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理论内涵和实现路径

2020-11-18 18:45
长江丛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值观核心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有着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历史传统的特定内涵和具体意义的。它既借鉴了西方文明的优秀思想,又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党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深刻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实践发展提供学理支撑”,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内涵,有效回应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冲击,用正确的自由观指引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个人生活,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论来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继承和发展根植于中国的社会实践和基本国情,也批判性的继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思想。

(一)马恩的自由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这一命题有过经典阐述,他们的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观的重要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的自由观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观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自由是人的类本质,人的类本质就在于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性质,自由构成人的类本质。所谓人的类本质是指人区别于动物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和特点,即“自由地有意识的活动”。第二,自由是实践与认识的统一,自由需要在劳动实践中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这种改造是实践性的。第三,自由是相对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类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的类本质所决定的,而在历史进程中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演进也是不会改变的。但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实践条件下,自由又必须受到社会客观规律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又是相对的。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共同体中的自由。在人类的历史上,实践活动从来不能够只依靠个体来完成,人们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交往、社会关系才能顺利进行。因此,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够实现。

(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由思想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于自由的追求可追溯甚早。中国古代自由思想大致分为两种派别。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自由思想和以程颐为代表的儒家自由思想。道家自由思想又被学界称为内在自由,他的核心观点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他在《逍遥游》一篇中明确表达了人在本质上逍遥自由的思想。庄子的自由,哲学性质上属于“内心自由”。与庄子“内在自由”截然相反,儒家程伊川的自由思想是一种理性的自由,在内涵、特点与最终追求上都有所不同。他认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表达与实现,更是儒家规范、道德、伦理的实现。他认为自由的实现要按照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理性制定社会制度与伦理规则,并使人人遵守这些社会法则与规范。人类遵从基于自身道德理性制定的社会法则与伦理规范,就是自由的实现。

二、自由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现实的人存活与世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三种关系,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系统的关系(强制的交往关系)、与其他具体的人的关系(非强制的交往关系)。

(一)主体自由——人在自然领域中的自由

人的生存及发展能力是人在自然领域中自由的核心内容。魏建国认为这种自由可以被称为主体自由。当人的需要不能直接被满足时,会产生强烈的被限制之感,因此人通过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从而满足自己的主观需求,当人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被满足之时自由体验由此便产生。马克思指出:“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人的生存和再生产必然要以物的消耗为前提,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源,人最基本的生存得不到满足。当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自然不会产生自由的体验。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生产力的发展是人主体自由的前提。

(二)社会自由——人在强制社会关系中的自由

人不仅生活在自然领域中,同时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主要表现为人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自觉自主活动的自由。而人们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需要和他人产生交往,这种交往常常是强制的。社会自由本质上体现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强制性交往关系中。比如工作上的协作关系,经济上的贸易往来。社会自由在这里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经济自由(劳动自由、财产自由等)、思想文化自由(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思想自由等)。人们的这种社会自由,是需要受到限制的。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人自由的无限膨胀是必定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它不仅受到社会历史规律的制约,而且也受到社会规范的影响,还直接受到法律规章的约束。厘清社会规范、社会规律、规章制度与人的社会自由的内在关联,有助于明确人的社会自由的基本内涵。法律和制度是对这种社会自由的保障。

这一层面上,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还是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尽管有各种规则的限制,人们还是很有可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去伤害他人。真正的自由并不能停留在这一层面。

(三)交往自由——人在非强制社会关系中的自由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除了强制性的交往关系,还存在非强制的交往关系。汪行福教授认为,在爱情和友谊中,人与人的关系便可以被称为非强制的交往关系,这种关系,不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它超越了权利与义务的范畴。对于我们所爱之人,我们愿意去理解对方,为了对方而限制自己。黑格尔将这种自由称之为具体自由。汪行福教授将黑格尔的具体自由理解为交往自由,使得人在社会领域的自由有了超越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路径。强制的交往关系和非强制的交往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并不是可以清晰的被一分为二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交织在一起。但是最终的自由只能是在非强制的交往关系中才可能实现。

三、自由的实现路径

(一)主体自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力

基于上文对主体自由的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享受物质权利是个体自由的基础。物质生产能力越发达,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就越多。机器的使用减少了人类的简单重复工作,将人类从繁琐的重复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创造、思考和享受。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也扩大了人们自由享受的范围。

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物质资源的可获得性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自然领域中的主体自由的实现。因此,能够极大发展和促进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自由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特性,又将这种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之不至于成为某些资本巨头压迫人民,控制社会的工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自由的贡献还不仅仅体现在发展生产力这一层面。同计划经济下的依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培育了人的自立意识,自主精神,契约意识。

要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自由要坚持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这种统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的实现不仅受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自由实现,必须坚持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统一,既为人的自由提供最大的生存发展空间,也要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成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工具,而并不是自由的实现路径。

(二)社会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在社会历史领域,人的社会自由受到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但是它并不是自由的限制,相反还是自由的保障。制度法律如何能使人得到自由?其一,制度规范把人从不确定性中解放出来。它具有把人从主观的“不确定性之苦”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以现实性的意义。合理的行为规范已经蕴含在社会风俗习性之中,体现在规章制度之中。人们只需要遵守即可被社会认可。其二,制度规范防止了人们互相伤害,自由是以理性与自律为前提的自由,毫无顾忌的自由等于没有自由。制度在实践上最大的保障了每个人不被他人干涉,反对破坏性自由。如果人人都能在制度法律中获得自我的同一,将自身体现在规则中,那么人们的意志实际上并不会发生碰撞,社会就像一架运行良好的机器。在规则制度这一具体内容中,主体才有可能实现自我同一。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治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展普法教育,让法制意识渗透进每一个公民的行为习惯中。

(三)交往自由的实现

在社会自由中,规范的意义也只在于防止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相互碰撞,相互伤害,并不具有促进自由实现的积极意义。汪行福教授将自由理解为交往性的,只在于非强制的交往关系中才能实现。制度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意志的摩擦,但更多的还要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来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制度可以使人们之间的工具性行为在一个可预测和既定的框架内从而限制人们互相伤害,但交往理性才可使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真正实现。哈贝马斯将人的行动区分为四种类行,其中交往行为或许可以成为交往自由实现的路径:将相互理解作为人与人交往的核心,行动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动上达成一致。这种自由只能在非强制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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