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2020-11-25 02:44杨成军张心雨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0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三资

杨成军 张心雨

摘 要: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农村村集体财产和全体村民利益,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现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治理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行为方面还存在诉讼制度不完善、调查核实权发挥有限、监督质效不明显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调查核实力度及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 检察建议

一、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的基本问题

(一)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的内涵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内涵,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学术界,争议均较大。结合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界定以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具体到农村“三资”领域的虚假诉讼情况,将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行为界定为,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领域,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等手段,通过采用诉讼、调解、仲裁、特别程序等能够获得各种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是欺骗性、隐蔽性强。在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中,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被告方的村委会已经和原告的村民打过“招呼”,计划过“剧本”,有的是原告进行的恶意诉讼,债务发生在多年以前,现在的村委会成员不知道当年事情的原委,而且很多账目也查不清楚,碍于村民之间的“面子”,不得不答应还钱的事实。虽然有时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如此快的达成共识产生怀疑,但是因为双方都是经过提前串通或者单方恶意诉讼对方又不反驳的,导致法官受到蒙蔽,难以在庭审调查中推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认的事实。

二是案件集中在资金和资源领域。农村“三资”领域的虚假诉讼中,涉及到农村资金的占比90%以上,案由为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居多,资金类表现形式多为多年前的债务,突然很多村民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去到同一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承担债务本金及利息,且利息一般相对较高,最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和义务。资源类主要是以地抵债类,债务本来就是模糊不清的,村委会却答应以极低价格把耕地承包给另一方,这在真实诉讼中是十分反常的。

三是诉讼过程特别是庭审环节中没有对抗。由于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事先已经对整个过程进行了一定的策划和梳理,因此,被告村委会一般对原告提出的无论是事实还是证据都予以认可,或者有些被告村委会直接不出庭应诉,导致庭审过程成为形式,变成了一个有预谋的“表演”过程。

四是案件多以调解方式、缺席判决方式、和确认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在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中,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因为调解程序比较简单快捷,耗时较少,以便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达到自己的目的。确认调解协议也是同样的原理。而缺席判决的案件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也占较高比例,因为被告可以不用出庭,省去庭审和质证环节,法官容易放松对证据的审查,从而迅速顺利达到不法目的。

(三)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是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因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大多集中在资金领域,尤其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类的案件,虚构“借条”“欠条”的成本过低,而诉讼成功后,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可观的。二是监督机制的欠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存在村集体村民“内部制约弱化”和上级政府“外部制约失效”的制约困境。就内部约束弱化而言,因受村民不懂政治或对政治不敏感的影响,村民对村干部的权力运行漠不关心。就外部制约失效而言,由于乡镇政府很多政策需要当地村干部密切配合才能“落地生根”,容易形成庇护和纵容关系。同时,农村村干部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村干部的权力被“放大”成为必然。三是农村村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农村财务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很多村集体都不公开财务账目,有的即使公开,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看不懂财务账目,监督无从谈起。还有的村集体账目是多年以前积累下来的,账目不清,财务管理人员更换频繁,缺乏完备的交接手续,很多收支没有通过“经管站”的审批,不能判断债务真假。另一方面,个别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滥用、私用公章,或者授意村会计给不符合盖章条件的“合同”“欠据”盖公章,将个人债务伪装成村集体债务,极大地侵害了村集体的权益。

二、当前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治理存在的问题

从法院角度来看,法院在防范虚假诉讼行为中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一般被动居中裁判,只有法定事项才会主动调查取证。根据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可依职权调查的范围非常有限,而虚假诉讼案件从表面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导致很多法院在審理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时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二是对诉讼自认的规定不够完善。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证据,另一方是无需再次举证证明的。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欠据等证据,法院便会直接予以确认和采信,视为法院确定的事实。即使此时欠据是伪造的,但因对方当事人认可欠据,法院就会进行真实性确认。三是对于免予举证的事项规定不够完备。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诉讼文书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再次举证证明。在此种情况下,很多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会利用关联虚假诉讼获得的已生效裁判文书制造下一个虚假诉讼,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在一定地域泛滥。四是法院对调解制度的过度重视。现阶段法院过分强调调解结案率,把其作为评价法官审判工作的指标之一,造成一些法官忽视对案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调查,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制度支持和便利条件。

从公安机关角度来看,一方面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而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接触的多为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公安一般不介入,而是会进行调解或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诉讼。因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民事案件天然具有陌生感,要依靠公安机关去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并进行相关的侦查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是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具有极强迷惑性,要查处虚假诉讼,甄别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谎言,不仅需要审判技巧,也需要很强的民事诉讼专业知识,这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检察机关近些年正在积极探索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职能了解不够充分,很多虚假诉讼案件案外人或受害人不会到检察机关寻求救济,案源受到很大限制。其次,民事检察部门调查核实专业能力还需要提高,调查权刚性制约不足,难以形成震慑力。最后,检察机关反贪和反渎部门转隶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运用不充分,对虚假诉讼中法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监督质效不明显。

三、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打击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的路径

(一)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檢察机关可以运用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虚假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在媒体上刊发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稿、典型案例及在自媒体上制作小视频等方式,让社会各界了解检察机关此项工作职能,提高虚假诉讼的案外人或受害人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意识,扩大线索来源。二是畅通案外人申请监督渠道。对于案外人申请监督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立案、认真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三是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通过大数据采集、筛选、研判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从中归纳提取重点案件类型和检察监督点,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推送,实现主动出击监督虚假诉讼的效果。四是健全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形成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为枢纽的联动网络。在检察机关内部,如在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接待控告申诉等工作中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在外部联合方面,建立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的体制机制,通过与这些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和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以形成打击合力,增强震慑力。

(二)加强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用

一是审查法院卷宗,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首先,重点审查法院的结案方式和办案期限,对快速立案、快速结案、以调解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方式结案的案件,办案人要提高警惕,洞察案件的异常表现。其次,围绕原被告双方有无特殊关系(如亲属、曾经的上下级)、原告的综合经济情况、原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原被告有无履行回转事实、书面的借款协议是否为虚假以及执行款项的流转等问题进行重点审阅和调查。最后,加强关联案件的审查。如曾有多名原告同日起诉同一被告的异常情况,对于此种系列案件必须高度怀疑并小心查证。如出现此类异常情况,必须将所有关联案件一并列入审查范围,必要时还需了解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的社会背景等,这些都可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二是协作配合做好外围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因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会有较强戒备心理,因此在询问当事人之前要做好外围证据搜集和固定工作,如办理某虚假案件过程中,我们不是直接去调查涉案当事人,而是通过对卷宗的分析研判,先去涉案关联的行政机关搜集证据,避免“打草惊蛇”。做好证据搜集和固定工作,能对后续案件办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调查和询问涉案当事人和承办案件法官。在调查询问前,要准确记忆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信息,根据被调查人情况,研究调查重点和审讯策略。在调查取证时,优先选派有侦查审讯经验的办案人员前往。办案人员既要善于做思想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使案涉当事人或法官认识到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善于观察被询问人的反应,通过分析被询问人的言行、神态等,可初步判断出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是否有“做贼心虚”的可能。如有需要,可以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找出其前后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找到案件突破口。对于调查笔录取得的证据和材料,要严格遵守调查核实的程序,注意做好书面记录,避免调查核实过程存在瑕疵,以确保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有效性。

四是协调配合,固定证据,落实犯罪责任追究制度。借助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司法鉴定程序查证证据真实情况,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或借贷关系。同时做好和村委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纪委监委等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其他证据搜集和固定工作,以便有理有据证实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发现的普通刑事犯罪人员和行为,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线索移送给刑事检察部门。

(三)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巩固虚假诉讼监督的多维监督效果,努力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民事检察部门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规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对于法院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联合法院,共同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立法工作,以堵塞制度漏洞,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对于基层农村村委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或不规范问题,民事检察部门可向政府管理部门制发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农村村集体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管理公章的具体责任人做好普法工作,使其知晓公章乱用带来的危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努力协调上级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督促和管理,自上而下对农村村务管理问题进行改进,维护基层自治组织的稳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农村村务的作用,提升农村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

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存在的不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民事检察部门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制发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相关惩戒措施,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让法律工作者成为普法代言人,有效发挥其法律宣传和运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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