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运行的结构性要素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程序法社会公众公信力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信力的含义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意为公正、无私,“信”意为信服,“力”意为力量。究其本质,警察执法公信力是指警察通过执法活动体现出来的执法能力,及公众由此产生的支持与信任能力。因此,警察执法公信力是公众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体现了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活动的认知与尊重程度。警察的执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其执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警察职能的发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下,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普遍下降。这一问题的产生是警察与社会公众及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的发展与传播,警察的执法公信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此,本文从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运行的结构性要素进行一个深层次的探讨,力图为解决警察执法公信力问题作出有益探索。

一、警察——警察执法权威的主体

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作为社会治安主体的警察,是警察执法公信力的主体。人民警察的执法公信力的获得主要是通过警察本身的职业活动及警察对外的执法活动。如果说警察的职业活动代表正义,那么警察的执法活动代表则代表公平。同时,警察的执法活动离不开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有执法公信力的警察活动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信任与服从。因而,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从合法性角度理解警察行为

第一,执法的依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警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因此,警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执法原则。实践中,个别警察主体由于法律素养的缺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会造成警察执法公信力下降。

第二,执法的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性。作为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警察执法资格。在当前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为解决警力不足的困境聘请了大量的辅警。一方面,这些辅警不具备执法权,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越权执法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执法素养,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等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都会造成群众对警察的主观评价降低。

第三,执法的程序应当具有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指,为了防止警察权力的不当行使,对警察执法活动从一开始到结束规定的必须遵守的顺序和步骤。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具有保障实体法公正的法律效果。因此,警察在正常的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适用程序法。而无视程序法的后果常常会造成步骤违法(不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时限违法(传唤、拘传时间超期)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此外,执法程序的缺失会使警察队伍滋生特权思想,漠视群众合法权益,产生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极大损害警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从正当性角度理解警察行为

正当的警察执法手段行为有助于警察执法目的的实现。具体来说,这包括:一是遵守法定原则。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忠于法律,因此,在执法中始终坚持主体法定、手段法定、内容及程序的法定。二是执法公正原则。行政执法手段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警察主体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枉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三是遵循比例原则。为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侵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始终要保持目的与手段的合适比例,必须做到合适、妥当,合法合理。

总而言之,警察的执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警察执法行为的不规范,降低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

二、社会公众——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客体

罗宾逊认为,在政治上更感兴趣的人会更多的了解政府和新闻,从而培养出更大的信任和参与。因此,要提升警察的执法公信力,离不开对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的培育。

第一,当前我国公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不足,主要表现为重权利轻义务。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只注重享受个人权利,不服从警察管理和命令。更有甚者,一些公民认为警察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一旦警察对其进行处罚,就认为警察侵犯了其个人权利,从而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百般干扰,轻者不配合、不服从警察命令,重者肆意侮辱、打骂警察,这都加剧了警民关系的对立。因此,要着力培养公民正确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与责任意识。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接受警察的管理,配合和服从警察命令,防止因过分强调公民个人权利而排斥警察行政执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即便发生了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也要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当下的社会环境,公民常常会借助手机拍摄警察的执法活动,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正常的拍摄行为会促进警察执法的规范化,恶意拍摄行为会影响警察的执法活动,分散警察的执法注意力,出勤警察会因为惧怕自己的不当执法行为被公民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如近些年屡见不鲜的警察下跪式的执法行为,引人深思。此外,个别网民将警察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掐头去尾的剪辑,并杜撰不实的文字信息,恶意中伤警察,这都极大损害了警察的执法公信力。法律赋予公民监督警察的权利,但对于警察的执法活动,公民应当明晰拍摄不得干扰警察执法,公民应当与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超过1.5 米),不得以监督执法为名干扰、挑衅警察执法,不得对涉警信息进行片面、不实甚至是曲解的传播。

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应当自觉提高民主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有有利的社会环境,这有助于警察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警察执法行为的社会接受度,更有助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新闻媒介——传播系统

新闻媒介一般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它在警察执法公信力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有助于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片面、不实的新闻报道也会摧毁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在新闻媒体传播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对媒体的管控不足。新闻媒体舆论具有引导社会的强大功能,以上世纪90 年代为分水岭,90 年代前新闻媒体注重对警察的正面宣扬和报道,这一时期的警察形象及执法公信力有显著提升。但90 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加之国家缺乏对媒体的有力管控,多数媒体倾向于曝光警察的负面信息。正面报道不足,负面新闻频频流出,极大地影响了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是无序的负面舆论损害警察的执法公信力。信息化时代,新媒体技术为各种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民众可以随时随地凭借新媒体平台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发表看法,一旦警察执法行为出现误差或者失误都会被民众误读,上传至网络,引发社会对警察更大的舆论漩涡。因此,应当利用主流媒体传播警方的声音,强化对舆论的引导,同时还要对网络谣言、不理智的情绪进行疏导,引导受众做出正确的思考和判断,防止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产生误解。

四、结语

警察执法公信力与警察、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紧密相关。首先,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警察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警察执法公信力获得的主要来源;其次,作为警察执法对象的社会公众,其民主法治意识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警察的执法活动;最后,作为传播系统的新闻媒体,传播活动及舆论宣传也都会对警察的执法公信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提升警察的执法公信力,既离不开警察的合法正当的规范的执法行为,也离不开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多方参与。警察的执法行为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的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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