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家的基本释义、形态与功能

2020-12-02 02:02安丽梅
唐都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家族个体家庭

安丽梅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自古便有“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家齐而后国治”的思想观念,强调家在个体发展、社会运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农耕经济时代,家是集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居家生活、教育、休闲娱乐和精神慰藉为一体的社会单位,人的生老病死、教育娱乐、衣食住行均可以在家中获得满足,一切人际关系和社会组织也以家为中心,而且“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1],“故中国社会亦以家族本位为其特色之一”[2]。尽管当前家庭规模、形态与功能发生了变化,然而家庭对于个体生存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而言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面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家的基本释义、形态与功能,对当前重视家庭与家庭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一、“家”的文字学释义

《甲骨文编》收录“家”的甲骨文字形约二十种[3],其上半部分由房屋之形构成,表明为居住之地;下半部分的写法从象形角度来说,似乎是从事物的侧面而非立体角度描述,主要由一身一耳两足一尾构成,但是身躯和耳较为庞大,足、尾较短。“家”下半部分的抽象写法也多为一身一耳两足。在古代能够处于“房屋”之下的动物主要为六畜之中的猪、马、牛、羊、狗五种,鸡为两足禽类率先排除。通过短尾、短足、庞大的身躯和耳朵可判断“家”的下半部分为豕。在“家”的甲骨文的诸多字形中有两点应值得注意:一是在“家”的下半部分,有的字形在其肚下多了一笔,是为豕的生殖器,表明为牡豕,是雄性的象征,与古代生殖器崇拜、祖先祭祀有关;二是有的字形为房屋与豕相连,可从家牲房屋结构解释。人厕与猪圈相连、合用则表明家庭形态的进步,表明个体家庭生活的稳定。家居生活稳定之后自然就追求生活的实用性,时至今日,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人厕与猪圈相连、合用的房屋结构依然存在。《金文大字典》收录“家”的金文字形近50种,从其诸多金文字形来看,在商周时期“家”的基本字形已经固定,为上下结构,由形象逼真的“宀”和“豕”构成,故从宀从豕。《金文大字典》明确指出“家”的本义是指“人们身体住所的房屋宫寝”[4]。

许慎注“家”为“居也,从宀,豭省声”,为形声字。“宀”指“交覆深屋也”,即居住的场所,由是家的基本字义为“居也”,并从“豭”得声,是为形声字。古文字学家围绕许慎对“家”的基本注解,对“家”的字音、字形、字义展开了深入的探讨,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家”是从“豭”得声还是声义兼得;二是家是否从宀,入宀部。

在“家”的字音方面,汪奎在《释家》中指出,“家”为“豭省声”,从“豭”得声,而非取其义。他认为许慎定义的省声“实从某字以得声,而特省其字以成体,时或取义亦有不取义者”,以此为理论前提,明确指出“家之豭省声,亦第取其声,不取其义也”[5]7394。继而又以“宫”类比,论证“家”从“豭”得声的正确性,“《尔雅·释宫》牗户之闲谓之扆,其内谓之家,是家与宫为同类。而《说文》宫下云从宀,躳省声。盖亦但取其声不必拘于义以为说。此又足以为家例也。至家之说声云居也。则更取双声叠韵以为训。而家之为豭省声益可信其非误。”[5]7395许慎对“家”与“哭”的注解有异曲同工之处,“哭,哀声也,从吅,从狱省”,而非从犬,由此“则知家当从豭省声”[5]7397。笔者认为,“家”不仅从“豭”得声,而且得义。“豭”为“牡豕也。从豕叚聲。古牙切”,“豕”为“彘也”,二者均为猪的意思。在甲骨文的家字中,“豭”的字形与“豕”相同,盖由于后人从其省体,于是家字成形。因此可以推断“豕”为“豭”之省,故“家”从“豭”得声取义。

在字形、字义方面,古文字学家对于家是否从宀而入宀部,争议较大。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家”从宀豕,当入豕部。周伯温在《六书正讹》较早提出该观点,并以“牢”字类比,指出“家,居牙切,与牢同意,豕居,故从宀、豕,后人借用为室家之家。牢,牛屋,后人借用为牢狱之牢”[6],因而“家”字当从宀豕,不从豭省声。段玉裁同样持此观点,认为家入豕部从宀豕,并进行了详细论证。他先从读音的角度提出质疑,“豭省声读家,学者但见从豕而巳,从豕之字多矣,安见其为豭省耶,何以不云叚声,而迂回至此耶”,因而提出其基本观点,“窃谓此篆本义乃豕之居也,引申叚借以为人之居,字义之转移多如此”,紧接着他以“牢”作类比,指出“牢,牛之居也。引伸为所以拘罪之口牢,庸有异乎”,继而指出“豕”的优点,“豢豕之生子最多。故人居聚处借用其字”[7]337。因而“家”之本义应当为豕之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久而忘其字之本义。使引伸之义得冒据之”[7]337-338。徐灏则是从家家皆有畜豕的角度论说的,“灏谓家从豕者,人家皆有畜豕也。曲礼曰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5]7390。孔广居在《说文疑疑》认为家从豕,是古代治家保家之道,“有家则安,观家之从豕,可以知先民养民之道矣。”“马之用,以足牛羊之用,以角犬之用,以齿鸡之用,以歫其用,过猛不宜。家惟豕之用以鼻外柔内刚,故家字从之,有治家之道焉,有保家之道焉。”[5]7391《魏三体石经》则从祭祀的角度论说“家”从宀豕,“古者庶士庶人无庙祭于寝,陈豕于屋下而祭也”[5]7397。杨振镐论证角度最为新颖,他从星宿角度论说家当从豕,“按本草纲目李时珍曰,豕在禽兽室屋,定之方中乡篓云,定星昏中而正四方,于是可以营制宫室,故谓之营室。博雅营室谓之豕韦。窃意家与室同,家字从豕,或取此义”[5]7395。

也有一些古文字学家对“家”从宀豕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家”当从宀彖,“家”当从宀亥,“家”当从口。《说文解字校义》指出:“许君人兽之辩极严,若以家为豕圈宀部,不应首列此字而训为居也”,“家”训为豕之居,就没有了人畜之辩。因此“家字本无别义,其所以从豕者,非犬豕之豕,乃古文亥字”。更准确的说,“家”当从亥,“亥为豕,与豕同,集韵,亥古作豕,亥下云一人男一人女也,从乙,象孩子咳咳之形。按礼云男有室女有家,亥为一男一女而生子,非家而何此?”[5]7388故“家”当从亥。钮树玉则认为“家当从彖”,他首先从读音的角度来论证,他以“蠡”为例,指出“蠡从彖声,刘子政蠡与嵯峨为韵,杨子云赋蠡与它为韵。《广韵》蠡亦收戈与家字,古读合”,以此类比“家”也应从彖;继而从事实推理反驳“家”当从豕的观点,指出家字“若入豕部,则人畜不分矣”[8]。王筠在《说文句读》中认同钮氏观点,“钮氏树玉曰家当从彖,省声。古文不省可证也。如蠡从彖声”[5]7390。徐承庆在《段注匡谬》中指出“家”当从口,“口部必养畜之栏也,豕部豢下云以谷圈养豕也。圈乃豕所居。若以家为豕居,引申假借以为人之居,此与马头人马长入持十为斗何异也?且人畜齐等,造字者必不若是之悖乱,权重解字必不若是之也”[5]7389。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对“家”的字音、字形、字义得出基本结论。在字音方面,“家”从“豭”得声,宋代的《集韵》、元代的《韵会》、明代的《正韵》均标为居牙切,《康熙字典》则与宋明以来读音相同,注音加。在字形方面,“家”由“宀”和“豕”两部分构成,一说为形声字,一说为会意字,笔者认为该字应为形声兼会意字。在古代文字学中,“豭”“豕”“亥”“彖”等皆为“豕”之意,不同学者对家的字形探讨始终围绕在“家”与“豕”的关系之中,基本认可“猪”作为古代六畜的地位,承认“猪”在古代农耕社会、家居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字义方面,“家”的基本涵义是指人之居、人之聚的场所。许慎的概括极为简练,将其界定为“居也”;段玉裁则将其具体化,强调是从“豕之居”演化为“人之居”,戴侗则认为“家”为“人所合”“三人聚门下”[9]之义。无论是人之居的家还是聚于门下的家,其基本释义始终离不开“豕”的存在,“豕”既是古人生存食物之必需,生活稳定、家庭财富的象征,又是祭祀物品,有着更为深刻的精神意义。“家”在我国古代不仅是人居、人聚的场所,还有着更为丰富深刻的内涵。

二、中国古代“家”的基本形态

“家”作为人居住、聚居的场所,进而演变为个体家庭、家族组织,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在人类从野蛮社会、蒙昧社会进入到文明社会之际,家庭形态也相继从血婚制家庭、伙婚制家庭演变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家”的甲骨文表明殷商时期我国就已进入了稳定的家庭生活时代,而首先形成的家庭形态则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明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家庭形态逐渐从个体家庭演变为有组织、有层次的家族系统。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族组织由此构成了我国古代“家”的基本形态。

(一)家为同居、共财、共爨的个体家庭

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家庭形态也逐渐从血婚制家庭、伙婚制家庭、对偶婚制家庭过渡为一夫一妻制家庭。至迟从夏代开始,我国进入了文明社会,家庭形态也逐渐演变为个体家庭。甲骨文、金文的“家”之字形表明殷商时期我国家庭形态已具备了房屋、人以及以畜豕为代表的家庭物产等基本要素,其中家庭的人员构成以父子为核心,家庭形态为一夫一妻制。

我国古代的个体之家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子关系为轴心,同居、共财、共爨的社会组织形式。“家”首先是夫妇居住之场所,《尔雅·释宫》曰:“户牖之间谓之扆,其内谓之家”,在门窗之间的屏风之内,即为家,为夫妇居住之家。先秦时期“家”多与“室”通用,但二者又有区别。“家”多指“夫家”,“室”多指妻子,“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10]。其次,“家”以父子关系为轴心。由于古代重视父子血统关系,为保证血脉传承、财产继承的纯正,收养行为并不被赞扬,且有严格规定,收养关系并未构成古代“家”的基础。再次,古代之“家”为共同居住、财产共有、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的饮食起居、财产分配、教育娱乐等一切活动主要由家长决定,父子、夫妻、兄弟关系更多的是上下垂直关系。

一般来说,我国古代家的规模与结构是稳定的。从家的规模来说,个体家庭的人口数在5人左右,《汉书·食货志》记载:“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11]1038,说明汉代农户家庭人数为5人左右。据我国历代户口资料记载,“除少数朝代家庭户的平均规模出现过高和过低的记载外,多数朝代家庭户的平均规模都略高过5人”[12]。多数家庭主要指平民百姓家庭,这些家庭的人口数量占据了古代社会的绝大多数;少数家庭主要指社会上层家庭,如王室贵族家庭、官僚士大夫家庭以及富商家庭等,他们的家庭人口数一般超过五口;鳏寡孤独等家庭的人口数则一般在五口之下。在家庭结构上,普通家庭多以父母妻子为主,也有以父母妻子兄弟为主的大家庭。在重视孝道教化的古代社会,奉养父母是立身处世的根本,反映到家庭架构上则以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为特征,农夫需“上父母,下妻子”[13],士大夫阶层更是提倡“父母妻子与同居”[11]76。以父母妻子兄弟为主的同居共财共爨的大家庭,多指父母在而兄弟同居;也有父母薨兄弟仍同居者,比如东汉缪彤“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14]2157;还有与从兄弟同居者,比如东汉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14]1586。与兄弟、从兄弟及其妻子同居共财共爨的家庭形态在古代其实较少,尽管有政令提倡、孝道观念影响,但就实际生活需要与经济状况而言,也会出现“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15]的情形,父母妻子兄弟乃至从兄弟的家庭结构并未构成古代个体家庭的主流形态。人口数在5人左右,以父母妻子为核心的家庭结构构成了我国古代社会最普遍最广泛的社会形式。

(二)家为血脉传承、层次分明的家族组织

古代社会重视血脉传承,“从时间上无限扩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6],视已故祖先、在世父祖、后代子孙为一体,个体家庭逐渐聚集为上至祖先、中及自身、下至子孙的家族。族为凑聚之意,“谓恩爱相流凑也”[17]397,族的聚集则以血缘、姻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九族为范围,“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汇聚之道”[17]398。在《礼记·丧服小记》中也有“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记载。个体家庭一般以父母妻子为主体,上至父亲,下至子女,若各往上、下推一代,则家庭人际关系就扩大为祖父、父、己、子、孙五代人,这就是“以三为五”;若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两代,家庭人际关系扩大为涵盖高祖、曾祖、祖父、父、己、子、孙、曾孙、玄孙九代人,这就是“以五为九”。因此家族一般来说是本宗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旁至三从兄弟的群体,又称为本宗九族,若为亲属服丧,也是在此范围之内。本宗九族依据服丧轻重和丧期时间的不同又称为五服,以五服关系确认家族范围。民间个体家庭基本以五服为范围确认组织家族范围,官府法律也以五服为依据审理案件,“照得审理案件,凡有同姓亲属,例应查明服制,方可按拟罪名”[18]。五服之外的同姓亦成为族人,比普通人之间的关系要近一些。

以血缘亲疏为依据,古代社会还逐渐形成了以族长、族谱、祠堂、族规、族学、义田为主的社会结构,成为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系统。儒家强调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家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不同阶层家的规模与形态有所区别,却有着相似的治理结构,均为系统化的家族组织。在以农业为主的古代社会,农民阶层占了人口总数的大多数,农民之家主要表现为个体小家庭;但并非分散无序,而是以血缘为纽带,以族长、族谱、祠堂、族规、义田、义学为基本结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因而在古代诸多村落,往往多为同姓家族聚居,有着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贵族官僚、文人士大夫阶层在人口数量上占据少数,但在社会上却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是治国平天下的主体,因而尤为注重齐家。其家族结构与平民家族结构类似,但更加完善、有序,表现为族长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祠堂的祭祀、议事等功能更加完善,族规家范修订、刊刻更为规范,义田、义学运转更为普遍等。

三、中国古代“家”的功能

先秦以来,我国以个体小家庭和家族组织为主的古代家庭形态渐趋完善和稳固。古代“家”的这种特殊形态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相适应,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与个体功能。

(一)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家在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一是以户为单位向官府缴纳赋税,提供了维持国家运转的经费。国家需要一定的经费维持运转,而“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19],俸禄、饷银主要依赖赋税的征发。户籍制度则是赋役征发的依据,不少家族以户为单位,从家族利益出发敦促族人依法完粮纳税,从而避免因晚交或不交而锒铛入狱,玷辱声名,“普天率土均属臣民,户税丁银皆为正赋。家财素裕,故宜倡率争先,即资用不饶,亦宜勉力交纳。虽急公即所以远辱,不然,难免正输加役费,牵系缧绁,复玷声名,则亦何利之有哉!”[20]二是以家族作为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单位,减轻了国家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在家族本位的古代社会,人的自身的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人际关系皆以家为中心展开,加上聚族而居的农耕经济时代的聚居特色,家成为人的活动的中心。在“民胞物与”的仁爱传统感染下,在“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21]的观念影响下,古代范仲淹等组织设立义田、义仓赈济族人,“族中贫困无依者,宜加赈恤,勿吝资财”[20]88,设立义学教育族中子弟,设义冢解决贫困族人安葬问题。由是人的生存、教育、丧葬皆可在家中解决,从而减轻了官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家在我国古代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在以家国同构、家国一体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中,家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配合古代选官、司法等制度以实现“移孝作忠”的政治目标。为了增进民众的忠君报国观念,为了实现移孝作忠的政治目标,在选官制度上,实行从家族中选官的制度,如汉代的举孝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来则在科举取士以外实行恩荫制度,以此取得上层家族的支持;在司法方面,官府断案实行“准五服以制罪”的亲属法原则,重视血统、伦常之亲情,以实现政治认同。其次,协助官府管理地方事务。各家族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不同,以三老、乡绅、士大夫等为主体的家族往往影响着平民百姓的家族秩序,而三老、乡绅、士大夫等又是国家的代表,他们以国家的法令、政策为依据,在各自的家族中开展教化,上传下达,解决族内争端,而且能够形成与国家发展相一致的齐家潮流,影响着其他平民家族的治家活动,协助官府管理好地方事务。再次,稳定社会秩序。古代官府尤为重视家族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将家族与官府治理相结合,如汉设立三老制,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立宗主制,明清设立乡约制、保甲制,利用家族的力量开展教化,促使民众服从官府、和睦乡党宗族、遵纪守法,依法完粮纳税等,以此协助官府治理,稳定社会秩序。

(二)家具有重要的个体功能

我国古代的“家”是集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居家生活、教育娱乐等为一体的生产、生活单位,对人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生活之家,是人的安身之所。家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满足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为人的身体提供安放之所的基本功能,我国古代的家也是如此。个体并非孤独地生活在广袤无垠的大地上,而是得以在家中获得栖身之所,得以在家中获得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并参与到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生活中去。家作为我国古代的安身之所,以和睦为价值取向,以仁爱为基本原则处理家族人际关系和家族事务,凸显了独特的文化意义。族人之间虽有亲疏远近的区别,但“自祖宗视之,皆一体也”[20]157,维系家族和睦、保障族人生活所需,既是人的自发情感展现,也反映了儒家仁爱思想的基本要求。古代的个体家庭与家族组织实际上是一个生活互助体,通过“立义田,以给族之不能养者;立义学,以淑族之不能教者;立义冢,以收族之不能葬者”[16]等途径,基本解决了人在生活之中面临的贫苦、窘困、无业、忿争等问题。

作为伦理之家,是人的修身之所。我国自古重视修身,强调人的思想和言行合乎一定时期的社会规范,而“思修身,不可以不事亲”[22]。“亲”即亲人、家人,古代的家人际关系复杂,《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就列举了29种家族人际关系,在这些人际关系中以父子、夫妇、长幼为核心。在家中处理好复杂的人际关系是修身的重要内容。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主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观,因而在实际的家庭、家族的日常生活中,需要知晓、内化和践履相应的伦理要求。不同家庭角色下有不同的伦理要求,身为人子人妇,则须孝顺以父母为代表的父祖长辈;身为父祖长辈,则须慈爱地对待以子孙为代表的子孙后辈;身为人夫人妇,则须相互尊重,以敬为美,同时也应注意男女有别;身为兄长,则须对以昆弟为代表的幼辈友善友爱;身为昆弟,则须对以兄长为代表的长辈恭敬谦和。正是在家中,人在不同角色下对各种人伦规范的践履端正了人的思想,改善了人的言行,在这一意义上说古代的家又是伦理之家。

作为教化之家,是人的认知之所。我国古代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不发达,凸显了家族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家族教育成为古代教育的重要方式,也是个体获得生存技能、生活知识、社会规范、文化知识的重要载体。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往往自觉主动地将生存经验、生活知识传授给子孙,以使其安身立业。古代家族往往依据社会要求并结合家族特色制定族规、族训,定期在祠堂等固定场所宣讲唱诵,如《郑氏规范》记载,每逢家中祭祀、祭祖、日常聚会时,均有擎鼓数声与唱诵家规族约的仪式活动。《陆氏义门》则规定在晨起与食后会茶等日常生活中,时时吟唱家规族范,以使族人认知和接受社会规范,在家族中逐渐完成社会化。古代有些家族还设有义学、义塾,为本族子弟提供学习场所。义学的重要意义在于使更多的族人有接受教育的渠道,增加了本族贫寒子弟接受教育的机会。生活于家庭与家族的个体,基本能够获得走向社会所需的生活经验、社会规范、文化知识,家对个体而言,是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重要场所,是为认知之家。

作为精神之家,是人的立命之所。家对古人而言,不仅是日常生活的住所、接受教化的场所,还是人立命之所,赋予人存在的意义。古代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而父母之身体发肤,亦受之于其父母,这样在父系传承的生命链条中,个体既传承着祖先的生命,自己的生命也为后世子孙延续着。个体的生命作为祖先生命的延续,这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人生命的固定的缘由。作为延续父祖生命的个体,立命在于通过修建宗祠、撰修族谱、祭祀祖先等活动以示尊祖敬宗、慎终追远之意,通过承继宗祧、教训子孙等活动表达延续祖先生命、光宗耀祖之意。作为延续父祖生命的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立命在于以知孝、行孝为基础,在视听言动、进退洒扫方面修养自己的思想和言行,而孝的对象即为在世的五服之内的父祖长辈,在修身的基础上进而齐家治国平天下。古代家的解释就规定着人的生活方式,赋予了人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家不仅是个体生存发展的第一场所和终身场所,还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逐渐产生了家,自家产生之际便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在我国古代社会,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当前的家庭结构逐渐以核心家庭为主,家庭人际关系日趋简单,家庭规模日渐缩小,家庭人际关系则更加民主和平等。家庭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如经济生产功能收缩,家庭抚育子女、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一部分功能移向社会,为社会所代替。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和个体成长发展的第一场所的基本功能没有发生变化。“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24]可以说,只要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依然存在,只要家庭依然存在,只要长辈与晚辈之间、长幼之间、男女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家庭和家庭文明建设就有存在的天然基础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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