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2020-11-30 09:15刘钰雯
中国市场 2020年29期

刘钰雯

[摘 要]区域贸易安排主要因地缘性,在多方面有共同的追求而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建立。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一国地缘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一国保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对国家经济、政治、外交等各方面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区域贸易安排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出发,比较、分析世界三大典型的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内容、特点,并结合目前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就中国参与的两个区域贸易安排: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主体、常设机构、仲裁员的选任条件、方法的完善和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位分析、争端解决模式选择、机构设置以及争端解决主要环节的构建设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探讨中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区域貿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CAFTA;CEPA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9.075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一体化正在火热进行,世界各地自由贸易区纷纷建立,我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也在不断增加,国际贸易摩擦不断,贸易纠纷逐渐增多,各区域各类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断地建立和发展。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区域贸易安排中各方成员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机制,如果设置不合理必然会造成各方成员权利的落空和利益的损害,阻碍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在此情势下,探索一种既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又能充分发挥区域贸易安排自身优势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迫切和重要,对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势在必行。

1 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1.1 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义

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关条款和四十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来的,是具有法律效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

1.2 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解决争端的手段不一、类型多样。因为各个区域贸易安排的具体环境不同,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各不相同。争端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争端解决办法的多样性,对不同的争端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是解决问题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现,是科学解决争端的要求。争端的日趋复杂来源于区域贸易合作领域的扩大和合作程度的加深。当前,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手段有强制性法律手段、政治手段、司法手段以及三者的结合。

解决争端以政治、外交方式为主。区域贸易安排下的成员一般都是主权国家,即使欧盟有一定的超国家因素,但仍未达到可以无视欧盟成员国主权的程度。当争端涉及国家主权时,区域贸易协议、WTO规则都显得无力。此时只能通过争端当事方以政治方法、外交方式解决,相比法律方法而言,政治方法适用范围广,方式灵活,而且保持争端双方的颜面,有良好的关系。

调整范围较广。WTO争端解决机制因WTO成员的数量众多和成员情况千差万别的复杂性,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很多方面难以达成共识,其所能调整的范围较窄。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成员间国情、区情的相似性,有众多共同目标,在建立区域贸易安排前已达成多方面共识。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其所调整的范围很广泛,在投资领域,投资的定义扩大到房地产和有价证券等,也就是说,投资争端也扩大到了这些领域。同时,调整范围的宽广意味着达成了更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共识,在此机制下确定的义务更容易得到很好的履行。

1.3 RTA中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区域贸易安排(以下简称RTA),即一些国家或实体间针对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安排而言的优惠贸易安排。[1]目前的区域贸易安排主要有拉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共同市场、东南亚国家联盟、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联盟等,发展水平最高的是欧洲联盟。当今贸易全球化成为主流,而贸易区域化正是这一主流的动力,贸易全球化始于贸易区域化,全球各贸易区不断建立、发展,竞争国际化不可避免,贸易区域化势不可当,所以很有必要在RTA中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各类区域贸易安排都是基于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共同目标,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必须建立一整套贸易、投资的合作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其次,由于RTA各成员经济发展、立法和社会文化理念的差异性,贸易、投资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种矛盾和争端,若是得不到及时协调和处理,必然阻碍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没有安定的环境和利益的保障机制,贸易和投资就很难实现,而争端解决机制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建立;最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成熟的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实践证明,区域贸易安排的稳定和繁荣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决定了区域贸易安排必须要有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2 当今主要区域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及分析

2.1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2.1.1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NAFTA)[3]由其特定的背景决定其多套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有着相似而又不同的法律解决争端的方法。

2.1.2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NAFTA争端解决机制吸收了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并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强调互相合作和善意地解决争端,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模式。其特点有:争端解决机制套数多、与其他机制兼容;受案范围广;争端解决主体扩大;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

2.2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

2.2.1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欧盟主要是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解决区域内部争端,具有超国家因素的欧洲法院是欧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兼具国际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国家的宪法法院等多种属性。[4]欧盟法院对以欧盟机构或者成员国为被告的诉讼和欧盟条约及其相关机构的规章的解释,以及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效力认定都具有管辖权。它可直接适用欧洲联盟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最终裁决。

2.2.2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解决争端的司法性质是欧盟争端解决机制最显著的主要特点。因为有政治一体化的目标,欧盟的区域一体化程度很高,其争端解决机制机构被赋予巨大权力,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典型的以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模式。

2.3 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2.3.1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外交解决与法律解决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手段。该争端解决机制强调在《东盟宪章》[5]框架下,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强化磋商机制,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依照东盟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争端,棘手问题将交由东盟首脑会议协商决定。

2.3.2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由于东盟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其相关规定不具有超国家因素,因此在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法律问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成员国争端的司法性机构,各方义务依靠自觉履行。东盟的发展历程证明,这是一个适合东盟自由贸易区区情的争端解决机制。

3 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与完善

3.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3.1.1 CEPA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确立了一种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它可以被视为同一主权国家内管辖不同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间的区际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在CEPA协议中,当双方在执行CEPA 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任何争端,将由联合指导委员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

3.1.2 CEP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设想

CEPA争端解决机制模式选择。CEPA成员各方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在根本利益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故协商、谈判、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等政治解决方法应为首选。CEPA争端解决机制应将区域贸易安排的长远发展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体利益优化前提下,更多的考虑争端涉及的区域贸易安排整体利益。

争端解决机构设置。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上,双方最先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是具有最终决定争端解决方案权利的机构。联合指导委员会制定争端解决各环节所遵循的原则及实施细则。联合指导委员会下设中立的作为常设机构的工作组和争端解决方案履行的监督小组。工作组成员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负责争端的调查和分析,并研究制定争端解决方案,扮演方案提供者角色。

争端解决的主要环节。争端的解决应以政治方法用尽为原则。首先,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也可以邀请中立第三人进行斡旋、调停、调解;其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任何一放均可以向工作组提出帮助请求,工作组在争端当事各方的配合下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双方和解方案;最后,如果任何一争端当事方不同意工作组的方案,可请求提交联合指导委员会决定最终争端解决方案。在以后的发展中应逐渐顺应潮流,设立争端解决司法性规则并按规则进行,逐步向法律模式倾斜。

3.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3.2.1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该协议适用于各缔约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缔约方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协议对争端适用的范围、调停和调解、仲裁、补偿及中止减让等争端解决的主要环节做了规定。

3.2.2 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主体规定的欠缺及完善。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将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列入其适用主体范围,使得自由贸易区中争端的大多数当事方被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私人利益没有得到很好保证。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企业和个人扮演着主要角色。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主体的扩大化,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发展的必然,是与当今贸易争端发生在非政府间的数量不断增加的相适应的结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应顺应这一趋势,以更好地融入区域一体化浪潮中。在区域贸易安排下,贸易参与方不仅是作为主权国家的区域贸易安排缔约方,更多的是企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个人,同时还有各种社会组织。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主体延伸到公民、法人、民间组织。

争端解决常设机构的欠缺及设置建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不利于在争端发生后迅速进入争端解决程序。随着贸易往来的增多,争端也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争端解决机制更为高效和快捷地处理争端。

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还不成熟,那么可以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常设机构——争端解决指导小组,指导争端当事方指导紧急情况下争端的暂时处理,平时可为引导、帮助争端解决的进行,在程序方面为争端当事方提供便利,在实体方面提供建议。指导小组应定性为服务机构,以便利性争端当事方为机构设置的原则,同时保持中立性。

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任条件和方法的不足及改进。仲裁员的选择是公平仲裁的一部分内容。笔者认为,应将所有仲裁员纳入此规定中,以确保仲裁的客观公正。此外,允许从参与调停、调解阶段的第三人中选择仲裁员,因为该第三人對案件较为知悉且属中立,可以更有效率地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另外,應由自由贸易区成员各方代表组成的一个专门机构编制出仲裁员名册,列出一系列符合资格的、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知识的仲裁员名单,以供争端方从中选择适合的仲裁员人选。但专家名册只是参考建议性质,不应具有强制性,允许争端当事方争取其认为解决争端中对自己更有利的合理的因素。在争端当事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抽签选择仲裁庭组成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防止程序的拖延,还可以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仲裁员的确定,除了合格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还应遵循回避制度,在对方证明符合回避情况时另一方提名的仲裁员应回避。

4 结语

本文分析了当今主要区域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各自特点以及总的特点,认为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要从区域贸易安排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既要考虑区域情况,又不能违背WTO等相关国际组织规则,同时自身应明确、简便以满足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需要。一个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好与坏,不在于制度设计的先进与否,而在于其与不断变化着的区域情况的适应性,在于能否达到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尽管不能照搬其他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但不可否认它们对如今中国参与的还不成熟的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不久的将来中国能够探索出能圆满解决CEPA区域争端的高效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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