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水法损害赔偿对象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1977 年美国通过了《清洁水法》,为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启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对生态损害的成本、费用和重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除了《清洁水法》外,与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还体现在《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石油污染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国家公园系统资源保护法》、《海洋保护、研究和保护区法》、《国家海洋保护区法》和《公园资源保护法》中。本文通过对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主体、赔偿对象、评估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对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势和优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针对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优点。

一、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主体

美国《清洁水法》规定的自然资源资源损害主要为在包括美国海岸线及毗连区在内的美国水域内因污染、漏油等各种原因引发的水质变化所导致的自然资源损害。该部法律规定的赔偿主体主要为油船的所有者、直接管理者、直接负责人以及潜在责任人,该法还对“潜在责任人”作了详细解释,追究潜在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更加有利于加大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除此之外,《清洁水法》还对第三方主体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此种赔偿责任应该以排放者举证证明该排放行为是第三方原因导致为前提。第三方主体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排放者加大对排放的监管力度,同时在排放者可以证明第三方过错的前提下,免除了排放者的赔偿义务。《油污法案》中所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与《清洁水法》的规定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船舶等设施的所有人、运营商以及潜在责任方,由此可见,美国相关法律对潜在责任方的规定以及比较全面完备。

二、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对象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基于美国的公共信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美国州政府获得自然资源的信任权,州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是一个或共同的赔偿对象。因此,自然资源保管人是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对象。①因此,自然资源的托管人是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赔偿对象,即各州政府、各州政府机构或者各联邦政府机构。由此可以看出,在与自然环境生态损害相关的赔偿对象中,可以由政府或政府环保部门,甚至可以由多个部门成为共同赔偿主体,这更加有利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与发展。除了上述赔偿对象之外,美国各法律还对公民诉讼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超级基金法》第9659 条规定了公民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但该法限制了公民可以就其自然资源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况。《清洁空气法》第304 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该法就任何主体履行法律义务提起民事诉讼,但《清洁水法》也对民事诉讼的主体施加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公民”是利害关系方。因此,对于自然资源损害的相关诉讼,美国现行法律对公民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限制,只有自然人在适格的情况下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去,并非所有自然人或环境保护组织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直接赔偿对象有较大的不同之处,从该种层面上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赔偿对象主要为自然资源的托管人。

三、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评估标准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美国就初步形成了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学理念及制度框架。就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美国多次修改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立法,使得自然资源及生态损害在各单行法中不断拓展,损害评估及赔偿标准也逐渐完善细化,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实行了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自然资源损害求偿的前提是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评估,但是资源损害评估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通过加强各方合作,调动受托方、责任人等各主体的积极性。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评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价值及减损量化难以评估;第二,受托方以及责任人间的立场对立性,增加了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评估的不确定性;第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涉及面较广,现有评估技术及评估工作人员水平良莠不齐会是一大阻碍。虽然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较为复杂,但美国提出了针对损害评估复杂性的有效应对措施,受托人和责任人可以参与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过程,即“合作评估”,这在美国的立法修订中也得到承认和鼓励。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五大程序,包括评估前阶段的程序、评估计划阶段的程序、A 的程序、B 的程序和评估后阶段的程序。然而,除了对赔偿费用、评估程序作出规定之外,《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补偿没有规定计算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体现了美国的法律更成熟的环境,更加完备的应急管理制度,以及为创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综合法律框架的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系统。丰富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相关判例更加有利于现实问题的灵活解决,还使得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评估标准更加精确务实。

四、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美国力图通过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保障尽可能实现生态恢复及生态重建。根据自然资源损害发生后不同的救济时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修护及重建损失的费用;第二,修复期间的价值损失费用;第三,评估费用。除此之外,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根据自然资源所受损害的时间顺序进行求偿,即先对损害本身的赔偿,如果在需要重建或替代时,再对重建或替代的成本及重建期间的价值损失进行求偿。《超级基金法案》规定,自然资源损害的求偿范围应该包括先期进行移除、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以及整治工作所花费的费用,美国环保署为执行监督工作所花费的费用,此外上述费用所衍生的利息也在求偿范围内。《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第113 条规定,法院在发现环境损害的应对计划是必不可少且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发生的,即使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法院也可以承认该反应计划的费用以及其他减轻损害的措施。《国家公园系统资源保护法》也对国家公园受到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赔偿范围与上述三个方面大体一致。

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发展至今已极为完善,其赔偿主体、赔偿对象、评估标准以及赔偿范围较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主体明确了潜在责任人及第三方主体的赔偿责任;就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标准而言,美国的合作评估机制较为完备,可以良好的处理损害赔偿评估的复杂性。上述与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优势与经验,值得我国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加以借鉴。与美国的自然资源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并不充足完善,仍有很多需要改进之处,吸收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优秀经验,不断改进我国生态损害赔偿的不足之处,促进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以此保障我国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注释:

①石蕊.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给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7(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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