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刑事风险

2020-11-24 10:48李延光
山东国资 2020年10期
关键词:罚金赵某合规

李延光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在全球逐渐兴起,一些国际及地区公约中关于企业违法防控及企业刑事合规的指引日益精细,很多国家纷纷确立预防性企业刑事责任制度。国内学界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入。如果说依法惩治涉企刑事犯罪、加强涉企案件法律监督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营商环境的优化,那么建立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就是从市场主体内部入手,不断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避免陷入刑事风险之中。

目前,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意识普遍需要增强,很多企业及其负责人还未能认识到刑事合规管理对于规范经营活动和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重要性。在当前保护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下,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要想在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就需要顺应国际潮流,加快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兴起

事实上,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基于发达国家历史上活生生的案例应运而生的。比如,20 世纪50 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美国多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遭到起诉,通用电气公司(GE)即为被诉企业之一。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通用电气公司有罪,对其处以437500 美元罚金。各被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有七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人被判处缓刑,对各被告公司及自然人所处的罚金共计约200 万美元。严厉的判决,让各企业从业者意识到,引入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而美国1972 年著名的水门事件引出的企业捐款丑闻,让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不仅停留在企业预防犯罪层面,而延伸至企业法律性义务层面。被调查出在总统选举中进行了违法捐款的数个企业及其董事会成员,均遭到起诉。

在我国,有关案例也不在少数。2014 年,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马克锐等人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 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

而最近的一个正面典型案例则是,2017 年7 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部分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推销奶粉的目的,给兰州多家医院工作人员好处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对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由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当事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系其个人行为,从而否定了单位犯罪的成立。

再如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周口中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中,被告人赵某未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两次向他人购买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广电包头分公司在接受审计时被发现上述两张发票系假发票而案发。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口中康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周口中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曾两次支付税款并要求被告人赵某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赵某向他人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侯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或授权,同意赵某向他人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周口中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预防单位犯罪的根本

在上述后面两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所产生的利益并不是完全归属于其个人,但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并不是在执行本单位的意志,所以只能构成行为人的自然人犯罪,而其所在的单位并不构成单位犯罪。

据统计,我国现行的1997 年刑法,至今实施仅二十多年,但已经有十个修正案、共设有罪名四百六十多个,而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涉税、股票、债券、金融和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强迫劳动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虚假诉讼罪、环境类犯罪等)、贪污贿赂罪等各章中所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已经达到一百五十个左右。刑法的不断修正,正是为了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原则上的)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所遭受的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上的损失问题,不但单位和个人双双受罚,更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一个企业停工甚至破产等灾难性后果。

任何犯罪都是由具体的个人实施的行为,但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具体到单位犯罪,则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执行本单位的意志、客观上对外代表本单位且利益归属于本单位。而在诉讼中否定单位犯罪成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单位不需因此而承担高额的罚金,另一方面则是单位高管个人也无须担心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的企业合规制度,则不但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单位犯罪,甚至还可以将员工的个人非法行为与单位的整体意志之间隔离开来。换句话说,即使是员工实施了非法行为,且这种非法行为客观上使单位在经济上受益,但这种非法行为并非是在执行本单位的意志(缺乏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员工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及于单位,从而员工的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得以隔离开来。

因此,预防单位犯罪的根本所在,就是要从上游自始把好单位意志的形成这一关口。事实上,即使是行为利益在客观上最终归属于单位,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是执行的单位意志,则单位仍然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现代实行法治的国家中,企业经营中的商业风险不再仅仅是经济利润上的损失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刑事风险才是真正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当前每一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司、企业来讲,单位犯罪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防控,既是刻不容缓、也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于每个企业中的高、中层管理人员来讲,除了懂合同、懂管理之外,如何谨慎经营、防范刑事风险、树立合规理念,已经是现代企业高管必不可缺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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