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企业成长的影响因素及其金融扶持策略研究

2020-11-30 09:07彭修竹张子博魏涛
时代金融 2020年27期

彭修竹 张子博 魏涛

摘要: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结合独角兽企业的特点,我们把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历程划分为萌芽期、初创期、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的成长过程中独角兽企业都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本文分别从政府、商业银行、私募股权基金和独角兽企业等角度,提出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独角兽深度融合的扶持策略,逐步将独角兽企业打造成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创新极。

关键词:独角兽企业 成长影响因素 金融扶持策略

一、引言

独角兽企业不仅对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且由其所催生的新业态对传统产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与消费模式的变革。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的独角兽企业数量已达206家,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独角兽企业最多的国家。从行业分布上来看,我国的独角兽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媒体娱乐、物流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从地域城市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南京这五个经济实力较强、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聚集的独角兽企业数量最多。按估值规模计算,我国的蚂蚁金服、字节跳动与滴滴出行已成为全球独角兽企业的前三。

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背景下,独角兽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或一座城市的创新活力,而且也是其引领未来新经济和新科技发展方向的重要标志。尽管我国的独角兽企业在数量上已居全球第一位,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独角兽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需要以科技创新为基础,需要通过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把一座城市打造成促进区域发展的创新极,以逐步增强整个区域的科技协同创新能力,使我国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步入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由于独角兽企业具有科技创新性、快速成长性和对传统产业的颠覆性,因此其在成长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多轮融资需求,如果不能及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独角兽企业很可能面临中途夭折的窘境。本文基于在成长的过程中独角兽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实际情况,根据影响独角兽企业成长的因素,从有效解决其资金缺口的角度来探讨培育独角兽企业的策略。

二、我国独角兽企业成长阶段的划分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从国家对独角兽企业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独角兽就是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之后这些独角兽企业便打开了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也就意味着其有效化解了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自此便退出了独角兽企业的行列。因此,我们应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独角兽企业从成立到上市之前的这段成长历程。美国学者爱迪斯根据企业的发展与成长轨迹,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发展、成长、成熟与衰退四个阶段。在成长为独角兽之前,中小微科创企业往往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孵化与培育过程,纵观独角兽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我们可以把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历程划分为萌芽期、初创期、快速成長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由于在萌芽期、初创期和快速成长期阶段这种类型的企业还没有达到10亿美元的估值规模,我们只能称其为准独角兽企业。

作为创新驱动背景下引领新经济发展方向的高成长性科创企业,独角兽的诞生可能源于一项独门绝技或对商业模式的一个新创意。因此,在萌芽期独角兽企业创始人的思维模式和对科技、经济发展的前瞻性预判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滴滴的创始人程维正是出于解决出租车司机与乘车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产生了借助于互联网的平台创立滴滴出行这一独角兽企业的想法。以往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接受过良好教育的群体往往更容易接受与主导变革与创新;同时通过对独角兽企业创始人特征的分析,学者们也认为,具有多次创业与平台从业经历都是激发投资者创办独角兽企业的重要影响因素。另外,从我国独角兽企业的区域分布来看,一个地区丰富的创新资源、较强的协同创新能力以及较高的研发强度等,都是催生准独角兽企业的良好外部条件。我国的首都北京之所以聚集了全国最多的独角兽企业,也主要是得益于北京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处于初创期和快速成长期的准独角兽企业大多是中小微企业,在此阶段准独角兽企业会呈现出高投入、高成长的特点,现金的流出量往往大于流入量,这就决定了在这一阶段其会普遍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其在初创期潜在的高风险性也往往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有力支持。因此,在这两个阶段能否获得天使投资人的青睐是其有效解决融资难的关键。而要想获得天使投资者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可,准独角兽企业所提供服务或产品就必须具有创新性,所在行业或所处的领域必须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这是其能否最终成长为独角兽企业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准独角兽企业便逐步走向成熟,并最终成长为独角兽企业。这时独角兽企业一般来说在市场上已经站稳脚跟,不仅具备了较强的创新能力,而且品牌效应也开始彰显,在整个行业和所在的区域也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进入成熟期之后独角兽企业并不能止步不前,需要通过持续创新来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如果满足于现状得过且过那么最终将会被淘汰出局。在这一阶段独角兽企业一方面应通过策划上市进一步促进自身发展壮大,另一方面还要努力发挥对其他准独角兽企业的带动与辐射效应,推动创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通过对自身创新资源的优化整合来不断实施颠覆性创新,进而打造出一条创新生态产业链,以增强对其他准独角兽企业的孵化功能,以持续创新和对其他关联企业的培育逐步打造出一个独角兽企业集群,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独角兽企业上述引领作用的发挥一方面需要依赖于国家对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地方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高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的金融支持策略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汽车交通和文化娱乐等领域涌现出了一批独角兽企业,这些独角兽企业以其崭新的商业模式和颠覆性技术创新为人们提供了新的业态,以创新为引擎推动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如何培育出更多质量更优的独角兽企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议题。基于独角兽企业成长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关键影响因素,本文立足于金融扶持的视角提出如下促进我国独角兽企业成长的策略建议:

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出台培育独角兽企业成长的金融支持一揽子方案。首先我国政府应重点对处于基础研发环节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大力支持。独角兽企业虽然萌芽于创始人的一个创意或一项创新技术,但是处于基础研发环节的研发项目一般来说,前期投入较大且周期较长,在经济效益方面往往难以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难以对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者产生吸引力。因此政府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处于基础环节的研发项目进行倾斜,以逐步夯实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基。其次,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降低独角兽企业IPO的审核门槛,积极扶持独角兽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发行CDR回归A股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其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最后,各省级政府可设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基金,对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以及高端装备等科技前沿领域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进行遴选,将那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作为准独角兽企业重点进行培育,与此同时还可设立科技创新担保基金,通过分担独角兽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来解除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扶持的后顾之忧。

二是商业银行也应不断推动金融创新,为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独角兽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与服务。为了支持獨角兽企业的成长,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工银创客+”成长营项目,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也推出“科技含权贷款”业务类型。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借鉴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期权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并积极加强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强化科技银行对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独角兽企业的扶持功能。重点对独角兽企业创始人的特征、技术创新性、经营领域以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不断提升对准独角兽企业鉴别能力的基础上,对具有成长潜力的准独角兽企业适当降低信贷审批门槛,为独角兽企业的爆发式成长提供比较宽松的信贷条件,以供应链金融作为驱动助推更多的科创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

三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独角兽企业进行深度融合。首先,各个省份应积极吸引高质量的基金管理团队入驻,以进一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水平与运作效率。其次,各大中城市尤其是中西部省会城市,应积极引入国内外具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在当地设立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和项目基金,并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遴选一批优质的创新创业项目入库作为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逐步打造出高效的创新创业资本形成机制。再者,各地区还应进一步优化基金发展的环境,构建创新创业基金管理人免责机制,在基金的投向与使用方面充分体现出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宽容与鼓励。最后,在成长的各个阶段,独角兽企业也应对自身的创新水平、发展前景以及未来潜力做好宣传推介,以更好地获得天使投资与创新基金的青睐与支持,逐步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为自身实现爆发式成长拓展更广泛的融资渠道,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独角兽企业的有机融合,使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成为促进我国进一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引擎。

四、结语

本文基于克服独角兽企业融资约束的视角,根据独角兽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影响因素,从政府、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以及独角兽企业本身等层面,探讨了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的金融支持策略,以更好地实现金融资本与创新项目的有机对接,促进各个创新主体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独角兽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更好地践行我国所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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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彭修竹为贵州财经大学会计院硕士研究生;张子博为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生;魏涛为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