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渊源探析

2020-11-12 07:31赵云霞
时代人物 2020年19期
关键词:德治法制法治

赵云霞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制

探源释义

何谓法治?《辞海》解释为:按照法制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法治”一词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诸子百家之一的法家即主张法治,提出了诸如“唯法为治”“依法治国”等主张,但这种“法治”是建立在“生法者君也”的基础上的,即法只是“帝王治下”的诸多工具之一,生杀奖惩,全凭皇帝个人意志而定。在论及法律与君主的关系时,卢梭曾形象地形容为“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法家的治理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截然不同,“法家所谈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主治”法治完全相反,以法制观念去看法家所谓的法律,那些法律是不合法的”。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源于西方社会,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而在内涵上对法治做出了最早并被后世奉为经典的界定,凸显了法治的核心要素。

法治的历史演变

1、中国传统法治

中国传统法治的两大特征:

重礼轻刑是中国传统法治最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法治具有重礼轻刑的特征跟儒法两家各自思想主张以及两家各自的历史命运有关。儒家学说特别注重礼治。认为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持,离不开礼仪的调节。荀子曾提出明分使群的观点,认为:“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人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取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荀子认为人是群居动物,而之所以能群居,就在于每个人都能分工,可以被划分为相应的等级。而等级和分工的划分具体如何操作,就在于礼仪的调节。

法家认为人性皆恶,都自私自利。由于法家认为人具有这种先天的缺陷和不足,要治理整个社会,单靠礼教乐化是不够的,必须要利用刑律来约束和威慑人们的行为。可见儒家重礼,法家重刑。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儒家思想一直是主流思想,法治思想相对来说较为边缘化,这一局面一直维系到清末,长达数千年。

皇权至上是中国传统法治另一显著特征中国传统社会受宗法制的影响,家国同构。家庭、贵族是整个国家的缩影;国家是整个家庭、家族的放大。在宗法制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在思想观念和道德伦理上极为重视权威,重视家长制。家长牢牢掌握整个家族的话语权,国家也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所言:“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有学者指出:“中国自商周帝王就自称天子,后经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的论证,封建君主一直以天子自居,奉天承运,号召天下。秦朝时期宰相李斯曾言:“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害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深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所以说在古代社会,皇权至上也是当时法治的另一重大特征。

2、中国当代法治

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是当代中国法治最基本的特征人民主权论是近代西方学者卢梭宣扬的政治思想主张。卢梭在最其著名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全面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卢梭所强调的人民主权指的是国家一切权利都是由人民所赋予,人民才是整个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利如果没有获得人民的统一,这种政府就不具备合法性。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充分肯定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当代中国法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中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的权利,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第二,人民主权原则,还体现在人民通过选举来掌控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至上是当代中国法治最显著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充分肯定法律的至高无上性。马克思曾经说道:“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马克思注重从人的自由的角度来论证法治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法律至上性,首先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本身的条文规定上,尤其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當代中国法治,法律至上是一大重要特征。

法治与其他治理模式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法律和道德均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法律诉诸于国家的强制,而道德诉诸于人们的‘良心”。法治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强制的手段为保障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并通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秩序。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使两者在治国过程中缺一不可。我国西汉时期主张“德主刑辅”,并作为“常典”。《唐律疏义.名例篇》也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治”思想作为中国古代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局限即在于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且与人治相结合、为人治思想服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有效发挥法律的刚性“强制”作用和道德的柔性“规劝”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法治”与“法制”,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完全不同。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治国理念和实践。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因此法制与法治并不能天然的画等号,有法制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在法制的基础上既可能成为法治国家。

法制,是一种法律化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观念;法制,是社会秩序的管控法则,而法治,是全体公民的内心法则;法制,通过制度规范行为,强制遵守法规,是治国的手段,而法治,实现全民意识统一,自觉依法行事,是治国的目标。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来实现思维方式上的依法观念,培养法治意识,是期待着“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来规范道德底线上的守法行为,设定法制规则,是执行着“惩于已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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