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0-11-17 03:07
民主与法制 2020年38期
关键词:王姐小爱报酬

编辑同志:

小区邻居王姐的爱狗丢失了,她张贴了启事寻狗,写道:“如有爱心人士捡到爱犬……承诺现金酬谢1000元。”我看到1000元的赏金后,多方帮邻居打探,最终寻得王姐爱狗并返还,但王姐却拒绝按照启事内容给付报酬。请问:我是否可要求悬赏人给付赏格呢?

可以。王姐张贴的寻狗启事为悬赏广告。“悬赏”即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悬赏广告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将获取一定报酬。此处,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

“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即表明无论此“人”的行为能力如何、无论其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皆可请求给付报酬。此处的“人”一般为自然人,但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然,如机关法人等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完成义务范畴内的行为,为其必尽义务,无权索取报酬。请求邻居王姐给付报酬,受民法典保护。

编辑同志:

疫情尚未结束,网红直播间成为最热门的购物场所。如果作为普通消费者,被带货网红“种草”后,发现购买的商品有售后问题。请问:应如何维权呢?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的商品、服务有问题,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对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要注意保留维权证据,如直播时下单的截图、支付信息、主播对商品的介绍(必要时可以录屏、录音)等内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系销售者主张权利。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向销售者即卖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因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向产品的生产商或卖家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如果未得到满意答复,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维权。如果各条维权通道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以卖家、带货主播、电商平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其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广告销售模式,但也在我国法律的规范范围之内。作为消费者,在为情怀买单的同时,请一定擦亮眼睛,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编辑同志:

近两年,我的父母相继去世。他们的户口在老家,而我的户口已经迁出村子。请问:我还能继承农村房屋及相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城镇居民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占有并使用相应的宅基地。首先,根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为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作为城镇居民虽然不属于该村村民,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而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确权,在“事实”上“继承”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与土地使用权事关公民的重大财产利益,任何人不能侵害居民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同志: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在线看片追剧教程黑科技》一文,我点击该文章文末的“阅读全文”,即可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小爱影院”App。进入App,搜索“捉妖记”即可实现该影片观看。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捷成华视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问:类似于“荐号”者,是否需要和“小爱影院”App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属共同侵权。微信号运营商的上述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应当认定侵犯了影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号运营商无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影片权利人的授权,亦无证据证明“小爱影院”App播放影片取得了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因此应当认定微信号运营商系与“小爱影院”App的经营主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构成与他人的共同侵权,微信号运营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在介绍其他内容的同时,要注意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单纯介绍内容,还是与被介绍者形成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某种行为。若属于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提高注意力,注意审核共同合作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所使用作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构成共同侵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703室

电话:010-56211569传真:010-62970849邮编:100085

联系人:李毅邮箱: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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