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版权诉讼案的研究

2020-11-17 11:51王屹婷楼旭东
新闻前哨 2020年9期
关键词:图片社盖蒂著作权人

◎王屹婷 楼旭东

一、视觉中国是否有权以原告身份进行维权

知识产权被许可方的诉讼权利根据许可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版权的被许可方诉权有某些规定,但是在被许可方在维权诉讼时的诉权证据提供上尚未有明确的界限规定,著作权被许可方在诉权领域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模糊地带。在视觉中国与自媒体图片版权纠纷案中的法律文书可以看到其部分版权许可的合约内容, 那么在视觉中国所拥有的全部图片版权类型中,是否所有都能够用来提起维权并获得侵权赔偿呢?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中, 著作权持有方授权他方以原告身份维权的案件,该授权能否被法律所允许,常常引发争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二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在只有原著作权方拥有版权的前提下如果著作权被他方侵害,原著作权人肯定可以以原告身份行使诉权且不需要任何授权;但是如果作品的原著作权方将权利授权他方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许可类型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根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被许可方在权利遭到侵犯时, 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因被许可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按以下规则确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身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如果著作权被授权方所得到的只是原著作权人的普通许可, 在没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原告的身份行使诉权是不符合常规的, 也就是普通许可的被授权方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如果视觉中国要以原告的身份进行图片版权维权的权利, 就必须拥有该诉讼图片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如果只是普通许可,视觉中国在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以原告身份进行维权诉讼的。

二、视觉中国版权诉讼判决书内容分析

近年来, 视觉中国旗下的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两家分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的诉讼, 除个别地方法院以无法证明被诉企业使用了侵权图片驳回视觉中国的诉讼请求外,其在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诉讼,都获得了胜诉判决。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否准确? 是否有对视觉中国的原告身份进行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抑或普通许可的身份核实呢?从其所公开的法律判决书来看,并非如此。

1.盖蒂图片社是否授予了视觉中国诉讼的权利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判决书来看, 除撤诉案件不确定外, 大多数涉事图片属于Getty Images 有限公司合作授权的作品, 而微博与微信公众号是被发现最多侵权图片的媒介。 视觉中国与自媒体诉讼的大部分胜诉的判决依据是美国Getty Images 有限公司一名副总裁签署的一份《确认授权书》。Getty Images 其网站的性质和视觉中国如出一辙,都只是图片的经销商。本文先排除盖蒂图片社所拥有的涉诉图片的版权类型来看其授权书所授予视觉中国的权利类型。

该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

(1)确认盖蒂图片社拥有对盖蒂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 其对附件A 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 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

(2)确认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盖蒂图片社已指定原告担任盖蒂图片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

首先来看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在 《汉华易美(天津)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认定在视觉中国网站上登载的编号为dv052022a 的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盖蒂图片社的署名,并有版权申明;其次,在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 载明盖蒂图片社对涉案图片所属品牌Stockbyte 的所有图片享有著作权;最后,在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因此,本院确认GettyImages 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而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视觉中国是否有权作为原告维权,盖蒂图片社是否赋予了视觉中国这一权利呢?著作权人能否授权第三人以第三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呢? 该案件法院判决认为依据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美国GettyImages 公司的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法院只是根据盖蒂图片社拥有该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来判定盖蒂图片社有权在中国境内代表图片进行起诉, 但是并无盖蒂图片社授予视觉中国这种权利的委托书。 如果视觉中国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就要获得盖蒂图片社所授予该图片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但显然,盖蒂图片社授予了全球各个国家不止视觉中国一家公司图片的 “展示、 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视觉中国拥有的只是盖蒂图片社所授予的“普通许可”的权利,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维权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2.盖蒂图片社是否拥有图片版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不管是盖蒂图片社还是视觉中国都是图片的分销平台,其是否拥有网站中的每一张照片的独占许可呢? 一份由盖蒂图片社副总裁签署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英文原文如下:

I confirm that Getty Images Inc., ultimately holds the Getty Images group of companies (including Getty Images International, Getty Images (US), Getty Images (Seattle) Inc.Getty Images (Canada)Inc., etc )?which?have the right to display, market and license all usage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 related to all images for the brand collection on the attached list (exhibit A )。

根据该《授权确认书》在相关判决书中的描述可知,该授权书是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 证明, 由YokoMiyashita 亲自签署并确认其行为代表了该公司自由、自愿之行为。 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 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原本相符。 该授权文件的外文资料的翻译是有所偏差的,至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何能通过该授权书的认证,其背后的关系无从得知。 但仅从授权文件的内容来看:该授权书只是证明了签名者签名的真实性,并没有证明签名者签署的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没有直接证明,盖帝公司获得了附件A 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有权将这种许可再次授权他方。

盖蒂图片社和视觉中国所证明自己拥有图片版权的方式都是在其所在的官网上登载相关图片, 并在相关图片上标识其品牌名称。 但是在两家网站登载的图片下方同时还标识了图片摄影师的名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摄影师是图片的作者。 网站上传的图片并不是作品的原件,并不是作品。 正是由于网站上传的图片并不是作品原件, 具有相当计算机技术的人都可以在网络图片上署名, 在网络图片上署名不具有唯一性。盖蒂图片社对图片主张著作权,盖蒂图片社与作者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取得著作权,盖蒂图片社与摄影师签订委托合同, 双方并约定拍摄的图片的著作权归委托人盖帝公司所有。盖蒂图片社只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无论如何,盖帝公司不能仅仅根据其在图片上标识品牌的行为主张其是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3.被告胜诉原因分析

在视觉中国和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 也偶有败诉的情况。 在被告胜诉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起诉的侵权照片不属于摄影作品

在汉华易美与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涉案照片是对一幅美术作品拍摄作品, 美术作品中所包含的一只巨大的手提着一只小小的手的画面以照片的方式呈现, 这种呈现是对该美术作品的精确再现, 受众通过该照片所感知的是原美术作品的内容的存在, 尽管也需要相应的拍摄技术和拍摄者的独立判断,但拍摄过程并未产生新的创造性表达,未给公众带来新的作品,属于对美术作品的复制。这和之前视觉中国被网友曝出的把所拍摄的公司的logo、 名画等摄影作品拿来当做自己的版权所有是同一性质的事件。 此类事件中视觉中国根本就不拥有这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2)无权利流转的证据

华盖创意与荣昌耀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视觉中国被侵权图片版权的授予也是来自于盖蒂图片社, 然而在盖蒂图片社对于该图片的标注上显示该图片的版权是属于AE Pictures Inc, 其也是一家图片公司, 但是原告视觉中国却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对于该图片的授权协议。在无权利流转的证据支持下,视觉中国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图片版权的归属也就不享有诉权。

(3)侵权时间早于授权

华盖创意与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民事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3 年,华盖公司享有图片著作权的开始时间是2014 年。视觉中国方出具的授权书并未记载盖蒂图片社许可华盖公司拥有该图片版权的原始日期,从而判定视觉中国在此案件中并不享有诉权。

由以上几例胜诉案例可以看出, 视觉中国并不是都能提供出涉诉图片版权归属的完整证据链。有的案件法官表示,并不是每一张标有水印的图片,就属于视觉中国,即便是经过美国盖蒂图片社授权,也需要具备相关证据。

三、关于完善著作权被许可方诉权的建议

视觉中国和国内其他图片版权公司, 如全景中国和东方IC 等公司, 在其诉自媒体侵权案中有很多特殊的情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 一是视觉中国作为多次被许可方的诉讼归属问题。 在自媒体被国内的图片版权公司提起诉讼时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该图片公司并不是唯一拥有涉诉图片版权的一方。 如视觉中国和全景中国网站上都出现了此张涉诉图片, 并且都在网页上声称自己拥有该图片的版权, 这说明原著作权方授予了不止视觉中国一家这张图片的版权。在此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对于此种著作权被授予多方的诉权授予和授权证据的提供应该有一个明确界定。 二是加强视觉中国在境外取得版权许可的证据监督。 视觉中国所打的版权官司大多数是境外公司授予的证明,由于国情不同,在相关著作权诉权的归属的规定也不同。由于近些年的法律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部门的监管职能正在弱化, 从视觉中国提供的翻译证据公证的“漏洞”来看,很多地方的版权市场缺少拥有专业著作权法知识的部门监管, 版权执法的专业性明显不足。 对此国家相关法律部门应该监督对于境外提供的版权证明的翻译公证问题, 稍有不同就会对被许可方的诉权行使造成差异。 三是在视觉中国此类图片版权公司有明确诉权授权的前提下侵权证据的举证和侵权赔偿额度的界定,著作权授权方和著作权被许可方都拥有诉权,此种情况下就需要侵权证据的举证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区分, 且赔偿额度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明确。

结语

国家版权部门已经对视觉中国“黑洞”事件进行了斥责并且给予了其惩罚, 但是国内版权市场清朗空间的构建可能需要从强化中国版权执法监管力量开始。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很复杂的学科, 要有懂法的管理人员去执行更需要国家具有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然而,从近些年来视觉中国和自媒体的版权纠纷案可以看出, 地方法院在案件判决中的律师层次不齐水平不等,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同时企业的管理层人员不仅缺乏对著作权领域的了解, 更怕法律诉讼的麻烦,才会导致视觉中国在此类案件中的“步步为营”。尊重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发生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构造清朗的版权空间。 黑洞事件之后国家已经责令对视觉中国网站进行停该, 但是著作权领域的长治久安需要从强化著作权执法的监管力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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