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与法律监管分析

2020-11-18 18:45
长江丛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众筹公益监管

/北京工业大学

一、网络公益众筹概述

(一)网络公益众筹概述

网络公益众筹其实就是以实现公益为目标的一种众筹行为,其主体主要就是个人或者是公益机构,在网络公益平台的辅助之下,发起求捐助活动,并收集筹款的行为,这些筹款主要是用于公益项目。目前,网络公益平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垂直类以及综合类,划分两种网络公益平台的依据就是众筹的目标、公益对象以及回报的方式等等。

(二)网络公益众筹的特点

首先,网络公益众筹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覆盖率广,传播速度非常快。在自媒体等平台的辅助之下,网络公益众筹的重点信息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达到非常广的覆盖率,传播率增长得也非常快速。其次,和传统的公益形式相比,网络公益众筹更加地方便,网络公益众筹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门槛比较低,众筹主体不仅仅可以是企业或者是基金会,同时还可以是个人,网络公益众筹其实就是通过网络进行无偿捐赠。

二、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网络平台的责任与制度不明确

有一些求助者在平台上注册成功之后会发起筹资项目,但是平台却没有明确地规定出在何种情况之下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有哪些。首先就是针对平台的资质以及功能运营问题,民政部曾经公布了有关网络信息平台的公告,但是针对一些其他的网络募捐平台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资格以及地位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也没有进行很好地解决,一些有困难的个人通过网络发布求捐助信息是不会受到限制的。而且有一些求助者甚至能够随意更改求助信息以及募捐金额,容易出现虚假信息。大部分的网络众筹平台具有综合性,针对众筹期限以及筹款的预后处理等问题尚缺乏统一的规定。其次是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一些专家认为,网络众筹平台仅仅是一个中间机构,在合同相对性的影响之下,网络众筹平台不需要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网络众筹平台的运营原理比较特殊,在确保求助信息真实的情况之下,一旦捐助者受到了损害,那么网络众筹平台应该承担起一部分的责任。目前,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捐助的时候,中间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二)缺乏网络监督机制

一些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性质其实并不完全都是公益类型的,还有一部分会涉及到金融、医疗以及环保等等,对于这些综合内容,行业内尚缺乏行业标准。而且,有一些资金在流转的过程当中是进行自我监管的,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针对资金进行筹集和支配的时候,也没有专业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与此同时,个人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之后,能够自由支配所筹集到的资金,这就非常容易出现求助者诈骗或者是直接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如果平台在这方面缺乏相应地管理,那么就很容易导致网络众筹平台转变成不法之徒的敛财工具。通过片面共犯理论可以知道,尽管网络众筹平台并没有和筹资者没有提前联系并串通,但是在筹资的过程当中,网络众筹平台为筹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尽管网络众筹平台并不知情,但是平台也是共犯。

三、我国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监管建议

(一)完善网络公益众筹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

在使用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时候,加强对于该平台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伴随着公益精神的不断发展,我国公益事业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公益众筹平台,但是其中发展并逐渐壮大起来的平台数量还是非常少的,大部分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由于发展不够规范,难以得到长久的发展。因此,为了使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首先应该制定一套准入规则。在针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行规范的时候,能够以规章的形式来进行,针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准入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做有助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持续发展。当众筹平台逐渐发展成熟之后,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控制,将一些信用比较差的平台直接排除。

(二)加快解决网络公益众筹的信用危机

首先需要构建信息披露机制,将网络公益众筹的相关信息公开出来,这样才能够确保众筹活动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还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果缺乏真实有效的信息,那么捐赠人就没有办法如期进行捐款,众筹的后续环节也就没有办法继续进行。在开展网络公益众筹的过程当中,为了避免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出现,必须要针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捐赠人来说,网络公益捐款的风险性更加大,,所以,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降低捐助人的风险,捐助人会根据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真实性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捐赠,如果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没有办法确保发起人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那么捐助人盲目地捐助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其次要加快构建众筹信用体系,由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与捐助者之间是一种完全陌生的关系,因此对于网络公益众筹来说,双方之间互相信任还是非常重要的。现阶段,我国的众筹信用体系的发展刚刚起步,为了使网络公益众筹得到更好地发展,建议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众筹信用体系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信用不仅仅关系着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对于慈善事业,尤其是网络公益众筹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

(三)构建众筹平台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明确众筹平台的监管机构,其监管主体必须进行明确。由《慈善法》第22条规定可知,慈善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政部门,由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与慈善机构的本质相同,因此,网络公益众筹瓶体的监管主体为民政部门。除此之外,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还可以是媒体、公众等等。其次众筹平台需要对发起的求助项目进行一些必要的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比如平台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核实项目发起人的相关材料,或者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如果平台之外的群众发现了项目信息有误,那么工作人员也要及时地进行调查。但是目前针对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的求助信息,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的操作工程当中依然会出现一些纰漏,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而一些不法之徒则会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骗捐。最后可以设置预留款项返还机制,如果救助已经完成或者是无法继续,那么如何处理相关平台保存的款项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会针对捐助款项进行保管,为求助人发布相关的信息,为捐助人保管捐赠物,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物转移给求助人,因此在捐赠物品转移完成之前,这些捐赠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捐赠人,平台只是具有支配权,这时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作用得到了相应地发挥。

四、结语

网络公益众筹不仅仅能够直接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有关部门的财政压力以及管理方面的压力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在网络技术的辅助之下,网络公益众筹已经能够协调一部分社会矛盾,使社会保障得到弥补。我国引入网络公益众筹的时间相对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还是非常可观的,不过在法律监管等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同时也缺少专门的法律,采用《慈善法》以及互联网金融管理法无法对其进行彻底地解决,对其规制也不够全面。为了使网络公益众筹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在加强法律监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地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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