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的探讨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醉酒机动车酒精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邯郸 056001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133 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分两种类型:飙车型和醉驾型。笔者试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治理做一探讨。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 年2 月25 日通过,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危险驾驶罪罪名概念由此诞生。2013 年12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和从重处罚标准。两高一部在该《意见》中明确醉酒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同时明确了醉酒情形从重处罚的标准:“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5 月1 日起试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遇到的问题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危险驾驶罪罪名概念、立案标准和从重处罚标准作了明确界定。特别是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作了明确界定,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200 毫克/100毫升以下的情节如何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5 月1 日起试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也仅仅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 毫升以上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产生分歧。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对醉驾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一律起诉判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醉驾也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起诉判决处理。

三、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区分情况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我院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主要区分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作不同处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150 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 毫克/100毫升以上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罪,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提起公诉由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从轻从快处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危险驾驶罪,必须提起公诉由法院从重从快处理。理由如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最常见的犯罪行为。日常生活中多发易发高发。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饮酒但存有侥幸心理(自信自己酒后开车不会出事或认为酒后开车不会碰巧被警察查获)或者有紧急事由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因被警察检查触犯危险驾驶罪。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机动车保有量呈高速增长之势,与此相伴,交通事故也呈逐年增多之势,而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的,因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对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八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危险驾驶罪从严打击更是必要的,不严厉打击不足以惩罚犯罪,警示他人,目的是减少醉酒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要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当宽则宽。惩罚不是目的,教育罪犯、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才是我们刑罚的根本目的。单纯的惩罚能起一时的作用,但不可能治本,更有效的方法是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能从思想上警醒,真正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一条红线、一条高压线、一条铁的戒律。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2018 年刑诉法修改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单纯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交通肇事行为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属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的,可以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多少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速裁程序判决、简易程序判决的处理;从实体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理。

四、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处罚原则的把握

(一)检察机关参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治理的职能定位

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行使公诉权(不诉权),公平、公正、高效办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件,深度参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治理,是笔者最近深入思考的问题。其中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很重要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理才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对醉驾必须一律起诉。理由是对醉驾必须零容忍,不能给醉驾人员留下侥幸的空间。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严重危及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极大的隐患,不严惩不足以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员,不严惩不足以制止减少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不宜做不起诉,不论情节轻重,都应该起诉法院处理,警示效果最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醉驾也可视情况作出不起诉。理由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它的行使不因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同,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就可以依法作不起诉处理。我们从思想上对醉驾必须零容忍,但处理上必须慎重,必须区别对待。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也是一种普通刑事犯罪,而且相较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危害程度、处罚力度、处罚刑种、刑期更低。对交通肇事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那么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当然也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运用得当,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更好。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二)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条件的把握

对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掌握?依据是什么呢?如何才能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呢?

对上述问题,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掌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起诉与否的标准应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高低;2.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3.认罪悔罪是否真诚;4.以往的现实表现、社会评价;5.有无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的情节。

具体而言,对具有以下情节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一般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上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特殊情况也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单纯的因为醉驾被查处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的;3.系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的(七座以下);4.系初犯偶犯的;5.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6.社会表现一贯良好的;7.认真履行交通违法惩戒义务的;8.个人征信系统没有不良记录的。

(三)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起诉条件的把握

对具有以下情节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必须作出起诉处理:1.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条至第七条从重处罚条件之一的;2.醉酒驾驶校车、公交车、营运车辆、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被查处的;3.醉驾后企图找人顶替酒精测试的;4.不认罪悔罪的;5.有其他犯罪前科的;6.未认真履行交通违法惩戒义务的;7.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8.重大节假日、重要路段被查处的;8.造成重大影响的;9.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型的。

(四)以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高低作为掌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起诉与否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以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高低作为掌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起诉与否的依据是符合刑法立法精神的。在刑法分则法条中,凡是可以量化的物质大都有定罪的数量标准,因为刑法主要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只有当某行为达到危害较大程度才认定为犯罪。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枪支罪、贪污罪,等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质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时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20 毫克/100 毫升,小于80 毫克/100 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毫克/100 毫升驾驶行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以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高低作为构成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标准及从重处罚标准依据的。据此,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作为可以相对不起诉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上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作为特殊情况相对不起诉标准是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

(五)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是对检察职能的彰显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符合不起诉条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可以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理由如下:1.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特大刑事犯罪。2.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符合繁简分流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人民法院工作负担。3.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彰显该制度的优势。4.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符合教育改造挽救的刑罚目的。5.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许多的醉驾人员都是各行各业工作的中坚力量,家庭的顶梁柱,他们对偶尔的醉驾行为已经后悔不已,深刻反省,对他们从快从宽处理,使他们尽快解除诉讼的羁绊,全身心投入社会主义生产和建设中去,使之感恩党和政府的宽大政策,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更好。6.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不起诉,符合人类本性。

五、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深度治理。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还应该采取刑事、民事、行政、教育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对于醉驾,法院最多判处拘役6 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对于某些被告人来说,如此单纯惩罚不足以使其记忆深刻。在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对于党员干部要依照纪检监察规定,依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留党察看、降级处理;为了增强处罚效果,借鉴刑法总则条款中禁止令做法,可以辅之以一种更加有效的教育措施:“交通事故体验课”。(由交警部门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制作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惨烈交通事故的影像资料)可以在不起诉或者判决基础上、在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强制被告人参加“交通事故体验课”的决定,由交警部门(或其他部门)执行。相信强烈的感官视觉刺激、血淋淋教训、惨痛的代价会使被告人永生难忘。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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