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团实践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高校学生社团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辨析

(一)高校学生社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是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生组织。但其成立及开展活动都要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活动场所有赖于学校提供,同时活动内容又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息息相关。

(二)高校学生社团不具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资格

高校学生社团没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及独立的财产经费,是未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学生组织,仅是依附于学校内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其他职能部门之下,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法律效力的非法人组织,同时也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学生社团虽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但其并没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更无独立的财产经费,故高校学生社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高校学生社团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高校学生社团成员因履行社团事务侵权致人损害时,高校一方有过错的,由高校承担替代责任

高校学生社团的成立及开展活动都要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活动场所有赖于学校提供,同时活动内容又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息息相关。社团活动必须遵守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高校也应对本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在李某与某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某职业技术学院自述该学院对学生社团无管理机构,也不干涉社团活动,对于跆拳道这类具有很强对抗性和风险性的运动,高校不对指导训练的人员是否具备教练资质进行监管,对于原告李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酌定,原告李某的损失由被告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①在司法实务中,高校学生社团成员因履行社团事务侵权致人损害时,高校一方有过错的,由高校承担替代责任。

二、高校学生社团实践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原因分析

尽管高校学生社团发展势头向好,但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给学生的心灵造成一定伤害,给学校的建设带来阻碍。当矛盾凸显时候,高校学生社团的良性发展就会面临困境,亟待良法良规去规制。

(一)高校学生社团设立主体资格审定

高校学生社团的设立主体资格由各高校进行审查确定,部分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部分学生社团由学校的职能部门直接管理,高校学生社团被各高校纳入学校正常的学生工作管理渠道。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分管部门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把握好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鼓励各类学生社团协调发展、创造自由选择和发展空间的同时,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目标的调控。

(二)高校学生社团运营管理过程中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务中,高校学生社团成员因履行社团事务侵权致人损害时,高校一方有过错的,由高校承担替代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在高校学生社团运营管理过程中侵权致人损害后,依据高校和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的大小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而公平责任以无过错、无过失地承担道德责任为出发点。此种情形下,学校承当民事责任的并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补偿。②

(三)高校学生社团及其社员行为合法化分析

高校学生社团没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及独立的财产经费,是未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学生组织,仅是依附于学校内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其他职能部门之下,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法律效力的非法人组织,同时也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司法实务中,高校学生社团因为没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更无独立的财产经费,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讼争合同责任的案件中,社团成员以社团代表人身份签字,但社团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在社团成员以自身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合同的权利,应认定该社团成员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应对高校学生社团实践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基本策略

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召开了全国高校思政会议。高校社团、论坛等阵地需进一步规范管理。这也为当前我们就高校学生社团实践发展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研究提供了理论方向,为实现高校学生社团优质化管理提供了指导思想。本文有效分析学生社团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一)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对高校学生社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涵义、类型、业务功能、社团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设新型高校学生社团等方面。极少有学者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高校学生社团设立主体资格审定、运营管理过程中责任承担及行为合法化研究。以法律为新的研究起点,有利于充分认识高校学生社团已存在的显性问题,发现其背后隐性问题,并在法律规制和救济范围内,防控风险、优化高校学生社团对外经营活动和对内自我管理。

(二)从法律层面构建高校学生社团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

俞念胜等学者③从社团的特点出发,探讨高校社团在数量、分类、管理与宣传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认为社团类别不平衡,管理制度不科学、发展不平衡、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民主公开等问题。任翛然等学者以大学生社团对外获取赞助的外联活动为出发点,分析大学生社团在外联工作中的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其应对措施。④从而让大学生社团在外联工作中有效地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将表面的形式落到实处。本文一方面对高校学生社团的现状和问题进深入探究,另一方面也通过对法律规制高校学生社团的利弊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法律层面为高校学生社团的风险防范提供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三)切实规范高校学生社团对内对外活动

构建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文书及学校管理章程建议书,从而使高校学生社团在对外经营活动和对内自我管理中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

四、结语

高校学生社团组织是高校文化和校园德育的重要载体,在推动学生的全面综合发展,培育创新型人才方面具有极大价值,高校学生社团也被称作是高校教育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高校学生社团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地与社会互动与接轨,它们或与企业签合同进行创新创业,或与商家拉赞助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或自发地进行志愿活动给社会带来温暖,或利用自己渊博的学识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高校、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厘正社团法治建设,完善社团法治管理,优化社团章程,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高校、学生社团、社团成员等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紫薇与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

②董焱.基于20 例法院裁判文书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8.

③俞念胜.高校学生社团的法治化建设研究.菏泽学院学报,2015.

④任翛然.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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