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2020-11-28 07:41唐彬彬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9期
关键词:人格权行为人隐私权

唐彬彬

民法典的正式通过,为人格权的保护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其中,人格权编第六章明确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积极回应了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也进一步强调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紧迫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持续强化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全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具有开创性与划时代的意义,彰显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一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大数据时代的基本需求。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时代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各方竞相争取的资源,从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产生,亟须立法保障个人信息不被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人非法使用。另一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人们生存所需的基本条件。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现的隐私泄露等问题,“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精神要求社会必须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监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上述两项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前者主要从隐私权的角度优先对私密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协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后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规制。从防止个人信息滥用、泄露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程序进行规定,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

准确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方式

工作中,为了准确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厘清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若行为人涉及民事侵权的,信息主体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含删除信息、损害赔偿等;若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包含通报批评、罚款、行政拘留等;若行为人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则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准确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必须清晰把握该类犯罪的发展趋势,不仅要严厉打击非法获取、贩卖个人信息犯罪,还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网絡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衍生犯罪。要准确把握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领域,除了传统的医疗、快递、通信等领域以外,新兴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手机APP等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并严厉打击。公安机关不仅应当主动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应当积极督促网络运营者,包含电商平台、通信服务提供者、网络社交平台等,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积极进行自查活动,从源头上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原载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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