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多个问题*

2020-11-29 12:12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集资借贷存款

张 静 丁 莹 张 怡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我国市场经济渐渐繁荣,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贷款政策收紧,民营企业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就出现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等诸多金融活动,但是近年来,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不明确,很多企业因为向民间融资,相关负责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予以处罚。正是由于相关负责人被捕,资产冻结,企业实难发展,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融资人所投资金无法全部挽回,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威信力。针对这些现象本文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起的争议等为角度进行分析并予以建议。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争议

(一)主体方面的争议

本罪的主体共有两种,一种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单位。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它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是否有权办理存款业务,这一问题是本罪在主体方面的主要争论点。《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得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有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很多高息揽储的行为,虽然违规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其主要是违背了公平的社会竞争秩序而非侵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这比真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得多。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争议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集资人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其进行一系列金融活动,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这中间的争议就在于吸收公众存款以怎样的方式算是非法行为,怎样的行为才称得上“扰乱金融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缺陷

(一)非法占有的界限模糊

集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目的:非法使用和非法占有。在实践中,为了严惩非法集资行为,法官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明确,行为人一时还不上自己所欠的非法款项就被法官推定为“非法占有”,造成的结果就是,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轻罪经过不明确的推定,而被判为非法集资诈骗罪。

(二)入罪门槛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公众”的界定是不合理的。现存的现象是,当行为人的借贷对象是特定的,一对一、一对多亲人、多熟人的借贷,只要不是高利贷,就都是受保护的民间借贷;而借贷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向社会融资,该借贷行为就极易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以吸收存款对象的户数为标准来进行界定,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据一些相关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只要利率在合理范围(年利率的24%-36%),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应该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界定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实践中的表现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高息诱储,而后从事其他金融性行为,大规模的诱储,扰乱金融秩序,比如:有奖储蓄、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暗自期许给予对方好处等。

通过分析可知,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众)吸收存款并且从事经营性活动,从而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程度的行为;对于民间自愿、双方意思一致且小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只要利率合法即认为合法,就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四、改善建议

(一)将“高风险”成为入罪门槛

实际中,很多集资人为了得到公众存款,就以超过企业利润的高息为诱惑点,吸纳存款。而企业的利润低于所承诺的高息,就意味着这种吸纳存款方式明显不安全,对于被吸纳的存款人具有极高的风险性。

(二)信息公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在于信息不对称,出资人并不知道集资人及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这就使得出资人的资金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就会给出资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需要政府进入,予以管控,进行信息公开,让小公司的财务也处于阳光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

1.人民群众

(1)新媒体渠道应被广泛运用。如:针对年轻人,利用微博、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进行知识推广、案例讲解等;针对中老年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些身边案例、预防措施等。

(2)各教育、事业单位进行专题讲座、相关培训。如在单位内,不定期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学习等活动;在学校内,对学生进行相关考核等,提高学生和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

2.管理者

(1)完善金融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出台的法律应该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产生重要影响的金融相关的专业术语、交易数额、法律标准等内容进行更加详细和明确的界定,以此来维护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既保护合法的民间集资行为,又可以准确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

(2)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察力度,加强对金融管理的管控制度,将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五、结语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经济——民生之保障。社会愈加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在民生与法治的领域里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下,受疫情影响,全国经济百废待兴,民间借贷在民间普遍流行,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新鲜的血液。此时,如果为了严惩经济类犯罪而扩大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就会与民间金融的逐步合法化背道而驰。刑法,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应该再是“口袋罪”,处罚适当,提高入罪门槛,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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