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背景下打击信用卡信息犯罪的实践与思考

2020-11-16 02:13王金城李燕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9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王金城 李燕萍

摘 要:“黑灰产”案件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产生的源头,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则为“黑灰产”犯罪打通资金外逃、洗白通道,“黑灰产”案件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相伴相生,交织蔓延。为有效遏制“黑灰产”案件,亟需从强化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责任、提高司法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及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等方面着手,严厉打击信用卡信息犯罪,实现全链条治理,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关键词:信用卡信息 黑灰产 支付平台 犯罪预防

网络“黑灰产”是指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括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黑色、灰色产业链。随着“黑灰产”不断蔓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日益增多。上游“黑灰产”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利用收买的信用卡信息“四件套”(银行卡、密码、手机卡、U盾)作为转移赃款的媒介,是滋生信用卡信息犯罪[1]的直接原因,这两类犯罪互相影响,交织蔓延。在利益诱惑下,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将罪恶之手伸入校园,引诱在校生售卖信用卡,危害甚广。

一、“黑灰产”背景下买卖信用卡信息案件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难点

(一)信用卡成为黑产赃款的“洗钱通道”

近年来,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通过违规使用信用卡支付通道漂白、转移赃款,增加了打击犯罪、追缴赃款的难度。各部门强化打击网络“黑灰产”犯罪力度,不断规范信用卡发卡管理制度,许多“黑灰产”人员利用的信用卡被查封,基于对信用卡账户的高度依赖,买卖信用卡案件逐年上升。在现行信用卡管理制度下,金融白户办卡、补卡、注销卡十分容易,个人可以批量办理多套卡种,而法律尚未对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加以规制,导致售卡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上游犯罪人员通过多种手段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买卖信用卡价格不断上涨,还出现“以租代买”规避打击现象。办案中发现,目前一套信用卡的价格已经由2017年的一二百元上涨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同时,买卖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案件逐年增多。银行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号、U盾、手机卡)额度上限高、冻结难且更具安全性,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兼具交流、收付款功能,申请快捷、渠道多,因此这两类账户(号)更受犯罪分子青睐。

另外,开始出现第四方支付平台等非法支付通道。第四方支付平台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不具备支付牌照,缺乏监管,行为人只需购买源代码挂靠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器上便可经营,危害很大。

(二)上游犯罪打击力度不足,追赃挽损难

利用信用卡信息犯罪的上游犯罪有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以电信诈骗案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速度快速增长,据估算,国内数亿网民每年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数百亿元。然而,网络“黑产”犯罪因跨域广、非接触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巨大困难。买卖信用卡信息犯罪的上线“卡商”往往依托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兼职信息,诱导他人售卖信用卡,其并不与卖主直接接触。为了防止被追查,一般买卖信用卡上游犯罪人员一个月就会弃用旧信用卡,给侦查机关及时有效打击上游“卡商”增加难度,呈现出买卖信用卡与上游“黑产”犯罪打击失衡局面,上游犯罪打击力度不足、追赃挽损难。以J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18年以来共起诉买卖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355件454人;而该院共起诉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非法经营、非法传销等网络“黑产”案件246件488人。另据统计,今年以来J市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件造成经济损失1.1亿余元,而追赃挽损金额仅为414.3万余元。上述数据表明,利用信用卡信息犯罪的上游犯罪打击力度不足,追赃挽损难。

(三)“入罪、上档”门槛较低,容易出现罪责刑不相适现象

不法分子为躲避侦查,通常诱导涉事不深的学生、知识水平较差的老年人主动出售本人的银行卡或协助收买他人信用卡后转卖。2018年来,J市共办理在校生买卖信用卡信息案件15件20人,其中一起案件有数十名在校生向“卡商”售卖本人银行卡。部分在校生获取非法利益后,甚至主动当起“卡商”牟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类犯罪“入罪、上档”门槛较低,对于未成年在校生来说,容易出现罪责刑不相适现象。以J市未成年在校生涉该类案件为例,已决案件中逮捕率55.6%,判处实刑比例达85.7%,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未成年在校生多数主观恶性不大,获利微小,且此类犯罪只是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的一个环节,社会危害性不能等同于上游犯罪,无法降档处理的规定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很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政策。

二、信用卡信息犯罪源头治理难的原因

(一)信用卡监管存在漏洞

各大商业银行之间对办卡信息无法实现跨行共享,对于密集时间内账户异常事项如频繁办卡、补卡、注销卡等缺乏预警防控机制。同时,对售卡人监管手段不足,如在公安机关确定售卡行为前,售卡人信息没有被纳入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便银行发现非本地人员的售卡行为,亦无法通过全国联网手段及时通知售卡人户口所在地银行对其进行监管。

(二)囿于信息不对称,侦查机关取证能力受限

网络“黑灰产”错综复杂、盘根错节,通过信用卡信息犯罪要摸排到上游“黑产”犯罪线索,这对侦查机关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电子数据运用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侦查技术不足容易导致侦查取证能力受限。同时,侦查上游犯罪对信用卡的资金流、信息流数据高度依赖,目前,侦查机关无法通过银行系统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只能前往相关支付公司查询,调取证据程序繁琐、周期长,而电子数据保存时间有限,容易延误时机。

(三)关联性证明难,跨区域作案现象突出

买卖信用卡信息上游犯罪人员大部分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侦查人员难以建立被害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联性,关联性不足带来的挑战远大于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导致相关犯罪黑数不断膨胀。

此外,网络犯罪无边界,管辖却有边界。如电信诈骗案件,网络平台发布诈骗信息,利用网络支付工具转移赃款,“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区别于传统犯罪,容易引起管辖争议。[2]受管辖规定限制,只能层层呈报上级指定管辖,而这期间,证据毁灭和犯罪分子脱逃的可能性很高。再者,侦查机关异地开展资金流、信息流、网络流取证都需要当地金融机构配合,审批手续繁杂、耗时长。

三、信用卡信息犯罪全链条防治之策

“黑灰产”案件是非法获取、买卖信用卡信息案件产生的源头,而信用卡信息犯罪则为“黑灰产”犯罪打通资金外逃、洗白通道。因此,打击信用卡信息犯罪是防治网络“黑灰产”的关键所在,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大打击力度,实现“标本兼治”目标。

(一)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善尽监管责任

1.严格规范银行卡管理。银行应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发行制度,杜绝开卡人身份信息审核不严、滥发卡现象,加强对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和存量账户核实,严防空壳公司虚假账户。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开卡记录信息跨行共享制度,对于密集时间内在不同银行批量办卡、重复办卡、补卡、注销等异常行为启动预警机制,并在各大商业银行互相通报,从源头上切断卖卡卡源。

2.不断提升系统安全防护等级技术。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更新安防措施,加强技术升级,建立人脸、声纹、虹膜等生物信息识别系统,各银行网点可在柜员机外挂“人证合一”前端感知设备,有效提高支付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安全性,抵御各类不法侵入。

3.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监控。要提高第四方支付平台运营门槛,加强对支付平台服务器、源码管理,全面梳理自身或第四方合作外包平台的业务情况,打击为非法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等行为,推动国内支付清算产业趋向合规竞争方向发展。

(二)加强跨领域协作

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联动,对涉及可疑交易多维度关联分析,建立归类模型,形成黑名单数据库,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要按规定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滤可疑人员,精简侦查范围;落实资金交易T+1延迟支付机制,及时冻结止损。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托云计算、智能追溯技术等为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商户画像等技术支持。

司法机关要大力整合刑侦、技侦、网警等专业侦查力量,针对流窜、团伙型作案模式,强化集中、高效、动态跨地域合作,突出专案专攻,合成作战,有效开展专案侦查、串并案件、核销案件等工作,并对犯罪高危人群输出地开展根源性打击。

(三)要全面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要加强源头治理,提高个人和单位非法买卖账户、开设空壳公司的违法成本。司法机关可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加强交流联络,及时总结类案办理情况,整改提升。强化追踪溯源,加强对网上发布买卖信用卡信息的管控,对涉案线索应查尽查,强化打击力度。应避免简单化成本分析及办案效益量化倾向,可将结案效果量化引入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加强智慧侦查能力建设,提升电子取证侦查能力,梳理“黑灰产”案件发案规律和发展趋势,建立预测、防控犯罪信息平台;研发“黑灰产”重点人员全息档案系统、重点人群管控系统,全要素采集“黑灰产”案件和人员信息,多维度监测异常行为。

要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适用,依托司法办案大数据优势,对该类犯罪深入分析,重点调查司法适用情况,规范量刑参考。对于没有前科、案发前金融信用良好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予以从宽处理,增加缓刑的适用率,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要利用“线上+线下”媒体,全方位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高群众信用卡信息犯罪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为贪图小利出租、出售本人名下账户情况发生。司法机关应密切与团委、银行监管部门等部门协作,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针对买卖信用卡信息等常见犯罪现象开展专题法治课、案例剖析等普法活动,增強群众法律意识和警惕性。

注释:

[1]本文所指信用卡信息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2]参见黄河、张庆彬、刘涛:《破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难题》,《人民检察》 2017年第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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