体设定因素得到满足。出于长远利益的考量,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应当将政府作为主体,对相应的责任作出承担。政府可以利用相关政策与法律,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相关的指引活动。在有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应当通过法律对主体的职责范围,作出进一步确定,确保公共行政行为能够有法可依。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经济发展、政治影响因素息息相关,还具备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当以建设的根本属性为主要依据,认真开展责任主体的划分活动。地区不同,其经济发展情况、自然环境与需求也就不同,则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别。所以,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方面,应当利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权明确区分的形式来开展有关工作。

3.4 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金投入制度

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对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政府。因此,要想促使投资制度变得更加健全,应当立足于公共资金投入视角,开展有关工作。关于具体措施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掌握,不仅仅意识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活动中,基础设施建设居于基础地位,还应当充分意识到通过健全农村基础设施,能够对农业经济的进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加快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在明确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规划活动时,应当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有关工作,针对具备较大需求的公共产品,应当率先开展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基础设施的服务范围,确保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共享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在公共投资活动中,中央政府居于主要地位。税收属于公共投资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时间以来,城市占用了大部分国家所提供的基础设施资金。面对该情况,应当改进相关思想理念,让更多的资金流入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来。要想促使相关思想得到转变,应当利用法律直接开展有关调整活动。

4 结语

在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将自身职责充分体现出来,对相关职责范围作出进一步确定,与此同时,针对现行的有关农村公共基礎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也应当不断开展健全工作。政府在持续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规划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方面,应当认真开展有关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应当促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保障,为农村经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加快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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