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探究

2020-11-30 03:31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消费者资源经济

陈 鑫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的发展源于Internet的快速发展,它是将空闲资源整合到社会中,并在大数据平台上根据社会需要重新分配这些资源的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伊利诺伊大学和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的教授就共同提出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此时,共享经济的概念正式公之于众。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一)其本质是使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将个人所拥有的闲置资源进行重新利用,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就是所谓的共享经济的基础。但是,其最佳功能仅是传输权限而不是所有权。也就是说,仅“租赁”所需的资源,并非将资源的拥有权进行抛售或是转让。共享经济并不等同于传统的租赁,严格意义上讲,所谓的共享经济,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由相关人员进行临时的使用,这种情况下使用周期较短。在使用周期结束后,则需要立即归还,同时,经济实惠、灵活多变,也是共享经济的特点,另外,在传输方法中,由于大数据平台,闲置资源在交易商品时得以重用,并且可以连续地提供给多个消费者,进而增强了相应资源的利用情况,加大了利用效果。共享经济不仅能够方便群体、大众,同时还能够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技术支持

回顾以往的租赁模式,同样能够使资源得到重新利用,然而却单单借助广告等方法进行推广。由于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常不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这种租赁方法并形成具有偶然性和广泛覆盖性的商业模型。如今,科技的进步推动了正在构建的Internet信息技术平台,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使用云计算来获取各种数据资料。经过系统性的研究,发现相关的供求,双方可以通过沟通来实现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对称性,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进而发展为大规模的运营模式。在此共享经济之下,互联网技术平台的搭建和完善,极大地推动了信息技术的建立及优化,同时在进行信息交流时发挥导向作用。借助互联网数据库的计算,对闲置资源进行标准化管理,这些闲置资源是由个人或机构提供的,如度量、定价和信息评分等。接收方在相关的互联网技术平台上进行匹配,对有限的资源进行科学的管理。市场交易会干扰到企业的成本,甚至,重新利用了资源,并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供求方要做到彼此之间的信任

在诸多业务来往中,诚信是必不可少的,是确保合作平稳进行的重要基础。共享经济的落实更是需要供求方之间做到彼此信任,然而正是因为两方之间互不了解,所以才难以落实。例如美国,现阶段的在线交易平台已经极其完善,供求方的信息与交易平台已经绑定在了一起。然而我国却不能得到完全落实,信用卡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同时,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诚信值较低,所以我国的共享经济下的信任并不是互相的。在我国的共享经济中,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尚未完善,同时,供求方的注重点仍处于平台的安全性上。这就需要为共享平台设置一套完整的机制,以使其有效、透明并经受得住实际测试。它还应包括各种信用体系,如付款、评估、客户服务、保险索赔和资产征集。

三、共享经济的必然性

(一)影响人们的日常需求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不平衡问题,人们热切地希望出现能够以最低成本满足临时需求的新经济方法。随着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出现,国民收入和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得到了解决。

(二)在线支付技术发展

近年来,网络发展迅速,基于移动通信设备上的支付软件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典型的就是微信以及支付宝。借助相关技术的支持,共享经济模式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居民的日常生活。Internet平台的快速发展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极大地提高了交易完成效率。

四、共享经济的局限性

(一)行业竞争激烈

共享经济模型中的竞争主要有两种。它是共享平台与传统行业之间以及共享平台公司与之类似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

1.与传统之间的碰撞

以“共享自行车”为例,它于2017年在大学和城市中变得很流行。在一些主要的城市和大学中,这种单车的使用量正在增加。与出租车、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共享自行车”比公交车便宜且方便,因此共享经济之间的竞争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两个本质上是不同性质的业务模型之间的差异。共享经济将提高相关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并且当然会对传统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冲击和干扰所带来的影响极为严重,为了降低相关干扰所带来的损失,必须将这两种业务模型集成在一起以共同发展,进而避免激烈的竞争。

2.共享平台公司中类似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

共享经济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自己的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提供大量数据并促进基于供需数据的交易的形成。因此,从根本上说,对大数据的掌握会影响企业在共享经济中的发展和潜力,大数据和其他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因此,近年来,许多共享平台都在利用补贴来获取市场份额,这种竞争是由于技术、创新思维和服务的进步而引起的,但公司资本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以长远的角度来看,资本实力较弱的中小品牌很有可能受到排挤,最终退出市场,并出现一些主导市场条件,从而形成市场垄断。

(二)安全问题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目前仍有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以及风险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也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

1.乘车安全

以共享自行车为例。自从出现以来,共享自行车就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共享的自行车被明确标记为未满12岁禁止骑行,但仍存在安全隐患。例如,上海的一个男孩最近死于共用自行车。当12岁以下的儿童在事故中骑共用自行车时,又应该如何分担责任?为此,许多公司为用户投了事故和事故保险,但是如果要赔偿肇事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呢?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

2.付款安全

在使用共享自行车时会经常性地出现支付安全问题,如犯罪分子会在全国各地反复将其所准备的二维码覆盖在共享自行车的二维码上,从而为自身牟得不法收益。

(三)信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共享经济模型的基本特征是对闲置资源的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其重点是与在线购物产品的实际拥有不同,属于一次性服务体验。以“共享自行车”为例,完成用户与供应商之间交易的前提是双方基于一定的信任。用户基于对提供者的信任来注册和使用信息,提供者基于用户的使用。但是,在现阶段人们的整体素质尚未得到确保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共享自行车”被人恶意上锁或是毁坏的现象,不断削弱了供方与用户之间的信任基础,进而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福利的实现产生了一些影响。

五、共享经济模型的缺陷

(一)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回顾以往的购物方式,相关消费者能够在线上进行交易时,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还能够借助退货或是退款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在线购物完全不同的一次性体验。由此可见,一旦发现商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此时消费者就会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来了解具体情况,并且在此阶段也将会耗费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务必要借助多种方式来获取资料,进而来保证供应商的需求。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以上状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问题提交给平台处理。平台接受用户的反馈后,将对其进行验证。如果在调查后发现供应商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那么,互联网平台就会降低相应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同时还会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一旦情节严重,供应商将会直接被拉进黑名单。第二种方案就是消费者有权拒绝,如果做出相应的选择,那么将面临信用风险。此时,消费者应该对共享平台的权利负责吗?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任利益至关重要。

(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以往的经济模式中,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管控。但是,在共享经济模型中,供求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法律联系,供求双方之间不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相反,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合作关系,即由一方提供资源。它提供了信息,但是闲置资源的提供者过分依赖共享平台也是一个重要特征。这是因为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平台管控着相关的资源,在供求方的交易过程中拥有较大的权力。互联网共享平台可以决定商品的价格,一旦缺乏共享平台,则供求方的利益以及需求将难以得到满足。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基于合法外观的原则考虑公平,并且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作为受益人的互联网共享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用户隐私安全

共享经济模式是量子市场模型中的一种,其中共享平台充当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双边代理,并充当准公共服务平台。此外,基于价格、时间和位置的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分析可以用来明确供应方的实际情况及具体需要。相关技术的使用会影响到个人的隐私安全,一旦隐私遭到泄露,那么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犯。该行业之中,绝大部分人都了解隐私权,然而法律依旧主张保护精神权利。此时,降低共享经济中个人信息的危险等级,确保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当今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加大对相关隐私安全的监控力度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完善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补偿机制,以此来确保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共享经济管控方式

(一)阐明参与者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弄清闲置资源使用者的法人地位,使用者就是获得使用以及拥有的权利,同时在此阶段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必须具有与要求它的人相同的权利,同时也要肩负应有的法律责任。其次,相关资源供应商在法律方面所占据的地位。供应商的定义比较复杂,主要原因是要承担司法和公法的相关责任。同时,对于共享经济来讲,在供求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它不应该是中间人或通常意义上的中间人,而是在共享经济模型中具有闲置的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其占据交易法的主导地位,价格等方面要满足顾客条件,而费用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由共享平台确定。然而,共享平台接近于可盈利的准公共服务平台,它不参与离线交易,仅设置交易规则。

(二)坚持政府与产业自律的结合

由于其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共享经济模式不足以仅仅依靠自我调节。第一,务必要确保政府能够发挥出相应的规范作用。在此形势下,相关国家机构务必要借助“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运作和正在进行的创新。此外,必须及时解决现有问题,同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必须做出科学指导,而不光是限制性的决定。同时,就共享经济产业而言,行业协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自我监管体系,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及可能存在的缺陷,从而显著降低国家机构在进行市场管控时的经济支出,同时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

(三)建立管理反应系统

1.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作为商业实体,务必确保自身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范围之内。在共享经济中,资源的供应方经常性地会避免相关部门的监督。由于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润,并使利润最大化,因此共享平台通常通过降低闲置资源提供者的进入和退出阈值来寻求规模经济。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上观察,相关情况是合情合理的,然而,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利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方向上看,有许多不合理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强调政府的调节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严格建立市场准入条件和制度,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

2.建立保险制度

共享经济模式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为了进一步明确每个实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每个交易实体的法律地位,仅从受侵害方的损失上看还存在些许不足。相应的保险制度仍需要极大地优化以及完善。从共享平台的方向上看,共享经济的目标是规模经济,虽然要承担补货的风险,但是成本也将是巨大的。

七、结束语

共享经济的确立以及完善可以显著增强顾客的消费体验,方便其日常生活。同时也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猜你喜欢
消费者资源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基础教育资源展示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一样的资源,不一样的收获
资源回收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知识付费消费者
资源再生 欢迎订阅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