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0-11-30 11:03
兵团工运 2020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仲裁争议

处理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对“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有什么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为什么要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意味着,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撤销裁决有哪些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撤销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作出特别的,更加慎重的处理。

如何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包括哪些情形?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何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上述规定受理劳动争议的,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指什么?

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什么是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哪些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仲裁员有哪些不良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法院如何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确有法律规定撤销裁决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怎么办?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对于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实行现行的“一裁两审”。

什么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最后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公民。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当事人方面的显著区别。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劳动权益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权益,民事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也适用这一原则,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什么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怎样诞生的?

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主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用来专门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某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具有法典意义的《劳动法》,还包括为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些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单项劳动法规和条例、办法、决定等。前者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龙头”,是母法,而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技能教育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监察法》和《职工生活福利法》等劳动法律法则,均属于立法,不得与《劳动法》的规范相抵触。

国际上,已颁布并实施《劳动法》的国家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余国家仅颁布实施一些劳动法规和条例、办法、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建国45年来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已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几十年劳动立法经验的总结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变化。

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就利用北洋军阀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1931年11月17日中华苏维埃政府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随后,在解放区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劳动法规、条例,著名的《战时劳动法》是1948年由哈尔滨市政府草拟、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实施的。这些劳动立法调整了劳动关系,调动了劳动者积极性,并为建国后劳动立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的每一历史时期,党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规、条例、办法、决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若干条文中,明确了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社会保险等劳动立法原则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成为劳动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此。劳动法是宪法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规定的具体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我国对劳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不断出台改革劳动制度的重大措施。意味着劳动法建设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从1979年到1994年,历经15年的调查研究、论证、修改和补充。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于199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并于2月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又作了认真修改与补充,最后于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付诸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具有深刻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了立法宗旨对劳动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及其依据。

1.充分体现国家宪法原则及一般立法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应给予具体的法律保障。否则劳动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

同时,劳动立法还要体现一般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稳定性和适时变化相结合原则,等等。

2.一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都会带来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主体地位的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劳动立法中必须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在制定、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是硬道理。

4.规定统一的基本的劳动标准及规范。

劳动立法中的劳动标准立法。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立法内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出统一的基本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作为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准则。国际通行做法是规定最低的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作时间、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自主权。也使劳动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5.使我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相衔接。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既要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重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批准工作;也要注意国内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接轨,便于借鉴各国先进的劳动立法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涉及的国家宪法有关规定、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已经颁布适用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度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等。就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经过长达15年之久的制定和反复修改而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过去颁布的大量劳动法规相比较,突出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调节手段。市场经济,主通过市场来配置劳动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和土地等社会资源。其基本特点是:完善的市场体系、自主的企业制度、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发达的市场契约关系和经济的开放性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突出了下列内容:

1.建立完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用人单位(雇主)拥有更有利的选择职工的权利,劳动力的供求矛盾大。因此,劳动立法要确保维护劳动力的有序合理流动和交流,改革就业制度,以市场调节为主,广开就业门路。并建立与劳动力市场配套的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

2.努力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劳动法时,都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更明确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一系列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等等。

3.实行统一的基本标准的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以及更多地表现为企业行为。过去是针对企业性质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及标准。《劳动法》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线,使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从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差异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劳动标准和规范。这有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4.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在市场活动中,交易双方是平等独立的地位。进行平等自由的交易。这就要求有法制化的市场契约(合同),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充分利用契约(合同)制度,来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使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合同,也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职工也同样是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在这些企业中工作。

5.实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企业化要求工会加强其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的责任。《劳动法》规定通过谈判协商,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以确认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6.肯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多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权,充分说明了国家高度重视工会的重要作用。

7.建立了追究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法》与过去劳动法规不同,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章,必须建立追究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致使贯彻实施劳动法规不力,不少企业存在严重地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化了,企业内部矛盾增加了,而传统的劳动行政部门也转变职能,即政府对劳动问题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为主的管理。这就决定了劳动管理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用人单位行为,必须加强劳动法制化,采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使之管理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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