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EPC总承包经济合同管理

2020-11-30 09:07陈学云
时代金融 2020年27期
关键词:EPC总承包合同管理特点

陈学云

摘要:EPC总承包合同是当今国际水电工程采用较多的合同模式。对施工单位来说,了解EPC总承包合同特点,做好EPC总承包合同管理,对企业创利有着重大影响,本文将对国际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管理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EPC总承包 合同管理 特点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与建造交钥匙合同,承包商需承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造价全面负责,工程满足业主要求后,整体移交给业主。

EPC合同通常包括合同协议书、特殊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业主要求、投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一是适用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例如水电站、火电站、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是业主或业主代表取代了工程师,依据合同条款及业主要求等监督管理工程实施。

三是固定总价且大多数按照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款。通常在合同第14款中对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四是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在施工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简明合同条件等四份FIDIC合同标准格式中,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场数据。第4.10款规定承包商负责审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除了第5.1款“設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外,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不可预见的困难。第4.12款规定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承担对应风险。

第三,承包商对设计负全责。一般情况下在业主要求中会对设计技术标准进行约定,但业主或业主代表对设计文件的审核不免除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且承包商提交设计文件后,如果业主或业主代表未能在合同预定时间内给出审核意见,承包商有权进行施工,但仍应对设计错误负责。

第四,业主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施工条件中所包含的包括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非雇主风险范围内的不可抗力,费用风险都转嫁给了承包商。

第五,承包商承担较大的工期责任。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可获得工期顺延或工期索赔的条件,并不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第六,承包商承担较大的质量风险。涉及到质量的条款有第4.9款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第5.6款提供竣工文件、第5.7款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第7.2款提供样品,第7.3款业主可随时进入现场检验,第9款实施竣工检验,第12款实施竣工后试验等。

二、国际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管理

纵观目前状况,EPC总承包合同模式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流模式,在深刻了解EPC交钥匙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做好EPC国际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投标管理

一是对项目财务及技术可行性、资金及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二是深入调查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法律法规;三是进行实地考察,准确了解项目现场周边区域主要材料供应能力及价格、劳动力水平、数量及价格、设备供应及租赁市场、工程分包价格水平、税务规定等;四是研究招标文件,在时间及费用允许情况下进行适度的现场勘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选择合适的设计标准。详细研究业主要求,分析在满足工程功能标准的情况下,可否提供不同的设计方案;五是在编制合理报价的基础上,结合初步设计及当地政治、市场情况查找风险,编制对承包商有利的合同条件,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二)合同洽谈管理

EPC项目虽然是交钥匙工程,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但这是有条件的交钥匙,所以在合同洽谈过程必须尽可能朝着承包商有利的方向发展。

1.尽量采用中国技术标准及国产机电设备。EPC国际工程设计方大多数是中国的设计院,熟悉的是中国技术标准及规范,采用欧美技术标准往往给设计工作带来大量的问题,对工程建设成本的控制也不利,因此在合同谈判时,应尽力说服业主采用中国技术标准。同时EPC国际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使用国产机电设备往往是贷款成功的前提。

2.尽量简化业主要求对设计方案的约定。EPC总承包合同承包商风险较大,如果业主要求中除了对工程功能及使用的要求外,对工程设计进行太多约定,不利于承包商进行设计的优化从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以笔者参建的尼日利亚宗格鲁水电站为例,业主要求中明确大坝为混凝土坝及堆石坝两部分组成,但同时对两种坝型的长度及桩号进行了约定,给后续因材料来源问题而进行的大坝坝型优化带来了较大困难。若在合同谈判时删除业主要求中类似过于详细的规定,将为后续的工程实施及成本控制带来便利。

3.明确工程范围,增加不可预见的困难条款。审核业主要求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承包商与业主的责任范围是否有明确的界限划分,以笔者参建的加纳布维项目及尼日利亚宗格鲁项目为例,两个项目均增加了地质方面的不可预见的困难条款,明确了大坝开挖工程量上限或者建基面高程,超出范围部分业主将对承包商进行费用补偿,以及工期补偿(如确实影响工期);同时宗格鲁项目还增加了土料、石料等超运距的补偿条款,以化解料源运距风险。但宗格鲁项目对业主设施及服务、承包商设施移交规定不清晰,也给项目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4.修正开工条款。EPC合同条件第8.1款规定,业主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且开工日期应在合同全面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天内。由于国际水电项目工期要求普遍较高,且进场所需时间长(尤其是新进国别市场),因此将开工时间通过有利的合同条款适当往后推迟,能有效地化解工期延误罚款风险。加纳布维项目通过修正合同生效条件(与贷款协议等挂钩)、开工条款(与预付款支付挂钩)等有利条件将开工时间推迟,项目开工时间较实际进场时间推迟了一年,有效地化解了工期延误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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