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依旧是您最佳选择

2020-11-28 13:28陈静
文存阅刊 2020年20期
关键词:继承遗嘱民法典

摘要: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作为中国第一个用“法典”命名的法律,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将守护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它将对每位公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它是由之前的法律合并而成,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遗嘱;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作为和公民基本权益息息相关的章节,尤为引人注目。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较与《继承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一、《民法典》对于公证遗嘱作了哪些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规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新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二、民法典为何作出以上改动?

从这一法条上看,实际上《民法典》取消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其他类型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那么我们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

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出台的,距今已有35年时间。当时的大背景社会刚拨乱反正不久,百业待兴,法制十分不健全,人民法制意识淡薄,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在《继承法》中确立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现在取消这一规定,是符合时代发展变化的。从立法角度看,充分保障了公民的遗嘱自由,体现了法律人文关怀精神。另一方面,有利于遗嘱人变更、撤回遗嘱。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想撤销、变更自己之前的公证遗嘱,因为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不容易再行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对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确保最终生效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生前真实自愿并且是最终的意思表示。公證遗嘱无法确保实质遗愿落实、不利于最终遗愿表达、公证证据优先的局限、我国现有国情的制约。

三、遗嘱公证相关法律概念

1、什么是继承?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2、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3、什么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4、遗嘱有哪些形式?

在我国,目前遗嘱主要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民法典在保留原有的5种遗嘱形式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则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还增加了有关遗嘱人和见证人身份确认及记载遗嘱订立时间的规定,为部分因故不能用声音及文字订立遗嘱的人,提供了订立遗嘱的途径。

四、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效力了,还需要办理公证遗嘱吗?

那么,《民法典》颁布后,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效力,是否不再需要做遗嘱公证了?答案是依然需要。原因很简单,公证遗嘱拥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

1、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奠定了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植入社会公共信用体系,获得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证遗嘱的高采认率,便是最佳的注解。此外,公证机构、公证员具有制度上的独立性,与遗嘱人不存在利益关联,地位超然自然能够确保中立和公正。

2、公证遗嘱的严谨性。为了确保公证遗嘱的规范性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证细则》均对遗嘱公证的程序做了细致规定。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在询问阶段,公证员要审核遗嘱人的主体资格,确认其意思表示、关注遗嘱形式;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公证机构还应及时将公证遗嘱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上备案。相对于法律对其他遗嘱形式规定的片言寸语,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要详尽得多。

3、公证遗嘱的专业性。常年的业务实践,使得公证处、公证员在家事非讼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是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最适格的人选。法律规定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二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遗嘱的公证员都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在专业性问题的处理上相较于其他人员来讲有一定的优势。当事人选择公证遗嘱就不需要担心专业上的问题。公证人员能够解决当事人法律上的困惑,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这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办理人员上有着专业上的天然优势。

4、公证程序看似繁琐复杂的“缺点”实际上是它可靠有效的来源。

由于《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存在,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遗嘱事务,包括与遗嘱人反复沟通了解其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内心真实想法,通常情况下还会进行录音摄像,同时遗嘱本身受到妥善严密的保管。经过这些严格的程序限制,公证遗嘱基本上可以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并且极少被推翻或者不采纳。反观其他遗嘱形式,在内容和保管上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多份遗嘱的先后认定困难、书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难以判断、缺少订立日期和时间等,在遗嘱人身后产生纠纷乃至于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事件屡见不鲜。正反两方面理由充分说明,公证遗嘱相比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显著优势。

5、公证遗嘱的公益性。

现行制度下,我国的公证员均是通过司法考试且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人,在订立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实际上还承担着普法的职责,可以向遗嘱人解释各种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问题。一旦遗嘱内容涉及遗赠扶养、遗产信托或者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遗嘱人往往力不从心,此时公证遗嘱的专业优势就能凸显出来。同时,相比于律师参与遗嘱通常以标的金额收费的形式,公证机构按件固定收费的模式,实际上拥有很高的性价比。

《民法典》对各种形式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沿袭了《继承法》的原有规定,只有具备法定要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各自优势:自书遗嘱、录音及录像遗嘱,均能直观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可以解决立遗嘱人不能亲笔书写的问题;口头遗嘱可以为立遗嘱人在情况紧急下安排财产提供法律支持;而公证遗嘱的优势则在于可避免立遗嘱人因不懂法律而立无效遗嘱的情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且易于保存及查询,虽然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能导致人们订立公证遗嘱的意愿减弱,为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程序的繁琐而更多地选择其他遗嘱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或立遗嘱人签字真实性存疑,导致遗嘱效力受到质疑甚至被否定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选择遗嘱形式,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仍然是立遗嘱人最佳的选择。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程序的可靠性、公证遗嘱的公益性,共同构成了遗嘱公证业务在继承领域的强大竞争优势。这些优势,不会因为《民法典》而消失,相反由于《民法典》对于居住权、虚拟财产、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新规出台,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公证遗嘱因为这个“公”字,伴随着《民法典》颁布的号角,正在快步走向为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更大舞台。

五、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改动?

从立法者本意多了解《民法典》,特别要了解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我国民法典共七编,增加了人格權编、侵权责任编,回应了信息网络时代个人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挑战。民法典在保障权益、丰富权益类型方面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均有所规定,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民法典》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生活方式的不断丰富,人们交往更为密切,冲突与纠纷不断的产生。在权利意识日益显现的今天,我们不能等到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去关注它,而是应该从现在就开始重视学习,真正发挥《民法典》的作用。在具体实践中,要尊重专业素养、尊重法治精神,在与包括公证机构在内的法律从业者的接触中,汲取所需营养,维护切身利益,使命密切相关的法律,使得它真正成为我们用来实现权利、维护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对于公证机构,必须看到《民法典》的出台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公证机构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适应《民法典》出台后的新形势,在普法用法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应该主动拥抱潮流,更多地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公证遗嘱为例,公证机构应该继续发挥其在指导遗嘱人订立合法有效遗嘱上的作用,认识到公证始终将是民众订立遗嘱的一个合法有效的保证。

无论想要订立何种遗嘱,都应该明确遗产的范围、厘清遗产的权属、指定清晰的继承人、确定每人继承的份额,完成遗嘱人的身后嘱托,这些遗嘱工作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协助与指引。期待各方共同努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复杂多元的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作者简介:陈静(1978-),汉族,籍贯江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金融公证业务、家事法律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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