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域下下互联网环境对劳动争议法律管理的影响研究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陕西 西安 710000

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互联网+”这一概念,这是当前我国新经济形态的主要特征。互联网的成果与社会各行各业充分交叉深度融合,不仅仅提升了生产效率,也大大促进了技术革新进步。新的经济业态下催生了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互联网平台大大整合了分散的社会资源,同时搭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有效信息桥梁,提高了效率的同时又降低了成本。

一、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新特征

(一)主体日趋多元化

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互联网时代下,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个不同网络平台建立多个网约关系,互联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劳动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对劳动关系管理、竞业限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从属性逐步弱化

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明显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很强的约束性。新型劳动关系中更加注重工作业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有太多的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领导、被领导及从属、被从属的关系趋于弱化,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

(三)灵活性日趋显著

一方面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更趋灵活性。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合同。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具灵活性,如网约作家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可能不需要见面,通过网络注册即可完成。另一方面,新型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不需要限制劳动场所,一部分网约车劳动者还可以自己提供劳动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形式灵活多样。另外,劳动合同的解除更具灵活性,这是互联网时代便捷化、数据化的体现。

二、互联网对劳资双方的积极影响

(一)互联网与新媒体减少了信息不对称

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应该说,互联网无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它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互联网的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而目标则是信息的高效流通。从招聘对象的信息来说,应聘者对自身信息的掌握,比招聘企业要多。为了获取应聘岗位,候选人很可能会以完美的“包装”呈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采取诸如学历造假、工作经历“注水”、伪造职业资格等手段,向企业传递虚假信息,直接导致企业在录用过程中被蒙蔽。再加上企业对现代测评工具、招聘方法运用不够,企业在招聘人才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应增加。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共享可为企业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二)互联网与新媒体加大了法律宣传的力度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各地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不断加强劳动维权政策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力促社会稳定,助力经济发展,同时,利用新媒体的影响力和传播能力,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推送有关劳动关系、劳动维权等法律法规。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普遍意识较浓。加之,互联网信息共享的便利性致使劳动者维权的途径较多。这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建立提出了挑战与新的要求。

三、互联网环境下劳动争议管理的对策研究

(一)在立法上明确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形式有硬性规定,另外,现行法律规范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落实法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然而,互联网经济实践的变化需要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新的认定和界定标准,现行统一的规范来判断特形态各异的劳动关系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这就要求立法者设计较为灵活的法律制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执行不同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实现对不同地位劳动者的分层保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也需要开放思想,不是基于传统是否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办理等从属关系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不断修订和完善劳动法

首先需要解决互联网企业规范制度和劳动者发展保护问题。劳动法相关制度构建都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劳动法律制度需要实现对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的有效激励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降低企业的人工交易成本,包括最有效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和更加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同时需要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限制,更有效的约束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经济中,法律的执行者应当将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同置于互联网经济发展贡献者的角色中来,而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对待。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互联网企业的核心利益需求会有不同的偏好。法律的执行者需要了解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阶段,有的放矢地给予激励和规制。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激励的核心在于帮助其降低生产成本。因此,法律的执行者不能固守于现有劳动法律规范中对用人单位苛以义务的强制性条款,而是应当根据新型劳动关系中变化了的实际,做出符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利益的裁决。

(三)积极发挥政府的干预功能

劳动法律规范的修订和调整时候较为漫长,此时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控制就具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和影响。首先引导企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下本着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督促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向劳动者考虑倾斜。其次,建议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第三方协调机制。新的劳动关系形态中,劳动者的从属地位虽然弱化,但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均衡力量依然明显存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难度较大,政府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可以很好解决这种失衡的问题。再次需要积极大力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帮助互联网企业保持持续增长能力。

(四)注重新媒体的舆论导向

新媒体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信息基础之上发展起来,其传播方式极大影响了人们信息的获取方式。劳动者信息获取的方式包括微信、微博、QQ、陌陌、Facebook、Twitter、Instagram 等,新型社交媒体成为数以亿计的网民每天登录的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关于劳动法律和劳动争议处理经验、案例有海量的数据库,这些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用户的参与度也很高,可以利用活跃用户的圈层进行广发的扩散。而这可能会被劳动者恶意利用,通过入职后的过度维权行为,索要高额赔偿。因此,一方面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身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也要强化法律意识,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位置,同时要重视新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积极维护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猜你喜欢
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劳动者的尊严不应被“扔”在地上
餐厅经营模式多样 事先分清用人单位
热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