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处罚制度的解释及应对

2020-11-24 08:49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禁赛举报人兴奋剂

丁 雨

2019 年11 月,第5 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1],修改的重心在处罚制度。这是对运动员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直接关系到运动员可否参赛以及何时能参赛等问题,所以备受各界关注。解释最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处罚制度的修订要点,提出我国的应对方略,成为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

1 对原有处罚规定的修改的解释

1.1 对“篡改”型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的修改

2015 版WADC[2]2.5 条规定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的行为是兴奋剂违规行为,尽管该条的释义中列举了一些篡改行为,但各方普遍认为对“篡改”的含义有必要做进一步澄清。2021 版WADC[3]将所有对“篡改”的解释都放到了WADC 的定义部分,认为篡改行为必须是故意作出的,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接受贿赂的行为,阻碍样本的收集,影响或阻碍样本分析,对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机构采取错误的影响结果管理过程或处罚结果的行为,向反兴奋剂组织或TUE 委员会或听证机构提供虚假文件或做伪证的,威胁或试图威胁潜在的证人或证人提供证据的行为。同时,在对该定义的注释部分,则保留了2015版WADC 的规定,并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篡改包括发生在结果管理和听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对兴奋剂违规指控的合法抗辩行为不应被视作篡改。尽管在篡改型兴奋剂违规的界定和处罚上,经过多个版本的修改,目的是使其认定更为清晰化,处罚更为灵活化,但依然存在着以下几个解释上的问题:

第一,“篡改”的含义依然不明确。本次修改对“篡改”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明确排除了对兴奋剂违规指控的合法抗辩,这是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回应。但是,“合法抗辩”这一词汇本身却具有抽象性,比如运动员抗辩说自己不是故意使用兴奋剂,但后来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使用,这种撒谎行为算不算是合法的抗辩呢? 所以,仅仅以合法抗辩来界定“篡改”的范围还远远不够。

第二,其他人“篡改”的处罚问题。2021 版WADC 在2.5 条中唯一增加的内容就是明确了“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行为是可以由运动员或其他人做出的。这里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比如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但之后的威胁证人、影响或阻碍样本分析等其他篡改行为都是由其教练或其他辅助人员,甚至其家人做出的,运动员说他不知情,这时是否应视为运动员“篡改”。如果不视为“篡改”仅对其他人处罚,显然威慑力太小,但2021 版WADC 并没有像10.5 条对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注释中那样详细列明在有的情况下,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过错仍由运动员承担。

第三,根据主观过错减轻处罚问题。根据10.3.1第(二)项的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运动员或其他人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有缩短禁赛期的正当理由,禁赛期可减至为2 年至4 年,视运动员或其他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而定。这条并未明确排除篡改型兴奋剂违规处罚的适用,所以对于篡改型兴奋剂违规行为,如果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减轻处罚的。但是根据WADC 对篡改的定义,篡改行为都必须是故意做出的,对于故意行为,如何区分其主观过错程度呢? 根据主观过错减轻处罚的条款可否适用于只能是故意做出的篡改型兴奋剂违规? 如果可以适用,就需要对故意状态下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明晰该条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正当理由”等所指向的范围。

1.2 变更禁止合作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条件

原来的WADC 禁止运动员与有兴奋剂违规前科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合作,但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应事先书面告知运动员或其他人哪些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具备资格,以使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能理性地避免与其合作。但在WADC 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这样的提前通知会使禁止合作转为幕后合作,不利于打击这类兴奋剂违规行为。

2021 版WADC 2.10 条取消了这种通知,转而规定,为了证明违反了禁止合作的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证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明知运动员辅助人员处于被取消资格的状态。也就是说反兴奋剂组织不具有通知义务,但却具有了兴奋剂违规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在该条的注释部分,特别解释道,运动员在禁赛期间成为教练等辅助人员,其他运动员也不能与其合作,这就扩大了禁止合作的主体范围。但是,这种修改会增加反兴奋剂组织的举证难度,不利于打击此类兴奋剂违规行为,同时还会增加运动员在寻找运动员辅助人员过程中的规避负担,不利于运动员权益的保护。

1.3 对因产品污染减轻处罚条款的修改

原来的WADC 10.6.1.2 规定产品污染造成的兴奋剂违规,如运动员无重大过错或疏忽的,禁赛期可缩减至两年以下。但因为未明确产品污染具体指哪种类型的污染,这一条很容易被滥用,因此,2021 版WADC 规定,这条中的产品指那些经过生产加工程序的产品,因此那些因为空气污染、水污染等造成的普通人无法避免的兴奋剂违规,不适用此条,因为那种情况下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属于无过错或无疏忽。而对于何种情况下属于无法避免的污染,WADA 指出将会发布禁用清单、国际标准、技术性文件等,确定属于无法避免的污染的禁用物质的种类和相应的阈值。

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是否有确定无法避免的污染的禁用物质的种类和相应的阈值的可能性,这显然是科学上有争议的问题[4]。而且,即使达到了这种阈值,是否就确定属于无法避免的污染,或者没达到阈值,就一定不是无法避免的污染? 在解释中,应预留一些对于科学的不确定的灵活处理方法。

2 新增处罚制度的解释

2.1 对阻止和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2021 版WADC 新增2.11 条,规定为了阻止他人善意地向WADA、反兴奋剂组织、执法机关或职业纪律处罚机构举报兴奋剂违规行为以及不遵守WADC 的行为,而威胁举报人或在举报后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都属于兴奋剂违规行为。所谓的报复、威胁是指缺乏正当性的针对性行为,或者是缺乏善意,或者是不恰当的回应。对管理机构、听证机构或为WADA 或反兴奋剂组织进行调查的人的举报,也构成本条所指举报。对该类违规行为可根据严重程度处两年至终身禁赛处罚。

本条是在吸取查处俄罗斯系统性兴奋剂违规事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诞生的条款[5],是突出保护举报人的重要举措,但在解释中的难点是:两年到终身禁赛之间跨度太大,处罚机构应如何裁决,新WADC并未做出解释。条文规定的是按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处罚,而非按主观过错程度来处罚,而CAS 成案仅有关于主观过错程度区分的解释,如何区分情节的严重性将是处罚机构解释上的难题。

2.2 对涉滥用物质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考虑到目前反兴奋剂组织打击毒品的负担太重,WADA 有意放宽对毒品引发的兴奋剂违规的处罚[6],所以2021 版WADC 新增10.2.4 条,统一规定了涉滥用物质的兴奋剂违规的处理方法。该条分两款,10.2.4.1 条规定,如果运动员能证明属于赛外使用或注射滥用物质,且与提高运动能力无关,禁赛期应当为3 个月。但如果违规的当事人证明自己完成了社会毒品矫正治疗——该矫正治疗由承担相应的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机构所批准,上述3 个月禁赛期可以缩减到1 个月。但根据10.2.4 条所确定的禁赛期不能再适用10.6 条进行减免。10.2.4.2 规定,如果是赛内注射、使用或持有滥用物质,但运动员能够证明该注射、使用或持有与提高比赛成绩无关,则不应当被视为10.2.1 条规定的故意行为处理,且不构成第10.4 条规定的可以加重处罚的严重情节。

本处新增规定在解释上的问题是:根据10.2.4条的规定,对涉滥用物质兴奋剂违规的处理已经很宽容了,尤其是3 个月的禁赛,相比之前的规定,已经极大地减轻了处罚。那如果这样的话,还是否有必要适用10.5 和10.6 条呢? 即可否以无过错或疏忽或无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而要求进一步减轻处罚呢? 曾经发生的“接吻门”案例[7],确定运动员是在无过错的状态下接触到可卡因的,那么在新的WADC 的规定下,这种情况是禁赛3 个月还是不禁赛呢? 这些问题留待今后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

2.3 “加重情形”下的处罚制度

2021 版WADC 新增2.4 条,规定除涉及违反2.7、2.8、2.9、2.11 条外,其他兴奋剂违规案件,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在个案中能证明存在加重情形,使之有必要在处罚标准之上延长禁赛期的,那么施加的禁赛期应当在标准之上最多增加两年,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加重情节的性质而定,除非运动员或其他人可证明他或她并非明知构成兴奋剂违规。

在定义中对“加重情形”作出解释,认为所谓“加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或其他人发生使用多种兴奋剂物质的行为;运动员在多个场合持有或使用兴奋剂或发生多种兴奋剂违规行为;使用有提高运动效果的兴奋剂;运动员或其他人采用欺诈性或阻碍性手段,防止兴奋剂违规行为被发现或认定的;运动员或其他人篡改结果管理或听证过程的。

此条解释上也会带来处罚的不确定性问题。首先,WADC 对加重情形的列举是开放性的,何时可以构成加重情形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其次,在处罚裁量上,规定是视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加重情节的性质而定,那么所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只需要存在潜在的、可能的严重性还是必须要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即是一种主观的严重性还是客观的严重性,还需要具体考量斟酌。

2.4 对受保护人和业余运动员的特别处罚

考虑到业余运动员和未成年人、残疾人有其特殊性,为了使WADC 对这类人群的适用更符合其管控目的,2021 版WADC 新增“受保护人”和“业余运动员”两类特殊主体。“受保护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第一,兴奋剂违纪行为发生时未满16岁的人;第二,未满18 岁,且未进入注册检查库且从未参加过国际赛事的人;第三,根据国内法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业余运动员”由各国国家反兴奋剂机关决定国内的业余运动员的定义,然后国际单项联合会决定国际的业余运动员的定义。在处罚问题上,新增10.6.3 条,减轻了对这类群体的处罚力度。规定在涉及发现、使用、持有兴奋剂违规的情形,且违规不涉及滥用物质时,当受保护人或业余运动员可以证明其兴奋剂违规为无重大过错或疏忽的违规,最低处罚由1 年变为警告,最高处罚为两年禁赛。而在拒绝采样和篡改型违规的情形下,对受保护人的最高处罚也只能是两年禁赛,一般主体通常是4 年。反兴奋剂规则对未成年人和业余运动员处罚过重一直遭到外界的诟病,所以减轻对他们的处罚是大势所趋。

2.5 结果管理协议制度

在立功方面,2021 版WADC 新增规定,如果协助证明未遵守WADC 和国际标准,以及其他破坏体育完整性的行为,可以作为提供切实协助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减免。

在自首问题上,增设10.8 条结果管理协议制度(Results Management Agreements),10.8.1 规定,当运动员或其他人在被通知可能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且可能受到4 年或4 年以上禁赛处罚,若其在接到违规指控通知后20 天内承认违规并接受所处的禁赛期,则运动员或其他人可以得到减少一年的处理。签订协议后则不得再请求听证。10.8.2 条则规定,运动员或者其他人在受到反兴奋剂组织的兴奋剂违规指控后承认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并同意接受反兴奋剂组织和WADA 决定的处罚后果的,那么:(1)运动员或其他人可根据反兴奋剂机构的评估,减少禁赛期。评估因素包括,违规种类,违反行为的严重性,运动员或其他人的过错程度及该运动员或其他人士承认违规的及时性;(2)禁赛期的起算,可自样本收集日或另一违规行为发生时的开始。然而,如果适用本条款,运动员或其他人实际接受的禁赛期不得少于原本应当接受的禁赛期的一半。对此协议的内容,上诉时不予考虑。

立功和自首制度对提高反兴奋剂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此处并没有解决立功制度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愿意为反兴奋剂提供协助的人十分罕见,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证明当事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耗时颇长,很难据此决定确定的减免处罚的程度;第二,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保护措施缺失,存在极大的反兴奋剂组织滥用信息的风险;第三,规则的不明确导致立功运动员对处罚的减免度没有任何可预测性,使其难以对得失做出权衡。然而,2021 年版却未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任何措施,即使其扩大了可抵免的范围,该条依然难以落实。解释上的应对方案是:为了促进被指控的当事人提供线索,也可以采取“结果管理协议制度”的办法,比如反兴奋剂组织与被指控当事人可约定,若其提供的线索有效,可减轻50%的处罚,若无效,则不减轻处罚。另外,在反兴奋剂组织滥用或忽视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时,当事人有权向WADA 申诉,WADA 应要求反兴奋剂组织予以说明,若存在滥用或无理由的忽视,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将被处罚。

3 技术性修改的解释

3.1 增加对共谋行为的处罚弹性

在实践中发现,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可能与施用兴奋剂行为有所重叠,因为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往往是有计划共谋兴奋剂违规的一部分,而两者的处罚又不相同,共谋兴奋剂违规是给予2-4 年禁赛处罚,但在一些情况下,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处罚是4 年至终身禁赛,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定性和处罚的困难。草案一对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将施用兴奋剂排除在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之外,将两者予以区分。同时,2021 版WADC 还补充规定,企图共谋行为,也属于兴奋剂违规行为,且解释到共谋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协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支持。

3.2 改变对累犯的处罚方法

原来的WADC 在累犯禁赛期的计算上出现了严重的漏洞,为弥补原来的漏洞,2021 版WADC 10.9.1.1规定:对第二次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其禁赛期应在下列两种禁赛期之间:(1)第一次违规的禁赛期,以及第二次违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本应当施加的禁赛期之和;(2)第二次违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原本要接受的禁赛期的两倍。但如果按上述方法计算之后得出的禁赛期少于6 个月,则二次违规“累犯”的禁赛期直接为6 个月。

在多次违规的认定上,原来的WADC 规定,如果运动员事先没有接到第一次违规的通知,那么该运动员不能被指控为第二次违规。这一规定在频繁重检样本的今天显得不合时宜,比如,运动员已经受过一次兴奋剂处罚,但重检其这次违规以前的样本,样本呈阳性,那么,按照目前的WADC,重检查出的违规不能算第二次违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草案一规定新增10.8.4.3 条规定,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可以证明两次违规目的不同,则可视为两次违规。该目的的不同可通过两次违规间隔12 个月以上或者违规的类型有明显的区分等来证明。

3.3 对奖金的处置更具强制性

2021 版WADC 规定,没收来的违规运动员的奖金,应当分配给其他因违规运动员假若未参赛而可能获得奖金的运动员。之前的WADC 仅规定奖金可以分配给其他运动员,现在给反兴奋剂组织施加了强制约束力。收回奖金是反兴奋剂组织或其他签约方的义务,它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收回奖金。但又进一步解释到,这一义务并不是affirmative duty,反兴奋剂组织或其他签约方可以选择将该权利让渡给受损害的运动员,比如在运动员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签订的合同中订立收回奖金的条款。

4 2021 版WADC 处罚制度的综合特色

4.1 分类处理

2021WADC 特别创设“受保护人”概念,对此概念之下囊括的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以特别对待,同时对业余运动员也同样给与特殊对待,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更为公平的处理方式。同时,在原来WADC 仅将禁用物质区分为特定物质和非特定物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滥用物质,对涉滥用物质违规给予较轻的处罚,也体现了分类处理的特点。分类处理有利于反兴奋剂组织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更能使反兴奋剂组织集中精力、围绕重点对象和人群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反兴奋剂工作的效率。

4.2 灵活处理

原来的WADC 更多追求处罚的一致性,但2021版WADC 却增加了处罚的灵活性。“加重情形”条款的回归,使得最普遍的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处罚不再确定,都要受到是否有“加重情形”的审视;同时,“结果管理协议”制度,也加大了处罚的灵活性,该制度借鉴了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使得处罚不再确定,而控辩双方可以就处罚的程度问题讨价还价;另外,对具体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条款的修改,也体现在了增加处罚的灵活度上,比如对2.3 和2.5 条的拒绝样本检查型违规和篡改型违规,都允许特殊情形下的减轻处罚以及对受保护人和业余运动员的减轻处罚,再比如2.9 条共谋型兴奋剂违规,处罚幅度从2-4 年,变成上限为终身禁赛,而新增的2.10 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处罚幅度也是两年到终身禁赛,都给与了处罚机构裁量空间。

4.3 不确定性增加

由于2021 版WADC 增加了处罚制度的灵活性,给与了处罚机构更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必然增加个案处罚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如前文的分析,修改后的条文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因为条文之间的抵触,会带来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还有的因为条文措辞的模糊、不严谨等问题,也会造成解释上的不确定。WADC 所追求“一致性”的目标被进一步瓦解,兴奋剂处罚上的差别将进一步增加。

5 我国应对WADC 处罚制度变化的方略

5.1 密切关注CAS 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反兴奋剂案例

由于WADC 的处罚制度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只能依靠案例来指导。虽然CAS 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听证机构的案例没有先例的效力,但依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是CAS 的裁决,通常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长期以来都是各反兴奋剂机构适用WADC 的重要参考,而未被WADA 上诉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听证机构的裁决,证明了WADA对其理解WADC 的认可,也值得各方借鉴。

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第一,篡改型兴奋剂违规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尤其是什么是不构成篡改的合法抗辩;“篡改”和加重情形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其他人的篡改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由运动员承担责任的问题;篡改型兴奋剂违规可否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减轻处罚以及如何区分主观过错程度的问题。第二,如何对阻止或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裁量;其他人的阻止或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由运动员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三,如何对涉滥用物质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裁量;如何确定滥用物质是在赛内使用还是赛外使用;如何确定某一滥用物质是否有提高运动能力的效果。第四,“加重情形”条款的适用问题。第五,对受保护人和业余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问题;反兴奋剂组织如何在被指控人不需要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的情况下,证明未成年人有过失或有重大过失。

我国应加强对案例的研习,以求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WADC,对运动员做出更公平的裁决。

5.2 在我国转化适用WADC 的过程中细化规则的制定

虽然WADC 是各国和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准则,但并不意味着在制定各国和各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的时候要照搬WADC,只要其规定不与WADC 相矛盾即可。在我国,主要通过《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规则来转化适用WADC,而之前我国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基本是照搬了WADC 的规定,虽然这也是很多国家和体育组织的做法,但显然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鉴于目前WADC 的规定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我国应对这些模糊之处制定具体的细则,以加强规则的确定性,更好地给运动员及其他体育参加者以指导。细则制定可根据CAS 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反兴奋剂案例加以制定,当相关案例还未发生时,也可按照我国以往成功的反兴奋剂经验以及对WADC 的科学合理理解以及先例的原理加以制定。

比如,对不构成篡改的合法抗辩的解释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被告人通常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即使其明知犯罪而不认罪,也不能成为加重其处罚的理由[8]。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理,民事案件更强调当事人对庭审的促进义务和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积极地进行主张和抗辩,避免庭审的拖延,所以这种撒谎行为在有的国家会被视为违背诚信原则而被处罚[9]。兴奋剂案件目前越来越重视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障,兴奋剂案件也有类刑事性[10],CAS 有案例也认为不应当将所有的被指控运动员的撒谎或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视为篡改[11],所以有必要赋予运动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因此,可以将“合法抗辩”理解为“合理抗辩”,并在我国反兴奋剂规则中将其解释为,“不会使公正的实施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抗辩行为”。

5.3 加强兴奋剂处罚的配套制度建设

WADC 规定的执行,需要各级反兴奋剂机构的具体配合落实。2021 版WADC 在处罚制度上的灵活性的增加,实质就是给予各级反兴奋剂机构以更多的处罚自主权。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更加公平公正地适用WADC 的处罚规定,我国应加强各种配套制度的建设,尤其是以下几种:

第一,应加强听证机构的建设。WADC 的处罚制度给与反兴奋剂机构较大的裁量权,想要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唯有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所以,当处罚不当时,应充分保证被处罚的运动员和其他人有通过公平的“听证”申诉的权利,即能够获得充分的“公平听证权”,而要做到这点的关键是要加强听证机构的建设。而现在许多反兴奋剂听证机构,包括我国的听证中心,往往被认为缺乏独立性[12],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兴奋剂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设。

第二,进一步加强禁止合作名单制度建设。虽然2021 版WADC 取消了反兴奋剂组织事前通知禁止合作人员的义务,但如若不通知,反兴奋剂组织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运动员知道运动员辅助人员处于被取消资格的状态,运动员还需要自己寻求各种途径去查证某一辅助人员是否处于被取消资格的状态,对两方皆不利。而根据2021 版WADC的注释,对禁止合作人员的事前通知可以作为运动员知道运动员辅助人员处于被取消资格的状态的证明,是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的。所以,我国不应该因为WADC 规则的变化而放弃禁止合作名单的通知制度,而应该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建设,之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做得比较好,名单的发布都通过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官网进行,查询方便,更新也非常及时,应继续保持。

第三,应加强举报人保护制度。2021 版WADC新增阻止和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处罚条款,证明其对该问题的重视。对阻止和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予以处罚固然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要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仅仅有该处罚条款是不够的,应全面搭建举报人保护制度,这里包括推出举报奖励措施,扩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程序,保障举报人信息保密权利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WADC 的处罚条款落到实处。

第四,应完善兴奋剂调查制度。2021 版WADC对检测呈阳性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变动并不是很大,更多地关注的是篡改型兴奋剂违规、共谋型兴奋剂违规、阻止和报复举报人的兴奋剂违规的处罚问题,而这几种违规通常是无法仅仅通过兴奋剂检查发现的,更多的依靠兴奋剂调查。而兴奋剂调查属于反兴奋剂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反兴奋剂组织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了兴奋剂检查上,而此次WADC 的修改,是需要反兴奋剂组织加强兴奋剂调查的强力信号,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兴奋剂调查制度的建设,更多的发现非检测阳性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对支持、配合使用兴奋剂以及阻扰、破坏兴奋剂管制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予以彻底查处。

5.4 更积极地向WADA 提出建议

2021 版WADC 的处罚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很多方面,可谓画蛇添足。我国作为WADC 的重要签约方,应当积极参与WADC 的修改过程,将我国的反兴奋剂的经验和教训向WADA 反馈。但在本轮WADC 的修订过程中,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仅在第三轮征求意见过程中才提出自己的意见,没有在各个修订阶段将自己的立场提出并强化,因此没有发出自己强有力的声音。笔者认为,WADC 的科学化,有待各签约方更积极的参与,起草小组的几个专家毕竟阅历有限,我国作为体育大国,应为WADC的合理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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