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的法律思考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委托合同代驾网络平台

郑州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对酒后驾车进行强制规范,催生了代驾行业的迅速发展。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网络代驾的产生,网络代驾新兴产物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不可避免的与传统法律关系的解决方式相矛盾,本文从网络代驾合同的合同本身角度进行分析研究。

一、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主体分析

(一)饮酒司机

饮酒司机一般是指通过手机APP 预约代驾服务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饮酒司机是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和缔约人的能力的有无直接相关。饮酒司机在其意识清醒的状态之下签订,代驾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所有要件,合同当然有效。但是其醉酒后意识不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明确合同效力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合同责任的承担。

(二)代驾司机

代驾司机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书,拥有自身驾驶技术为他人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在互联网技术平台注册的代驾司机,无论是专门从事代驾服务的司机还是拥有一般工作之外的兼职司机,代驾司机按照网络代驾平台相关的规范,在平台获得需要代驾服务的信息并上路接单,为饮酒司机提供代驾服务,接受顾客的服务评价。

(三)网络代驾平台

网络代驾平台一般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和载体,汇集合格的代驾司机和有代驾需求的饮酒司机,通过网络平台的媒介作用将二者进行连接。网络代驾平台在其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厘清网络代驾平台在双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有利于解决在代驾服务中产生纠纷的解决。

二、网络代驾服务合同的特征

(一)酒后网络代驾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从网络代驾服务形成的过程看,双方之间追求的是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效果,并不要求以一方做出相应的行为,例如付费等的行为,是以诺成为特征性,由此可见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合同双方之间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简单情形,合同即宣告成立。我国的《合同法》要求合同签订时需满足书面的形式要件,但在社会实践中要求酒后车主在饮酒之后寻找网络代驾的服务之时,签订一个书面的酒后网络代驾的合同并不现实。双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一方是通过手机APP 软件发布信息要约,另一方是在网络平台上获得信息发出承诺,形成合意,由此可见酒后网络代驾合同是一个非要式合同。

(二)酒后网络代驾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中,代驾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并不是义务性的,在完成车主的酒后代驾需求任务之后,有权向车主索要相应的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有给付财产的内容,符合有偿合同的特性。

酒后网络代驾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都有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存在,对于代驾司机而言,代驾司机负有将饮酒司机及其车辆安全送至指定地点的义务,而饮酒司机也有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符合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

三、网络代驾服务合同性质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 种有名合同的类型,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究竟属于哪种合同类型,当前主要有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委托合同说。

(一)雇佣合同说

雇佣合同的观点:一是代驾司机在进行代驾服务时,双方之间有合意的意思表示目的。这与雇佣合同的核心要素内在要求相符合;二是代驾司机在履行完酒后代驾服务后,对饮酒司机享有对应服务的报酬支付请求权,这是一般雇佣合同的外在特征。对于该说法笔者并不赞同:一是雇佣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雇佣合同的完成,雇主选择为主,雇员无自主性。而酒后网络代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以代驾司机自身的选择为主;二是代驾司机在实践中多以法人公司存在,而雇佣合同的雇员一般是自然人;三是完全的雇佣合同,合同风险是由雇主承担,而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的风险并不是完全由雇主承担。

(二)承揽合同说

承揽合同的观点:一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准,并不以工作过程为考量。酒后网络代驾服务中,饮酒司机也是以代驾司机是否安全的将车主和其拥有的汽车安全送达目的地作为其衡量代驾服务的核心标准;二是无论是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还是网络代驾合同的代驾司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只要完成对方当事人的要求的成果即可,不存在显著的人身依附关系。对于该说法,笔者人也不赞同。首先,承揽合同的要义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时按质交付工作成果。相反酒后代驾合同的履行,除了要把饮酒司机和机动车交付至指定地点之外,还需对饮酒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利益尽到保障义务;其次,合同法明确赋予承揽人在定作人不足额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但是这在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中是不可能赋予代驾司机的权利。

(三)委托合同说

委托合同的观点:一是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方面都有诺成、非要式合同的特征;二是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性,合同在履行中是不允许发生随意的转委托情形;三是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中,代驾司机受饮酒司机的委托提供代驾服务并取得报酬,符合委托合同的要义。笔者对该说法仍然不认同,一是委托合同的特性之一是受托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完成相应的委托事项处理。但在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中,代驾人并无委托合同那样的处置权利;二是委托合同一般会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等三方主体。而在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中,则无该种情形;三是合同法赋予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在出现法定情形时,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代驾合同当中只有饮酒司机有这个权利。

酒后网络代驾合同具有以上三种合同的某些特点,但是不能归属于三种合同的任何一种。应当把酒后网络代驾合同划归无名合同比较合适。赋予其与自身特性相符合的名称,才是适用规则的基础和根据。酒后网络代驾合同作为无名合同适用应参考我国《合同法》的第124条规定,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网络代驾合同的问题

(一)代驾司机资质审查缺乏严谨性

网络代驾平台在招募代驾司机时,一般情形下需要审核代驾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近几年安全驾驶记录、有无精神病史、有无犯罪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提供是由司机自己呈报的,网络代驾公司如何考证信息真实性?比如有无精神病史、有无犯罪记录,这些特定的信息,都需要特定的机构提供,两者之间是否做到了信息共享?仅凭申请代驾司机单方提供的信息,网络代驾平台的资质审查当然没有保障性可言。

(二)网络代驾行业缺乏统一的代驾合同

我国的网络代驾行业,并无统一的代驾合同。网络代驾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韩国,韩国设立了网络代驾联盟,已经形成了代驾信息的资源的共享,通过联盟的形式统一确定网络代驾市场的代驾合同,在合同中还明确了标准的收费形式以及其他标准。目前对比我国,究竟是国家颁布合同标准还是由行业协会订立合同标准,需要尽快确定。

(三)网络代驾行业标准缺乏

我国网络代驾行业的行业标准严重缺乏。因此在网络代驾行业问题百出,例如代驾服务的费用收取不一;服务好坏标准也参差不齐;饮酒司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同样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的权益被侵犯等等问题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亟待一个相对统一性的行业标准出台引领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外部监督机制单一

网络代驾行业的纠纷发生之后,当前的解决方式是被服务的饮酒司机在代驾网络平台发起评价或投诉,无法解决之后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该种解决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内部解决方式,解决是否公平?是否真正解决,外部环境不得而知,增加了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是否可以探索新增另外的投诉平台,把网络代驾纠纷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让社会监督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五、酒后网络代驾合同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络代驾司机的资质要求

网络代驾平台公司在招聘代驾司机加大资质审查的力度,除对证件状态、驾驶年限、是否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的常规审查之外,还应对驾驶员的个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对于有不良记录者禁止从事代驾业务。此种审查需要我们公安交管部门对相应信息实现共享。另外,对这些代驾司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备案,对于备案信息只要饮酒司机在订立代驾服务合同中要求代驾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时,平台必须提供。

(二)网络代驾平台提供书面合同的责任

对于酒后网络代驾合同的必要性特征,形成合意时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可以由网络平台的技术部门去完成,在每一个交易达成之时保留一份电子版的书面合同备份,该电子合同应是格式合同的存在,在交易达成之时对饮酒司机必须有个提示义务,尽到网络平台的必要责任,该责任是网络平台优势地位决定的。酒后代驾的书面合同存在作用是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合同是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凭证而存在的。

(三)设置专门性酒后网络代驾行业标准

当前的行业标准应包含几个方面:政府部门对代驾网络平台的设立标准确定;网络代驾平台对代驾司机资质的审核标准;代驾服务费用的统一收取标准,以及费用标准对应的服务标准;书面合同采取格式合同的话,保护利益应当保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性,强调保障饮酒司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减少饮酒司机的风险承担。该标准应不受限于行政规划的影响设立,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地区民风习俗确定适合本地区的运行规章。

(四)探索建设酒后代驾服务投诉平台

政府机关除了对代驾网络平台进行主要监管之外,还可以另外探索建立一个服务投诉平台,对代驾行业的纠纷解决起到辅助作用。该平台侧重于对代驾服务中的违法违规的投诉,投诉主体不限于被代驾的饮酒司机,代驾司机也可对侵权的醉酒司机进行投诉。该种平台的设立能够更直接的获得该行业市场运营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问题。也可以减少纠纷的升级为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减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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