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争议问题

2020-11-30 22:03王先春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分则民事法律总则

王先春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一、民法典及人格权介绍

(一)民法典分则编撰

当前,法典是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各种纠纷的理论依据。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提出来的。而在2017年3月我国人大就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的编纂初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推进民法典中的分编工作,并期望在2020年可以全面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且这种权利也是民事主体本身所具备的。人格权并不是一种财产权,而是一种支配权和绝对权,任何人都不能妨碍该权利的行使。最后,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专属权,不能由他人来替代。

人格权是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发展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一项权利。且人格权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格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这两种权利所具备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主体普遍性

人格权的主体具备一定的普遍性,自然人可以享有人格权,而法人或单位组织则不具备人格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学界中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需要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需要进行区分,这两种人格权实质上不具备平等性。在实际运用中,人格权是不能被高度概括的,且不成为维护独立自由尊严的这一种幌子。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在法学界针对权利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论述,学者拉伦茨认为,人格权具备广泛概括性。莱普迪认为人格权内容包含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人格权本质上是指具体人格权意识。人格权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深入修饰、诠释、表达。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人格权不能只从一般或具体形式进行表达与阐述,应结合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将各个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中的一般人格权属于基本权利。虽然人格权涵盖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但是一般人格权是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且是维护公民自身安全的有效基本权利。在法学界,人格权的最终目的就是对人权和人格权的意识形态进行全面的诠释,同时也从中找寻存在的区别。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否属于立法技术问题

关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问题主要取决于,在民法典中其是否依照“总则—分则”结构进行单独编纂。赞成一方主张民法典分则应该单独设立人格权一编。而反对者则不赞同将人格权编进行单独设立。因此,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关系到民法典具体的编制设置问题,需要着重探讨民法典如何安排人格权。基于此,笔者认为这一类问题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因为人格权非常重要,但是在民法典中不仅仅需要加强人格权的重要性,还需要着重关注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制度等。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没有给予一个明确标准,导致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判定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制度。而想要提升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就需要将其融入民法典之中,并平等设立这一编。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依照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民法典编纂工作来看,我国基本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但是在编入民法典中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依然保留了单行法的地位。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我国民商关系中处理民法典体例的考量,并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而不编入民法典中。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没有编入民法典中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应该与编入民法典中的物权、合同制度等具有同样的重要地位,都属于市场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人格权不具备独立成编的要素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基本以权利为核心构建规范体系,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首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权利人是谁;权利指向的对象是谁;权利人本身享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何。从这些问题来看主要围绕三个方面问题来展开,一是权利的主体问题;二是权利的客体问题;三是权利的内容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针对权利而言如何产生、变更、消灭,主要取决于在法律事实问题中权利变动的情况。因此,如今的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包含四种基本要素,分别是: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事实。

在采用民法典中的“总则-分则”结构中,主体与客体之间常常被编入到总则之中,法律事实中所包含的法律行为由于存在一定的共通性也被编入到总则之中,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内容则被编入到分则之中。因此,在“总则-分则”结构的民法典中,分则通常把权利的具体内容和特有的法律内容编入其中,由此可见民法典分则具备两种要素,即权利的内容和法律事实。

在《民法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不能独立成编人格权,并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进行了有效结合,构建了良好的立法模式,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内容。针对这一内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进行独立成编需要找出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而另一部分人认为,人格权应该与物权、债权同样在民法典中占据一席之地。

四、对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期望

民法典分则的编纂需要进一步强化人格权保护,从而确保人格的尊严不受到侵害。在进入新时代社会以后,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生活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民群众开始追求更高级的精神文化生活。而这时人民在确保自身财产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可以使自身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且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都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注重强调加强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以及公民人格权。由此可见,人格权的保护已经纳入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主要内容,且这同时也是民法典分则编纂中对人格立法法一种期望。

在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对公民的名誉、隐私等造成严重的侵害,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等。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加强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人格立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在编纂民法典草案中加入人格权的基本要素,进而充分体现增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

五、结语

从立法机关的预设来看,民法典编纂的主要目标是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基础上,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民法典,且该民法典的内容必须要具备协调统一性。而在编纂过程中必须要兼具两种基本原则:一是必修要尊重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自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先发展起来;二是将科学立法精神贯彻下去,从立法层面来加强立法质量,将依法治国充分运用到实践之中,有效实现“良法善治”。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牢记我国基本法律初心,以及构建民法典的使命,使民法典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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