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基层法院司法舆情应对的困境及突破

2020-12-02 05:19张志江易俭国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
关键词:舆情法院司法

张志江 易俭国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江西 赣州 342300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一个时期以来,网上负面的政法舆情比较多,这其中既有执法司法工作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媒体和当事人为了影响案件判决炒作个案的问题。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要在密切关注司法舆情动向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左右,影响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在新时期、新形势、新挑战下,如何勇于面对、敢于面对、善于面对媒体舆论,正确有效地应对、引导、处置司法舆情,维护好法院形象,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课题。在此,笔者就基层法院如何正确应对司法舆情作一浅显思考。

一、基层法院司法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突发群体性事件频繁,暴力事件泄愤事件多发,基层法院处于执法办案的第一线,是社多矛盾的主要“集散地”。且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巨大,“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工作压力繁重,又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社会公众的关注度较高,出现司法舆情的几率较大。但是,多数基层法院在司法舆情应对中举措失当,进退失据。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足,被动应对。部分法院对新媒体时代司法舆情的观念滞后,认识错位,对司法舆情抱有恐慌性的惧怕心理,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认为司法舆情言论片面、极端而消极,没有意识到网络已经成为了民意沟通、疏导情绪的重要渠道,在舆情爆发时,显得手足无措,应对失当,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表现在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对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本应正确面对、及时解释的,但语言含混、一味搪塞,或应及时处置以正视听的,但躲躲闪闪、意图回避,或者对媒体的采访一律拒绝,又说不出拒绝的理由,造成被动局面。这样,从正规渠道听不到权威的声音,事情的本来面目也就在公众的发酵中扭曲变形,司法舆情如洪水泛滥,一发而不可收拾,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方法不当,低效应对。一是有些基层法院在长期工作中总带有些“特权”思想,对待媒体的态度表现得格外敏感和脆弱,不是闻过则喜,而是闻讯大怒。遇到媒体曝光,往往只会选择托关系、找门路,说好话、赔笑脸,请吃饭、送礼品,缺乏应对媒体的基本常识和手段;二是有些基层法院仍然采取封闭消息、压制媒体的策略来应对司法舆情。在过去信息闭塞时代,这种策略确有其实用性的一面,可以避免更大范围的社会震荡。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一味的“封锁消息、压制媒体”已成为人民法院应对司法舆情危机的桎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近来,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舆情事件发生后,面对媒体“失声”、甚至“失控”的现象并不少见,一度引发媒体持续发酵,酿成许多“苦果”。

(三)机制不全、临时应对。首先,大多数法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客观存在,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以审判业务为核心进行运转,大部分没有建立相应的司法舆情应对工作机制,也没有专门从事司法舆情管理工作的队伍,没有形成系统的对策和措施,舆情危机发生时,才开始收集涉诉司法舆情,造成反映不及时,疏导不到位,应对举措难以跟上扩散速度。其次,部分法院没有建立相应的舆情监测预防制度,对新型的司法舆情,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或者还是单纯地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导致无法在第一时间获知敏感信息,对负面舆情准备不足、反应迟钝,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由于基层法院对舆情危机事前缺乏预测,事后缺乏对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实行有效控制,从而导致舆情危机的扩散,甚至一件小事情酿成网络公共事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基层法院司法舆情频发的原因

司法舆情的产生,并非偶然。究其原因,客观上在于基层法院不善于与媒体沟通,缺乏对舆情收集和分析,欠缺应对舆情经验和手段,主观上基层法院没有舆情危机意识,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舆情应对处置机制,也没有专门的舆情管理处置机构和人员。除此之外,司法舆情的产生,还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环境原因。

(一)司法公信与群众期待的差距。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变革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群众纠纷不断凸显,民众对公平正义抱有善良的期待和朴素的愿望。然而,司法实践的效果远远达不到公众的心理要求,司法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往往会引发司法舆情,官方发布的信息容易引起公众对事件的怀疑,媒体报道尤其是负面的报道往往能获得更多受众,特别是网上出现的负面信息,常常以燎原之势迅速蔓延,形成舆情危机。

(二)司法裁判与公众利益的博弈。近年来,全国四级法院年审执案件总计达1200多万件。部分基层法院每年审执案件也远超1万件。这既表明我国法治进程的演进,也昭示着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超乎寻常地觉醒。而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仅关注案件审判过程和自身利益的实现,更有甚者试图通过借助舆论力量,如网络论坛、微博、微信,以影响裁判,达到其个人利益诉求的实现。在这些司法事件中,法院看似拥有大量的资源,处于强势地位,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是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舆论就往往变身公平正义的化身,个别媒体扮演着保护神的角色,对一些热点进行“炒作”,引发公众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情绪宣泄,以致酿成司法舆情的极端之势。而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一些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并非源于对司法理性关注,而是对个案处理的倾向性关注和个人心理的情绪体验,难免有失偏颇,如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某某刺死城管事件,个体商贩往往由于弱势而寄予同情,“城管”则其名声不好而被民众广泛诟病,舆情出现一边倒的情势在所难免。

(三)自媒体兴盛与舆情应对的失衡。在传统的传播途径下,社会表达机制不够通畅,民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存在障碍。而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博客、微博、QQ、微信、贴吧、论坛/BBS等即时通讯工具的不断涌现,创造了舆情聚焦的巨大空间,在舆情生成、演变过程中起到聚集与裂变的作用,一些司法案件则在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下,迅速酿成司法舆情。可以说,自媒体“兴旺发达”的今天,借以进行权利主张和诉求表达,已经成为民众的普遍共识。然而与此相反的是,基层法院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在司法舆情面前常常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当司法舆情突发时,往往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三、基层法院司法舆情应对需坚持的原则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在应对司法舆情时应坚持以下四点原则,特别是要充分做好司法舆论爆发前的控制文章。

(一)主动原则。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方式加以实现。“隔膜产生怀疑,封闭滋生误解”。好奇心常常为扑朔迷离的事件所引发,非理性情绪总是被谣言点燃,不满与不信任往往源自信息的劣势地位。归根结底,信息不对称是想象的基础,不可避免的司法过错是谣言产生的温床,人为的信息封锁是引发信任关系破裂的根源。作为司法文明的标志,公开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由之途。充分的公开将有助于获得舆论的理解与信赖,更好地融合法律正义与情感正义。基层法院应坚持主动原则,积极推动司法公开,以公开来赢得群众理解和信任。一是坚持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到司法公开时,曾特别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因此,各级法院要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推进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公开,邀请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参加法院开放日、媒体网民见面会、旁听评议庭审、集中兑现执行款等互动活动,搭建互动沟通平台和良性公开机制,赋予公众更多知情权,另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可以打消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如“于某案”二审微博直播就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该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在庭审现场参加了旁听的学者就表示:“这次庭审不仅广泛邀请了各界代表来旁听,在审判公开方面也做得非常充分,而且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回应了民众的极大关切。”二是创新公开方式。加强与媒体联系,主动接触各类媒体记者,聘请媒体记者作为司法监督员,定期通报司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尽可能地提供便利,积极开展司法公关等。三是适时策划宣传。基层法院要精心打造法院网站,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架起一座“金桥”,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同时邀请媒体参与重大司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的审判,让他们直面感受法院的工作和掌握第一手的司法新闻素材,使得新闻报道更加生动形象吸引公众,有力展示法院的正面形象。

(二)诚恳原则。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司法有监督权、知情权,法院必须要以诚恳的态度,接受公众的监督,诚心诚意地面对公众和媒体。一是相互理解。媒体需要新闻素材,而部分案件中的戏剧化情节、尖锐矛盾冲突,往往是新闻最好的“噱头”;而审判工作要求规范化、程序化,具有极强的严肃性,这就需要在媒体需求和审判需求中寻找平衡点,促进法院和媒体双方的相互理解,互相促进。二是平等接纳。对媒体不论大小、级别、类型应该一视同仁,司法新闻线索或通稿应同时提供给需要的各类媒体。三是真诚沟通。要恰当照顾媒体需要,主动为媒体提供生动的照片、视频等资料,主动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条件等。

(三)适度原则。法院是审判机关,其工作有其特殊性,可能关系到一些当事人的“隐私”,不宜公开。同时,一些信息的提前公开,也可能造成司法舆情的“过渡关注”,形成媒体对审判的“绑架”,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所以,法院信息发布必须坚持适度性原则。一是适时公布,满足知情权。媒体代表的是公众意见,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接受公众监督。适时公布司法信息,既满足了媒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宣传了法院工作。二是有序发布,有计划和步骤的发布信息。要循序渐进,及时关注社会热点和媒体反映,分析媒体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发布信息的方向和重点。三是严格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在与媒体互通信息时,涉及法院机密和与审判工作无关的内容,应坚持原则、不作回应。一些不属于法院机密但又不适宜向媒体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向媒体说明理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要严格审批程序,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严禁私自接受采访。

(四)自主原则。法院面对媒体时,要积极作为,要坚持自主的原则,做好事先准备,“什么时候说、说什么、怎么说”都要由法院自我主导,事前有方案,事后有总结,不能被媒体左右。一是主动引导采访。不能被动地接受采访,要主动发布信息,主动地引导媒体采访,从而抢占舆情高地,避免一些司法信息因被动回应引发的公众猜想和谣言,起到控制局面,稳定大局的作用,把可能造成的恶果和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二是适时新闻管制。重大司法事件发生后,特别是一些负面司法案事件发生后,极易引发公众对法院的强烈不满,降低整个法院的声誉,这个时候可以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或舆情尚未大面积滋生的情况下,选择新闻管制,避免负面舆情的扩大,把影响最小化。三是适度舆情干预。对于部分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散布虚假信息的媒体,要协调宣传、广电等部门的予以干预制止,对于触犯法律的个别别有用心的不良媒体或从业者,要诉诸法律,用法律的武器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

四、基层法院应对司法舆情的对策建议

司法舆情既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也关系着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认可,同时也是一次普法的良机,是司法公信提升的关键所在。因此,主动应对,积极应对,有效应对,在舆情发生时,对基层法院而言,不仅必要,而且必须。为此,在提高审执效率、改进司法作风、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正等一系列强化法院自身“内功”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六点:

(一)“第一时间”掌控舆情,抓住司法舆论引导的“第一落点”。预先声夺人、赢得主动,必须抢发新闻;要释疑解谣、摆脱被动,唯有快报事实。诸多司法舆情表明,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是舆情传播的高峰,所以在获知危机发生后应该在24小时内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全面收集媒体公众对事件的看法,确立法院的基本立场、制定处置方案和发布第一次新闻通稿。同时,改变“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的做法,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合作媒体等渠道,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官方发布,积极回击谣言和不实言论,做到关键时候不“失语”,使“谣言止于事实”。

(二)建立司法舆情处置机制特别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规范发言口径。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司法舆情应对工作,必须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来推动工作落实。必须承认的是,司法舆情是客观长期存在的,没有良好的舆情处置机制保障,偶遇舆情仓促应对只能是顾此失彼,进退失据,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司法舆情预测监测、评价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同时培养专业的司法舆情应对队伍。当务之急是要迅速建立专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2006年9月12日,时任最高院长的肖扬宣布:中国最高院和各高院正式确立两级新闻发布体制[2]。然而笔者认为地方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恰恰是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的重点所在,因为大多数疑难、重大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办理。因此,应在基层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培养,常态化规范基层法院对司法舆情的应对。其次是要统一规范发言口径,即要统一基层法院的舆情应对出口,建立专业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发言的平台、发言人和发言内容,切不可多头回应或者回应内容前后矛盾。司法舆情发生时,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回复媒体质疑,回应公众关注,发布翔实的官方信息,防止舆情发酵蔓延,起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三)踩准节奏,循序发布信息。在回应公众意见时,要根据公众质疑的发展阶段和方向,有步骤有计划的予以回应,回应时要及时主动,回应内容要有选择和侧重点,适时引导舆情关注点朝向法院所需要的方向发展。如李某一涉嫌轮奸案,从其被北京警方刑拘开始,该案迅速发酵成为舆论热点,针对公众就李某某年龄造假、上诉等质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循序发布案件信息,成功引导了该司法舆情。

(四)诚恳面对媒体。对媒体的负面报道,如果报道属实,应该坦率承认错误,并告知公众法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整改措施,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报道不实,也不要急于澄清事实,要分析研判回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法院的澄清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论,形成新的热点问题,那么法院可以保持沉默,以逐渐淡化负面影响。

(五)回应留有余地。法院在回应媒体公众时切不可知无尽言,透露太多案事件细节,反而容易被媒体公众抓住瑕疵,引发更大的炒作。一般热点新闻的周期只有两周,如果危机事件已经逐渐淡化,涉及案事件详尽细节可不必再透露,为后期处置留有余地。

(六)寻求第三方发声。第三方是指司法舆情当事方之外的第三者,一般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权威机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司法舆情处置中,媒体公众往往对法院的回应持有怀疑态度和戒备心理,这时如果借助第三方发声,一则更能有效印证法院回应的真实性,二则也利于帮助媒体拓宽新闻的深广度,这是媒体所乐意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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