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事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商事争端仲裁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基于“一带一路”构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近几年,国际社会和中国的沿线国家一直都积极参与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我国各行各业以及投资者和这些国家都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贸易往来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导致一些商事纠纷问题逐渐加重。现阶段我国面临了因为“一带一路”而造成的国际商事危机,为此要求相关人员要重视并构建相应的解决机制解决这一问题。

制定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被平等保护。由于“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都有独具自身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有一些国家内部会存在动荡不安的政局,很多复杂的因素会加剧商业纠纷现象。想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仅仅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渠道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还会严重影响各方的经济发展,使其承受无法预估的损失。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国一直将共商、共建和共享作为基本原则。在与他国合作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将互利共赢原则作为合作的出发点,兼顾各方的利益,寻求利益的共同点,形成最大的公约数,其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以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为基础的。

法律方面的国际规则一直都是利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各个国家商事问题的关键点。现代人类文明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法治这一个多个国家的共同成果,在国际合作和规范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可以建立一个可以预期的国际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塑造一个公平及全球治理的有效法制化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重点体现了法律的国际规则。我国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和其他国家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为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问题,建立规范化的商业纠纷以及预测争端两个解决机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利用更合法化和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各国的商业纠纷问题,这也是有力保障“一带一路”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有效机制,中国和国际的法制建设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一带一路”在与沿线各国在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利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在合作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及纠纷,以此确保各国能形成和平相处,共同发展的友好国际氛围。

二、世界上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都在稳步向前发展,各国都在寻求贸易合作。但是国际商事争端是贸易合作中无法避免的,也因此也产生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机制从分类角度来看,可被分为司法与准司法解决,还有非司法诉讼三个方面,其中非司法诉讼主要是用于政治外交方面的谈判、调差、调解和斡旋等方面。本文将主要对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

作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最突出的一环,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皇冠上的明珠”,它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并遵守第3 条和第2 款以及DSU 第七款的规定,从而督促成员履行其义务。与原关贸总协定相比,其争端解决机制不仅继承了关贸总协定,而且也取得了相应的突破,这体现在强制管辖、司法独立的专家组审案、尽量限制各部分的计划时间等方面,从而来解决政治方向引导争议的方式转向法律转变,之前依靠权力解决纠纷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磋商、专家组程序与报告、争端解决机构等的执行情况以及报复性表决之后的表决授权等等都是世贸组织具体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重点,在这个过程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和DSB 是三个不同机构。

现有独具特色的区域和全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都有自身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而其并不符合我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司法系统,因此,不能将这些机制强搬到“一带一路”的国际商事问题中。为此,本文提出应基于非诉讼机制,并辅之以仲裁,和解和调节程序。探索建立统一的国际贸易仲裁机制并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解决“一带一路”贸易争端的可行措施。

三、构建统一的“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的贸易仲裁争端解决机构是实行“一带一路”仲裁的最好方法,以此才能有效解决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纠纷问题。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在建立这种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互利共享的原则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商务部在其联合发布的《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联合建设的愿景和行动》中提出了这些原则。笔者认为这也是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复杂的情况,想要使其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经济文化带来的巨大差异,只有秉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兼容并蓄的态度,也就是说,在设计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要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特色体现出来,最大程度尊重他们的差异。因此,应该充分考虑他国利益,以此更好地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保障法律的适用、管辖权的分配和判决的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原则。

(二)重点协调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沿途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有欧盟成员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包括WTO 成员,还有一些不属于以上任何组织的国家。这体现了“一带一路”的包容性。对一些属于组织国内部的纠纷,实行“一带一路”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是强制性的,必然产生管辖权冲突。因此,当跨国贸易冲突发生时,我们应当求同存异,尊重现有机制,注重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三)要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各有利弊。其中,和解与调解具有高效的程序,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两种方式很好开展,但没有很高的强制性。诉讼有很繁琐的程序,花费的成本高,产生的效率较低,但是这种方式具有最强的判决执行力,仲裁介于两者之间。解决争端的程序是单一的,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单一性和部协调性,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尊重各方意愿,采取的解决方法需要通过具体的贸易争端情况实施,可以快速高效解决贸易争端,并落实最终结果。一般发生贸易纠纷时,有些程序可以利用仲裁协议解决,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需要考虑到是不是需要安排强制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效力、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材料以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会影响诉讼程序。

四、探索创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国际商事纠纷机制不断创新是国际社会的任务和使命,也是提高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数字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处于世界前列,“一带一路”法治机构的创新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商业模式有很大的变化,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很多新事物,商业也有了新的交流形式。各国司法机关会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建立新案件的处理规格和典型案例的指导机制。要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建设“一带一路”,为解决国际争端探索和创新机构和机制,不断创新和制定新的解决机制。

五、结语

我国国家领导非常重视“一带一路”这一伟大工程的建设。其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因此,想要保证顺利建设“一带一路”,要重点制定一个健全、高效、可行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这是一个复杂和系统的建设工程,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更好地和其他各国交流沟通,重视政治因素的影响,加强政治互信与经济互信,充分发挥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建立调解、仲裁、司法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法律有效保障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稳定经贸往来,提升中国在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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