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现状、成因及规制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侵权人骑士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2014 年,中山市发生了一起微信公众号抄袭引发的纠纷,这是国内首起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出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权,责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其实,在此之前,国内就已经出现了大量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文旨在探讨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现状与类型,以期推动其法律规制。

一、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目前状况和类型

(一)侵权现状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2017 年,微信公众号已经多达2101 万个,相较于2014 年其数量整整翻了三倍。至2018 年元月,微信使用人数超过10 亿。在10 亿用户中,有74.3%的用户关注公众号。[1]庞大的公众号数量以及大量的关注人数使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凸显出来。通过北大法宝检索,自2015 以来,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纠纷多达600多例。根据“维权骑士”侵权数据监测显示,2017 年6 至7 月间,微信平台上著作权侵权次数高达346854 次,是其他所有自媒体平台侵权次数总和的十倍。2018年全年度,微信公众号共发生著作权侵权3757726 次,是侵权发生量最多的平台,这其中,92%是公众号之间互相抄袭,平均每位公众号作者被抄袭18次。这充分说明了在目前,微信公众号存在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二)主要侵权类型

1.微信公众号抄袭其他自媒体

我国目前各类自媒体,发布的内容形式多种所样。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图文兼备目前是很多自媒体最受欢迎的一种形式,81.5%的微博用户偏爱图文兼备的形式。此外,还包括纯粹图片、纯粹文字、短视频等多种形式。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含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网络环境下无法列入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范围内,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无论是图片、文字、拍摄视频,都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在著作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微信公众号运营方随意转载著作权人文章显然侵权。

2.微信公众号转载和抄袭传统媒体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抄袭报刊等传统媒体上的作品,显然也构成了侵权,但这种行为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因此本文不做讨论。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分析和免责事项探究

在微信公众号侵权纠纷中,有两类主体有可能为侵权承担责任,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和微信公司。显而易见,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方应当为侵权承担责任,本文不再赘述,下面将着重讨论微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微信公司的责任

作为微信公众号载体的微信是否要为微信公众号侵权承担责任?关于这一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事实十分明显,管理人明知其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一制度体现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即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被侵权人告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链接,且并无恶意,即可免责。换一句话说,如果不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属于侵权,且难以判断,那么不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亦不用承担责任。而红旗原则则是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限制,即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十分明确,相同或相似的状态下一名“理性人”可以察觉,如果网络运营商不采取行动,则可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恶意。

事实上,在我国,微信平台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有滥用避风港原则之嫌疑。本文将在下面部分进行论述。

(二)法定许可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网络实施义务教育或者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部分片断以及短小的文字、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现如今,微信公众号被广泛地运用于教学中,教育机构很有可能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教学课件,就会构成法定许可。

(三)合理使用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 条规定来合理使用的情况,随着微信公众号用途的多样化,除了第6 条第3 款“用于科研和教学”(微信公众号是面向大众的平台,因此受众不可能仅限于科研人员)及第六条向盲人提供作品外,均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三、微信公众号大量转载、抄袭的原因

(一)自媒体时代的迅速发展

各类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迅速传播,也使得传统媒体时代耗费时间的抄袭变得异常轻松。只需要复制粘贴,就可以将别人的文章变成你的。这样一来降低了侵权的成本。

(二)抄袭具有隐蔽性

微信公众号的特点使得抄袭更加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原作者察觉,这也是由微信公众号本身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推送具有一定封闭性,只有其粉丝可以接受到其消息,使原作者在大量的公众号中很难找到侵权者。同时,微信公众号在文章推送过程中,并不会将文章的全部内容直接呈现在读者面前,而是会首先向读者呈现一个题目。例如,2015 年3 月知乎用户“叶子庄园”发表在知乎社区上的一篇帖子,《赚钱的逻辑是什么?》却被微信公众号“凤凰财经”移花接木,改成了《在中国赚钱的方式已经彻底改变了》,发表在其公众号上。若不是细心的网友偶然发现,可能原作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被他人抄袭。

(三)被侵权人维权十分困难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制自媒体侵犯著作权,仅有一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做出了简单的规定,如《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其规定往往过于简单,且效力层级太低,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微信公众号是我国独有,也缺乏国外法律可以借鉴。

第二,取证困难。相较于传统媒体,自媒体时代的侵权人可以随时轻松将侵权内容进行删除,从而造成取证上的巨大困难。

同时,被侵权人如何证明自己损失数额也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主要有接广告,借助浏览次数增加广告收益,以此赚取费用;和电商合作,让电商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售卖商品,商家会根据售卖情况向公众号运营方付费;这些都是以公众号高昂的人气为基础的,他人抄袭无疑会分流你的人气,进而间接减少你的收益,但是如何在法律上证明自己损失的数额,确实值得深思,依靠点击量、阅读量来判定损失又缺少法律依据。以“《生命时报》社诉西安圣和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和“张勇诉山西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此两案最后都由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及侵权人使用涉案作品的字数、主观过错等因素自由裁量侵权赔偿数额。[2]

(四)侵权人缺乏法律意识

实际上,很多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对于自己已经构成侵权根本不知晓,或者不屑一顾,这其中不乏有一些著名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在“传播优秀的文化”,是“没有商业目的的”,却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微信公众号侵权下的权利救济手段及不足

(一)私力救济

事实上,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私力救济已经成为了解决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最为常见的手段。

1.自行协商。在遭遇侵权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与侵权人取得联系并与之协商,由双方约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和补救的措施,这也是成本较小、费时较短的一种救济手段,但事实上,通过自行协商进行救济的成功几率较小,侵权人很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2.委托维权组织。常常浏览“知乎社区”的朋友,往往会注意到知乎作者介绍栏下有一句“我已委托维权骑士对我的作品进行保护”,维权骑士是目前我国存在的最为知名的维权组织,该组织接受原创作者的委托,通过自行开发的“天网系统”,对检测的微信平台发布的文章进行检测,当发现微信公众平台所发作品与受维权骑士保护的作者作品相似度过高,涉嫌抄袭或未经允许转载时,“维权骑士”就会向侵权者发送通告,这是受原创者委托进行的一种调解过程,如果侵权者不理睬,维权骑士将提交侵权材料,交由侵权内容承载的平台,来进行审核、处理。维权骑士将会获得著作权人收益的一半作为报酬。维权骑士通过其高效的筛选审查系统和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获得了大批原创作者的青睐。2017 年全年,维权骑士快速处理版权争议超过2 万起,处理时间也从不定期缩短至一日。从诞生到2016 年3 月,维权骑士帮助原创作者了获得大量侵权文章的删除和赔偿。

但同时,维权骑士也受到了广泛的非议。首先,维权骑士的天网系统尽管准确率较高,但仍然不是“百发百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判的情形,有时会“误伤”一些未抄袭的微信公众号小编。第二,维权骑士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维权,若以自己的身份维权则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法律规定。第三,维权骑士的维权手段依赖于自媒体平台的举报系统,若举报系统不作出回应。则维权骑士也无能为力。

3.依靠自媒体平台的举报系统。根据避风港原则,各自媒体平台都设置了保护原创的机制,著作权人发现自己被侵权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侵权证据并进行举报。但事实上,这种举报并非每次都奏效,根据“维权骑士”整理收集的资料显示,目前微信平台对于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投诉的处罚率只有23.2%,处理往往时间较长,在3-7 日完成。[3]我们目前无法判断这76.8%的侵权投诉中,有多少构成侵权,有多少不构成侵权,但维权骑士近年来对于原创作者的委托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尽管如此,仍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投诉得不到处理。同时,在一份对自媒体原创作者的抽样调查中,有40%的作者会选择向微信公众号平台投诉侵权,但只有6%-19%的成功率,[4]这再一次反映了微信平台对于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高,有滥用避风港原则的嫌疑。

(二)诉讼

在私力救济难以实现后,诉讼将是著作权人唯一可能维权的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诉讼胜诉率往往极高。通过抽取2017年1-2月份的判决样本显示,本月共发生695起著作权纠纷,胜诉率高达88.2%。2017年1月-8月,全国共有215起侵犯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胜诉率也很高。

但同时,诉讼也存在着各方面的不足之处,那就是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最后得到的赔偿较少。如前文所述,自媒体时代种种特点使侵权成本变少,且难以收集证据,在要求赔偿时往往缺乏依据,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根据数据显示,自媒体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一般在2500-4000 元之间,因此往往得不偿失。通过对自媒体作者进行抽样调查,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只有不到5%的作者会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尽管这种做法的成功率远高于自行协商、委托第三方维权机构或向网络平台举报。

五、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治理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的规制自媒体侵犯著作权,应当尽快完善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立法,用专门的法律打击自媒体著作权侵权。完善对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取证和赔偿损失的规定,降低著作权人的诉讼成本。

(二)增加自媒体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

个人认为,在整治此类著作权侵权的过程中,不管是自行向平台举报,还是委托维权组织进行维权,都必须依赖微信平台的举报系统,而且微信平台的举报功能远比诉讼更加节省成本,更加快捷。因此微信的举报渠道将会是治理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关键。目前,微信已经有了举报机制和打击抄袭的文件。但目前,微信公众号对于举报的速度仍然过慢,处理的精准度仍然不高,还有大量的抄袭者逃脱了惩罚,建议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检测查重系统,开通站外绿色举报通道,更好打击著作权侵权。

(三)私力救济配合行政救济

国家应当对于“维权骑士”一类的维权组织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其维权行为进行规范化,监督各类维权组织建立本行业内的行业规范,对维权组织加以监督。同时,国家版权局等有关机关应当加强与民间维权组织、自媒体平台的合作力度,互相吸取经验与教训,共同打击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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