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的区别*

2020-11-29 23:55蓝永琪陈玉强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警械盘查公安民警

蓝永琪 刘 欣 陈玉强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公安部制定的《执法细则》第11章有这样一段表述:“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这里本应该对被盘查人进行人身检查,却错误表述成了人身安全检查。作为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中常用的两项强制性检查手段,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在实施主体、检查手法、检查顺序等等方面有诸多相同之处,导致一些公安民警常常分辨不清,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出现错误使用现象,甚至公安机关制定的一些内部执法规范亦出现张冠李戴现象。因此,厘清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的界限,对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大有裨益。

一、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的联系

人身检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盘查勤务中,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人身所实施的翻检、查找工作。人身安全检查是公安民警在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中,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所实施的翻检、查找工作。作为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中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手段,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有诸多相同之处。

(一)实施主体相同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此条规定的检查,就是公安民警在执行盘查勤务中,对盘查对象所实施的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由此可见,人身检查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因此,人身安全检查的实施主体也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检查与否都由民警当场依法决定

《盘查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因此,人身检查和人身安全检查是否当场实施无需上级批准,都由现场处置民警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三)都是当场实施的强制检查手段

依据《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人身检查是公安民警在盘查现场当场强制进行的。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1.民警决定实施人身检查时,会立即下达有关指令,责令被检查人做出不便于反抗和逃跑的姿势、动作,甚至在必要时对其中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以确保检查工作安全顺利进行;2.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检查的顺序和手法相同

为保证检查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都是按照“从双手开始,由上至下”的顺序,采取“触摸、轻拍、翻动”的手法实施。

二、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的区别

由于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所对应的警情并不相同,导致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一)对应的警情不同

人身检查的对应警情,是公安民警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现场调查等勤务工作中,偶然遇见检查对象在现场暴露的言谈举止有违常理,怀疑其可能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于是决定对其实施当场盘问、检查。人身安全检查的对应警情,是行为人正在现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公安民警当场发现,并现场采取各种处置措施予以处置。

(二)检查对象不同

人身检查的对象是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人员;人身安全检查的对象是现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虽然二者的检查对象中都有被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但是,这两种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并不相同。人身检查对象中的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一般是在民警发现并对其实施盘查之前;而人身安全检查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正在进行当中,尚未完成或者刚一完成尚未逃离现场即被民警当场发现并捕获。至于人身检查对象中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则是源于经过盘问,民警既未找到证明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也未找到排除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为了查明真相,获取证据,盘查民警依法决定对其实施人身检查。

(三)检查目的不同

人身检查的对象是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人员,其中嫌疑不能排除的这类人员,民警对其实施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找、发现、获取违法犯罪证据,继而证实违法犯罪嫌疑,以便为继续盘问和全面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而人身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刚一实施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的行为人,其违法犯罪经过已被公安民警现场目睹或者现场就有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等证明其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公安民警对其实施人身安全检查的首要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其次才是为了寻找、发现、获取违法犯罪证据。

(四)检查地点不同

人身检查一般就在发现盘查对象的现场实施。只有当该现场出现不适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形,例如,现场环境复杂或者围观人员众多而有安全隐患的,或者现场正在举办大型活动不宜实施检查的,等等,盘查民警才会将盘查对象带至现场附近的适宜地点进行盘问和检查,但是,公安部明文规定这个适宜地点一定不能是现场附近的公安机关。对于经盘问后被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查对象而言,这个检查地点只能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的经过或出现之地,但肯定不是其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地。

人身安全检查则是在违法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实施,但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五)对检查对象的控制力度不同

经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人员是人身检查的两类对象。公安民警除了对已被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盘查对象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进行控制并检查之外,对其中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由于公安民警没有证据证明该人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对其实施检查时既不能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控制,也不能采用跪姿、卧姿等不便于逃跑、反抗的姿势实施控制、检查,只能采取立姿有依托的姿势并在同伴的监控、掩护下实施检查。

人身安全检查则与此不同。由于人身安全检查的对象是公安民警现场发现并抓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其违法犯罪行为已有证据证明,因此,为了保障自身安全并防备行为人行凶、自杀、自伤或者逃跑,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查之前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控制,并采取与其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姿势,再在同伴的监控、掩护下实施安全检查。

(六)特殊情况下的检查人员有所不同

由于对可疑人员实施人身检查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人身检查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要小于人身安全检查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因此,除了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之外,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而对女性实施人身安全检查则只能由女民警实施。这是二者容易忽视的一个区别。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人身检查与人身安全检查都是现场执法中公安民警对被检查人实施的强制检查手段,具有在实施主体、检查决定权、检查顺序和手法等方面的相同之处,容易被民警在实战操作中或者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中混淆使用。因此,正确区分二者在适用警情、检查对象、检查地点、检查目的、控制力度以及特殊情况下检查人员等环节的不同,能为公安民警正确把握现场警情性质,准确采取相应检查措施,规范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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