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法律研究*

2020-11-30 06:53张渝敏李雨晴段可欣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制造者使用者机器

张渝敏 李雨晴 段可欣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小到家庭中普遍使用的电饭煲,大到无人驾驶汽车、VR技术,人工智能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工智能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挑战。

一、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现实风险

(一)交通领域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典型智能汽车,其主要依靠车内的用计算机来控制的智能机器来实现无人驾驶。但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只有具备驾驶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法定的驾驶主体。那就出现一个问题:怎么认定自动驾驶系统呢?它不符合法定的主体适格条件,难以适用过错侵权责任。如果这起交通事故是由于系统识别存在问题,首先认定主体是车辆使用者,它作为行为主导者以及受益者理应负民法上的责任,主观方面它缺乏故意心理,令他负责难免无法说通。首先是车辆研发者,其次是制造、销售者,他们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无人驾驶车辆是否可以独立作为责任主体?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模糊定性,导致此类交通事故往往易认定为混合责任[1],法律上难以定性和分配责任。

(二)医疗领域

医院开展手术引入医疗机器人后,器械产品故障导致病人死亡的真实病例已不是个例,此时手术事故责任的判定则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完全是人工智能的原因导致的病情误判等情况,该如何承担责任?若共同承担,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医疗机器人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能真正成为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三)消费者权益领域

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传统经济的生产组织结构和日常交易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消费者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各类平台和应用展开消费行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各种人工智能技术支撑的消费平台需要收集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完善数据分析。如何在收集用户信息与保护用户隐私中取得平衡是智能时代的新问题。随着科技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更为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隐私权却遭遇泄露,亟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去防范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的消费风险。

二、国内外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

2016年8月,联合国世界科学知识与科技伦理委员发布了《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得出共识:作为智能产品的机器人不仅需要尊重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而且需要将特定伦理规范写入机器程序中。智能产品的实质其实就是科技产品,造成损害后仍以产品责任调整其相关法律问题。2017年12月,美国国会提出两党议案——《人工智能未来法案》,主张成立联邦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咨询委员会对人工智能相关事项和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2]2019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指导人工智能技术伦理规约的草案,预计试点到2020年。这份草案涉及人类能动性和监督,智能性能的稳健性和安全性,用户隐私和数据监管和问责制,透明性、多元化、非歧视和公平及社会环境福祉等多个方面。

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及国际范围内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尚处建设阶段,大多数法规政策目前抽象雏形化,具体的法规较少。美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主要集中在责任界定方面。欧盟所提出所谓“机器人宪章”:人工智能研究需遵守诸如人类利益、正义、基本权利、包容性、可责性、安全性等伦理准则。这都是群众强烈呼吁将“道德代码”嵌入人工智能程序的成果。

此外,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现行人工智能发展程度尚不需要另立法规加以规制。根据人工智能发展水平之说,当前现有的人类人工智能处在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过渡期间,尚不能制造出真正地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智能机器,目前单项功能性智能机器只不过看起来像是智能的,但是并不真正拥有智能,也不会有自主意识,仅用现行侵权制度加以规制足以应对。

三、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探讨

(一)机器人主体法律界定以及责任分配

从损害的结果出发,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于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害;二是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的人为失误造成的损害;三是由于人工智能自我判断失误造成损害[3]。

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操作者承担责任。损害由使用者操作失误造成的过错完全在操作者本人,应由其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由于制造失误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承担独立责任,由于法律上暂时无法完全涵盖新一代人工智能所造成的损害,此情况可以采用相类似的情况下的未成年人替代责任的理论来解释[4]。人工智能产品从其本身性质来看就是属于产品的一种,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经由原告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后产品制造者承担最终责任。但原告不一定对此领域有相关了解,所以要求原告证明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相当困难。对此,假如适用未成年人的替代责任理论解释,将会是一条更为合理有效的解释方式。根据未成年人替代责任理论,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是本应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受害人需要得到公平的赔偿,其责任就不得不转移到制造者承担,正如未成年人替代责任中,有责任能力的监护人因未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承担对没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替代责任。

除上述情况之外,因不明的缘由所造成的侵害,应当由制造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也可以采用未成年人的替代责任进行解释。此种损害的造成,并非是由使用者的操作失误或制造者的制造缺陷造成的,多数情况下是人工智能产品自我判断失误造成的。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产品,能够在变幻莫测的经历中自主学习新的信息,从而主动地利用新的数据作出决策,其自我行动造成的损害,就如同一个未成年人一般,随着年龄的见长逐渐具备了独自行为的能力,依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该高智能人工智能机器应当承担独立的侵权责任,但说到底人工智能仍然是没有生命的产品,一个冰冷的机器是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的。此时,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和制造者相对来说是最合适的担责主体,作为与该产品关联最密切的主体,二者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上都理应承担责任。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构成

能够构成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产品责任,另一种是机器能够做出自主决策后的侵权行为,鉴于目前处于弱智能时代,尚不能深入了解后一种的构成情形,本文不予讨论。在人工智能的产品责任中,由于制造商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工智能算法缺陷后,必须要对受害者人身、财产或精神造成实际伤害,并且受害人能够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才真正构成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判断人工智能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时,现行产品责任原则要求机器侵权责任能够被明确归于制造商、所有人或使用者等具有预见能力并且可以避免该侵害结果主体的,这些主体应负严格责任。在确定该机器属于《产品质量法》中所定义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而非自用目的的产品后,应确认该产品是否存有缺陷。在设计、制造、指示和产品发展上出现人为的操作失误,导致缺陷的出现,这份缺陷危及了人身和财产,除此之外,我们假如认定人工智能单单是个产品,那么可依据替代责任的规则,来追究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若机器人没有技术上的问题,那么归责就锁定在机器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或不尽善良管理人身上,或放任机器人的侵权行为的有意者,而不能直接免除责任了。

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尚处于雏形时期,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可能遭遇的法律困境和问题,建立健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让人工智能的“头雁”效应不失偏。

猜你喜欢
制造者使用者机器
遮天蔽日的硝烟制造者:军用发烟罐
机器狗
机器狗
传奇制造者B-25(下)
传奇制造者B-25(上)
未来机器城
新型拼插休闲椅,让人与人的距离更近
抓拍神器
他汀或增肌肉骨骼不良反应
梦乡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