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困境及其保障路径

2020-11-30 09:15孙西汀
中国市场 2020年29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权益

孙西汀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法律缺失、监管缺位,违法违规事件频繁发生,文章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分析和探讨这个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9.133

近年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催生了诸如第三方支付、P2P、直销银行、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网络征信、数字货币等大量金融新产品和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具有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这样一种错配性质,加之互联网金融项目多为跨地域且跨行业业务,其一旦爆发市场风险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有必要思考如何在这个新兴领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催生了众多的消费者,他们绝大多数非专业投资者,风险意识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1.1 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不足

网络上各种木马病毒横行,攻击事件层出不穷,更有专门针对网络金融服务的攻击手段、攻击程序,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存在网络安全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引入风控措施,但其中的问题也很突出。如P2P行业中“人人贷”推出的本金保障计划为理财人提供风险共担机制,据此计划、从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当理财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人人贷”则先用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垫付理财人的本金和逾期利息,再由公司去催收,但“人人贷”并未拿出自有资金充实风险备准备用金,无法对所有的借款进行兜底垫付,因此对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使用规定了时间顺序、债权比例以及有限偿付等规则,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必然有部分消费者利益无从获得保障。更有P2P平台的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没有有效隔离,频频爆发平台卷款跑路事件。此外,还有一些承担资金托管功能的第三方机构,虽无权处分托管资金,但其在技术上可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谋利,一旦挪作他用,进行高风险活动失败,便不能及时返还给消费者。

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不足

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需进行注册,必须在平台上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邮箱、银行卡账户等个人信息,消费者在平台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储存在网络平台的数据库中。很少有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其收集、保存、传递、加工、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建立起完善的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完整机制。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保管不当和监管缺失,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被非法盗取、篡改、买卖用于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但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受到制裁。

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精神”,消费者多数是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群,鉴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一些金融机构采取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买入了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所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没有达到发行时宣传的预期收益率。更有一些金融机构利用非法金融平台炒作虚拟货币或区块链等概念进行传销或者诈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 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一个对消费者保护不利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消费者应对自己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被侵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各种金融消费活动实际上是电子数据的上传与转换并储存于计算机系统中,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难以保留交易痕迹,特别是有些金融后台数据被加密或是被人为的删改、破坏,争议发生时提取相关证据对于消费者来说难度很大,需要专业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和设备才能还原真实的消费信息。

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困境

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含义不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中均未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以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成员”, 没有明确金融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2016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企业的结合后产生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的是网络平台和金融产品,鉴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需要法律的保护。面对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含义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无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相关纠纷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这些法规制定时多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之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即使2014年新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就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部门规章中,效力层级较低,因缺乏基本法层面的保护,发生争议时易出现各部门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2.3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失

根据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沿用传统金融分业监管的做法,即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不同的监管状态,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受银保监会监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这种分业监管模式不易应付互联网金融的混业趋势,如消费者在京东金融上可能购买某一理财产品,也可能同时购买保险,甚至同时购买众筹产品的情形,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来监管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也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便可从事金融活动,对具体业务没有任何限制,没有具体的业务指导规范,对退出市场也没有限制。

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且维权困难多

不少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交易价格不透明等信息不对称带来经济损失,也有因为人为因素导致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但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在遭遇侵权后通常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便采取自认倒霉、吃哑巴亏的做法,根本意识不到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消费者有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面临着空间距离带来的高额维权成本和电子数据举证困难的问题。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路径

3.1 完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的法律有待制定和完善。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多项权利,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诉求,如为了消除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等,因此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从源头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系统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网络安全风险会给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失,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符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风险分配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由消费者控制的那部分网络风险,如因数据系统瘫痪、拥堵或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转嫁风险,从而不愿意在系统维护与技术提升方面投入更大的成本来维护系统运行稳定和保护数据安全。最后,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确立“信息主体授权在先”的约束规则,要求沒有公民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随意采集、使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或把其透露给第三方,出台《刑法》司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明确金融企业或其员工私自出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侵权行为的起刑点、量刑标准等,震慑金融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犯罪行为。

第二,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足见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相关部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形态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适应性法规,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第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本质相同,因此在沿用现有金融监管原则和方向的基础上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如在电子签名、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出台具体的规则, 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明确监管责任和执法依据,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法律纠纷的处理,从而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2 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内部的自我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是由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行业组织,成员们共同制定章程和规则,致力于构建自律管理体系,当前不少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服务中,虚假宣传金融产品、订立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泄露个人安全信息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股权众筹等尚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在具体监管规则尚未出台之时,就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组织作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规范的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规则、产品流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3 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纠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妥善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消费者可采取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遍布各地,应充分发挥网络仲裁跨越空间、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建议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预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网络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至于消费凭证,应该建立可信的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存制度,将电子数据交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保存,在消费者维权时可直接向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减少证据的获取成本。

3.4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宣传教育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政府有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宣传教育的统筹规划,一方面强调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金融教育上的社会责任并将之纳入日常监管,要求平台专门开辟宣传版块普及金融知识,尤其在推广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有义务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客观认识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推动金融知识进课堂,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蕴藏着巨大的机会,也存在很多的危险,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来寻求切实可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网贷之家.人人贷U计划的100%本金保障[EB/OL].(2010-10-13)[2019-12-19].https://www.wdzj.com/jhzt/170509/rrdUjhd100bjbz_139/.

[2]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135-143.

[3]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困境及其权益保障[J].银行家,2016(11):124-126.

[4]叶旺春.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则[J].科技与法律,2014(3):430-438

[5] 李勇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银行家,2015(11):74-76.

[6]吴朝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征信,2015(2):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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