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礼法制度的现代法理学研究

2020-11-30 22:03张占甫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礼法法理学秩序

张占甫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进程是对传统礼法制度进行转化和再创造的过程,为中国的法理学提供了大量参考,其蕴含的厚重历史情感对我国的法理学发展和研究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赋予现代法理学充分的自主性。

一、传统礼法制度中蕴含的法理智慧

(一)社会自治

传统礼法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和确定亲疏伦理关系,其建立起的等级秩序倡导人与人之间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对当时社会而言属于一种稳定且接受程度高的秩序,能够在社会中规范人们的言行,促使社会形成统有序的治理环境,在礼法中体现家庭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生命力强。

(二)降低成本

我国古代将礼治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在此条件下,官府不必设立单独的司法部门,政府的财政支出得到了极大节约,且国家管理人员也无需培养专业执法人员,法律运行成本达到了有效控制,呈现出官员虽少,但治理效果却稳定和谐的局面,以上内容都说明,礼法制度的成本较低。

(三)民众认可

礼在我国最早用于祭祀,在夏商以后被人们作为日常行为规范,在长达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民众对礼法制度的接受程度较高,国家法律蕴含礼的规范与精神,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尊重,始终体现着阶级统治制度的法律深入人心[1]。

二、礼法制度为现代法理学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法律秩序

法律的基本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也是其价值体现,现代法理学中强调法律的职能是维护权利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等。中国儒家的传统礼法制度强调人伦思想,认为人伦关系是天德的具体表现。儒家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和谐共存的群体关系,当今市场虽然带来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扩大了人的占有欲,每个人的行动原则都是维护个人利益,若不进行控制势必会形成争抢,社会难以实现和谐发展。礼法制度为现代法理学带来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灵感。传统礼法认为和为贵,即主张建立合理的资源分配原则,促使人与人之间达到和谐共存的效果,传统礼法制度认为“礼”最主要的功能是维护秩序,在传统礼法中此种秩序被叫做“天秩”。古人云:“生有先后,所以为天序。”由此可见,传统礼法制度中每个人都能在社会环境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了解自己存在的意义,发挥自身价值,该理论影响着现代法理学建立协调稳定的秩序基础,虽然在社会上担任不同的分工和职能,但能够通过法理相互协调配合,促使社会呈现有序统一的局面。总之,传统法礼制度为法理学带来了积极影响,通过礼法有效避免了商业竞争产生的无序纷争,可帮助现代法理学建立完善的社会秩序。

(二)权利义务

权利概念是西方礼法的特征,是西方在历史中总结出的经验,即权利是财产利益以及可以折算成财产的利益。权利往往能够激发人的索求欲望,会产生纷争,有较为浓厚的暴力色彩。面对权利至上理论带来的弊端,现代法理学可以参考传统礼法制度中的群己观、人伦关系等,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仁臣忠等理论。在传统礼法制度的社会管理概念中,人以自己的义务为前提享受权利,在自己的位置上为他人的权利负责,该关系虽看似不平等,但每个人各司其职,在自身的岗位中实现价值并创造价值,促使社会存在在和睦的环境当中。经传统礼法制度启发,我国将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要求现代法理学应用传统礼法制度中的义务观念平衡权利至上理论,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社会关系

现代法理学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当今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很容易为分解为独立个体,从所有社会关系中被剥离出来,此现象会导致社会上个人主义盛行,使得人与人之间缺少必要的社会关系。而传统礼法制度恰恰与之相反,其精神本质是仁爱,对社会状态的期望是和谐,在礼法制度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无法被分离的。传统礼法制度认为若人不具备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通常会认为此人以自我为中心,法理学的研究方向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因此对于此种个体,现代法理学会借鉴传统礼法制度中关于社会关系的内容,帮助其发掘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交网络,促使此类人与社会形成关系,属于家庭作为人伦道德成型的主要平台,再面向全社会推行。总之现代法理学受传统礼法制度影响,将家庭作为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帮助人形成初始社会关系,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也充分尊重传统礼法制度,将家庭作为人的归属,促进社会关系趋向和谐。

(四)法律平等

现代法理学强调的理论是人人平等,而传统礼法制度讲究等级秩序,此差异对现代法理学借鉴传统礼法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代法律虽然呼吁普遍平等,但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仍旧呈现不平等状态,以合同签订为例,任何一种合同签订时,一方往往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终止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象说明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关系并不绝对。然而传统礼法制度中的级别划分遵循长幼有序,各司其职的原则,目的是划分社会等级,避免产生纷争。因此现代法理学中引入了传统礼法制度的“中和精神”,该精神提倡礼让,对现代人找到归属感更有帮助,能够促使人们顺利获得实际平等感。

(五)法律文化

现代法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当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一直是重点课题,法律制度不是脱离社会文化单独产生的,与此观念正相反,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社会文化相互依存。法律是深深扎根于民族历史和文化当中的,因此在研究和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文化融合,在现代法律与文化的融合过程中,传统礼法制度是优秀的借鉴参考标准,促使我国的法律文化与实际规范达到统一[2]。

三、现代法理对传统礼法制度的借鉴

(一)和而不同

顾名思义,和而不同是指现代法理与传统礼法制度之间既有冲突也有相同之处。我国自鸦片战争开始,遭到了西方列强的长期侵略以及文化输入,西方资产阶级文化逐渐渗透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在此历史背景下,当时的清朝统治者展开了司法改革,大量引进西方法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首次接轨。该做法导致当时我国的法律秩序缺乏理论内涵,因此现代法理学认为法律制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超越传统礼法制度同时,避免完全西化。传统礼法认为人与自然以及社会应形成和谐相处的关系,强调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此类思想与现代法理学部分理论不谋而合,充分凸显了中华民族祖先的智慧。

(二)不忘本来

现代法理学发展研究过程中坚持不忘本来,即古为今用,重视在传统礼法制度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对传统礼法制度保持客观研究,通过其优势为现代立法学发展提供参考。历史的发展证明各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案都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因此新时代的中国法理学建设需要主动吸收传统礼法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在立法过程中展现中国特色,立足于本土文化,达到推陈出新的效果。

(三)吸收外来

顾名思义,吸收外来的意义就是放眼世界,在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成果,通过国外的优秀研究成丰富我国法制社会的研究内容。传统的礼法制度中包含自给自足理念,此方面内容与皇权专制制度相适应,具有明显的时代性,而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下,法理学的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传统礼法制度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现代法理学发展需要借鉴国外现代化法理观念,不能一味地继承传统。

(四)面向未来

面向未来指现代法理学在借鉴吸收传统礼法制度精华的基础上,也着眼于未来,按照时代发展的未来趋势判断法理工作的方向,认真审视传统文化,并着力通过传统文化的理论促使法理学尽快呈现较高创造性[3]。

四、结束语

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工业时代,但礼法制度仍旧能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现代法理学中借鉴研究传统礼法制度不仅不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反而会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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