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制度下的财产权的研究与分析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关系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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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逐年提高,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也成为造成离婚矛盾的焦点,如何更好的去规范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指导思想、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制度、以及婚姻中的损害赔偿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最初对于财产问题,区分了夫妻双方法定共同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法定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财产或者赠与的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定共同财产。法定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但该婚姻法对共同财产规定比较明确,对于法定个人的财产的规定比较模糊。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也存在有明显的改变,知识女性意识的觉醒,原来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已经不适合今天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夫妻双方财产权的保护已经不符合时代所需。《新婚姻法》对于原《婚姻法》中存在的不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二、《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婚后夫妻双方产生的收益、是客观上的共同财产。另一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在婚后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公示,和婚后共同财产混为一滩,转化为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依法维护夫妻双方合法的财产权利,法院对于个人财产的认定,如果没有进行婚前登记或者公示,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双方财产没有明显区分,当婚姻关系破裂后,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过程中,一方主张个人财产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是自己个人财产的证据。如果所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个人财产时,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其属于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这就造成了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尽管《新婚姻法》相较《婚姻法》来说、对婚前财产、特定财产有规定,但是因为没有指定如何保护个人财产的保护条款,和实际的需要仍有差别。

婚姻关系中对于法定继承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定继承财产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血源关系而建立的继承财产制度,把继承财产直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悖于父母真实意思的表示。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父母所进的赡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是对等的,配偶双方共同赡养父母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提倡的家风、社会风气。把法定继承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不会因此产生过多的矛盾,但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家庭来说,这并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更有悖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原理,更侵犯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夫妻双方个人债务划分

夫妻双方个人债务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是婚前和婚后财产混为一谈的,因为受到规定的限制,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容易造成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权责不明,造成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重叠。第二,把个人债务强制划分为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以个人名义借债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债务,均划分为个人债务,这就明确了个人债务的权责。在明确债权的主体责任之后,对于夫妻双方债务的认定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责任的确定,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需要明确性和具体性。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中,债权人是他人,债务人则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中,债权人是他人,债务人则是夫妻中的一个。二是意思的表示,《民法》的核心就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法律中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要看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区分就是要看在借债过程中,夫妻是否共同表示愿意承担该份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均表示愿意承担该份债务则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表示认定该份债务,人民法院通常则会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往往在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过程中存在难点。三是行为要素,夫妻个人债务认定过程中起主要决定因素的就是结果因素,法律规定,个人借债中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还有一种要素就是,夫妻双方是否愿意接受或者达成一种心理契约也是一种结果要素,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划分

《新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日常生活事务与他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均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该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义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包括:供养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开销、或者购买生活所需的物品、房产、车辆等也都是共同债务的范围,另外,夫妻一方借债用于归还之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应该认定到夫妻共同债务中。学术界对于《新婚姻法》中有关共同债务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部分学者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由夫妻一人或二人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进行的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范畴。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跟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唯一区别就是,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通过对上文归纳总结得知: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为履行法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需承担的法定债务、三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四是为了维护家庭利益,与他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五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契约,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

尽管《新婚姻法》已经逐步在完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以及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并不完善,债权债务的规定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承担范围和承担方式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明确债权债务承担范围和承担方式占据着重要地位,因为很多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都是因此而引发的,未来我国还要不断完善有关规定。

四、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需承担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屡创新高,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婚姻关系中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方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一般民事责任案件的构成要件。我国《婚姻法》规定,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必须主观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这四个要件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缺一不可。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新婚姻法》的制定是跟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是现代价值观的体现。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对中国婚姻关系的立法有着重要意义,其中对于夫妻财产权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到父母子女在婚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这有利于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对于夫妻关系破裂时更倾向于对于弱者的照顾,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一方的赔偿,法律规定中尽管男女双方都可以索赔,但实际上,在我国的婚姻关系中,因为女性更多承担着照顾家庭、孩子、父母的重任,这一索赔对女性来说意义更重要,这对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和夫妻双方的经济纠纷有着深远的影响。新《婚姻法》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完美结合,是最贴近人民生活的法律,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在婚姻关系中,不仅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更需要夫妻双方的感情进行维系。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约束。《新婚姻法》倡导了新的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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