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

2020-12-02 00:46
伦理学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游民潜规则圈子

李 彬

道德治理被认为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道德手段。道德治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两个向度,一是通过道德治理实现社会有序运作和公平正义,二是以道德治理为手段达成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和个体德性的完善。这两个层面没有先后顺序,而是同步进行,步调统一而结果同一。道德治理同样依靠一定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

潜规则现象作为社会问题有必要纳入道德治理的视域加以观照,通过道德来治理潜规则问题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而就治理的具体思路看,我们虽然可以持主流、正面的道德武器对潜规则本身直接开火,但可能效果欠佳,因为潜规则本身更多地是一种结果;在潜规则的外围和潜规则发动初期,一些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已经构成了潜规则运行的文化基础,成为潜规则发动的文化动力,而对这些文化基础和文化动力采取道德上的反制,才是以道德治理潜规则的正确路径。也就是说,对潜规则的道德治理,根本上是对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

一、潜规则和潜规则文化

从词面上看,潜规则是与明规则相对而言的人际交往程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潜规则已经成为指称某类社会现象的专属概念,即这类社会现象(涉及人际交往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政治—权利关系)的形成和存在采取了与明规则不同的潜在运作的模式。潜规则作为一个语词在当前社会中有被泛化使用的可能,有些以“潜规则”指称的社会现象所展现的价值意义已经和潜规则的原有价值意涵相差甚远。但如英国新文化史家彼得·伯克所指出“所有的概念都不是中性的的‘工具’”[1](P56),它们不仅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还往往带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权势和社会权势。潜规则这个概念也不是某种中性的语词,它反映了某种“思想权势”和“社会权势”。潜规则本身是个集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于一身的概念。即使在当今社会,“潜规则”的口语化、动词化使“潜规则”有了更多的语义空间和语用功能,潜规则的所指被泛化,但潜规则能指的解释和批判功能并没有减少。潜规则指认范围的扩大更强调了潜规则的“潜”在性、隐藏性、不成文性、不平等性。也有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潜规则或潜规则现象/行为进行了分类,比如从性质上看有良性、中性、劣性的潜规则,从存在领域看有官场、商场、职场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潜规则,从生成要素看可分为利益主导型、情感主导型的潜规则,而按价值取向可以将潜规则分成与主流价值取向相背的潜规则、与主流价值取向基本一致的潜规则、与主流价值取向并不完全冲突的潜规则,等等不一而足[2](P50-55)。

潜规则现象的大量存在和潜规则指称的泛化,已经使潜规则上升为一种文化现象,而真正促使潜规则成为这种现象的,还有更深层的文化的因素。这些文化因素是潜规则存在的真正厚实的基础和潜规则运作的源源不竭的动力。我把这种潜规则背后的、构成潜规则基础、为潜规则提供动力的文化称为潜规则文化。用潜规则文化的视角可以解释各类潜规则的存在和形成。

翟学伟在其《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自序”中反对中国学者对中国社会的研究采取的“自觉或不自觉地照搬或移植西方的相关理论”的做法,翟学伟发现,“许多中国本土的概念不一定要靠一个完整而准确的定义来完成我们的研究,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我们结合文化性的叙述和典型的故事来完成它们的意义的”[3](P17)。他认为,“要回到中国社会现实中去看、听、闻,去观察、发现、体会,然后去寻求用什么来表达它们是什么”“建立本土的学术概念、理论和分析框架”[3](P20)。我对潜规则文化的界定正是基于如此的思考,潜规则文化是一种生活文化,是来自生活、融于生活、影响生活的文化,是某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行为选择的整合与凝聚。我把与中国传统社会密切关联的圈子文化、权力文化(主要是拜权文化和弄权文化)、游民文化和厚黑文化作为潜规则文化的主要类型。

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基于对墨西哥农村的研究于1956年出版了《农民社会与文化》,首次提出文化“大传统”与文化“小传统”这一对概念,用以说明在复杂社会中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我们借用这个分析框架,也可以根据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把中国传统文化分为大传统的文化和小传统的文化。大传统的文化无非就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政治文化和伦理文化,这种文化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以此为目标,要求人们忠孝节义、格物致知,以求政治上治理有序、伦理上含情脉脉、行为上循规蹈矩。小传统的文化以民间风俗、个体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为代表,有的小传统文化是显性的(如民间传说文化、信仰和祭祀文化),有的小传统文化是隐性的(如黑社会文化、游民文化、江湖文化),而有的小传统文化既有显性的部分也有隐性的部分(如官本位文化、圈子文化)。无疑,潜规则文化属于小传统文化,它并不高雅——虽然有时披着高雅的外衣,也不令人心旷神怡——有时也令当事人感到厌烦,但人们乐此不疲。

作为大传统文化的代表,儒家政治文化和伦理文化构成了明面的、主流的、被公开认可和接受的文化系统;而潜规则文化则是暗面的、边缘的、不被公开认可和接受的文化系统。虽然潜规则在历史和现实中、在社会和生活中屡行不爽,大行其道,潜规则文化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并且代代相传,但根本上还是为儒家文化所反对。因为潜规则的运作指向的往往是局部的、短暂的、时用性的甚至是私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根本上具有破坏正统而稳定的秩序的冲动,是为主流的中心的政治文化和伦理文化所不容的。因此,一直以来,潜规则及其潜规则文化都是主流文化打击的对象,是以主流价值观为基础的明规则反对的对象,是维护主流价值观的道德体系治理的对象。

二、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困境

消除潜规则,根本在消除潜规则产生和延续的文化基础。除了制度上的应对外,以道德的手段对潜规则文化进行治理,在于以社会主流的、正向的道德价值批判那些直接构成潜规则基础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引导那些不直接构成潜规则基础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重构文化小传统而尽可能地与文化大传统合拍、合流。但这个过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1.圈子文化的道德治理困境

传统生活理念及其影响下的人们热衷于建立并维护各种圈子,圈子中的人际交往方式及其思想感情表达构成了圈子文化的主要内容。这些圈子按照形成的依据或功能,可以分为血缘宗族圈、学缘圈、地缘圈、生意圈、娱乐圈、职业圈,等等。这些圈子作为一个共同体,有的以功能性为主,有的以情感性为主。由于圈子之中有圈子,大圈子之中有小圈子,各种圈子相互交叉、互为犄角,我们很难区分以情感和面子发动的潜规则是利益主导型的还是以情感主导型的。圈子文化引导下的圈子组建在先,潜规则发动在后,有圈子和圈子文化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潜规则的发生,而潜规则的发生必然有圈子和圈子文化的介入。在潜规则还没有发动或潜规则在发动之中而潜规则的恶劣后果还没完全显现的时候,我们很难对圈子和圈子文化进行单独的剥离,并进而进行道德审视和道德判断,道德很难在合适的时间点切入和及时作出道德上的干预。

其实,即使在潜规则运行的过程中,在圈子文化的主导下,一些正面的道德价值悄悄实现了身份的转换或者获得了双重意义,这也给道德治理带来难度。比如,拿“好人”这个道德赞誉的语词说,在正面的公开的意义上有正直的、正义的、善良的、为大众所认可的“好人”,而在潜规则起作用的场域下,在圈子文化的语境中,则有被小圈子认可的、获利者眼中的“好人”。由于评价主体和评价场域的转换,很容易出现道德价值的二元化和道德判断的二元化,如何区分两种场域的“好人”肯定构成了一个道德难题。

圈子文化的这种特点,使以圈子文化为基础和推动力而形成的潜规则现象被一般的民众认为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或者说,即使是一个道德问题,那也是存在争议的道德问题。比如,圈子文化和权力文化或官本位文化相结合后,拿公家的权力为自己或者亲朋办点儿私事,在很多人的道德观念上是允许的。同样在不少人的价值观念内,潜规则善恶的边界是模糊的,抑或潜规则的道德地位就处在善恶的交叉地带:可善可恶、不善不恶。基于这种完全生活经验和自身利益的判断,有人甚至大多数民众,认为潜规则在道德上是可以容许的行为,而不是理性的道德判断完全能够把握的。应该说,随着道德价值多元化、社会的开放程度的提高,道德价值碰撞不断增多,新道德价值的确立还需一段时间,道德容许行为的存在有其客观性。但是,圈子文化的存在,使潜规则成为道德容许行为的合理性增加,反过来也强化了对潜规则文化进行道德治理的难度。

2.权力文化的道德治理困境

权力的高度集中和资源分配的主观倾向使一般民众形成了对权力崇拜的观念,也就是所谓的“官本位”意识,对权力的拥有或者分有既是身份提高的表现,也是实际利益获得的最佳途径。在权力集中的境遇下,如何从掌权者手中获得自己想要的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那只有和掌权者达成某种默契。掌权者同样掌握话语权——或者“自由裁量权”——不管他自身的道德素质如何,但对规则有解释权,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也可以把白的说成黑的,方便以私心处理公事。这不仅可以为潜规则的存在提供巨大的腾挪空间,而且可以为潜规则的运行披上道德合法的外衣。而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向权力靠近以获得合法或者非法的利益是他们日常也是正常的诉求,而这种机会总会给予有准备的人。二百多年前,英国人马戛尔尼访问中国,在他的回忆录里有一句话:“中国人没有宗教,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做官。”[4]能把做官作为一种信仰来追慕,时刻准备进入潜规则的圈子,也就没有必要来对潜规则是否合乎道德进行反思了。

对权力的这种信仰促成了权力的泛化。也就是说,权力已经越出“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的范围,成为了某种人人想操持、可操持的力量。基于这种认识,我把“权力”的外延作了调整,即权力不再限于政治领域和国家行政范围,而是那种能够支配人财物的力量,这种力量通常使处于权力上游的人对处于权力下游的人具有单向的绝对影响,因此,构成这种关系的双方都可以说是处于某种权力关系之中,如官员之于百姓、教师之于学生、警察之于罪犯、导演之于演员,医生之于患者,甚至门卫之于来访者。有的权力关系是稳定的、长期的,有的权力关系是短暂的、即时的。

权力在中国传统社会向来具有塑造人格和道德心理的强大功能,对个体的尊严和荣誉也有建构作用。有权力则有尊严,也有荣誉,没有权力或者受权力的压迫则没有尊严和荣誉,而为了获得尊严和荣誉,向权力的靠近就是捷径,每一个以权力为目标或手段在潜规则上成功的人,大都遵循了“先做媳妇再做婆婆”或者“先当孙子再当爷爷”的逻辑,其中有自愿的,有不情愿的,但都有心理准备和斩获预期,这在普遍的大众心理上对权力有个价值预设,即权力是“好”的,甚至是“善”的,是万能的。虽然在这种权力关系下有不平等的存在,但这种不平等是在人们道德心理的可接纳范围,甚至为谋求特定的合法利益而向官员、医生、教师的行贿被认为有天然的合理性,这给权力文化的道德治理带来巨大的障碍。

3.游民文化的道德治理困境

游民文化的概念借自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在此书中,王学泰主要研究游民和游民观念在《三国演义》《水浒传》等文学形式中的表现,而没有和潜规则联系起来,也没有论述游民文化对道德的影响和道德对游民文化的治理。在阅读此书的基础上,我对游民文化进行了价值赋予,即把游民文化视为一种试图摆脱体制、规则、制度约束,缺乏道德自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再进一步,我认为,游民文化的承载群体除了王学泰所谓的脱离体制控制、失去体制管理或被体制抛弃的人群(主要是流浪人群、造反人群)外,还包括在体制内的、处于稳定生活秩序下的人群。也就是说,游民文化及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可以覆盖几乎所有的人群,而这些人群有时并不认为他们的这种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是不妥的。正是因此,体制外的游民群体想靠潜规则谋求利益和体制内的群体发生某种圈子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时候(如宋江投靠朝廷、黑社会寻找保护伞)才变得非常自然。也就是说,完成某种潜规则的运行,需要共同具有游民文化价值观念的体制外人群和体制内人群的密切配合。这种配合由于具有某种价值共鸣和思想互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随着社会走向正轨,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游民作为一个群体可能消失了,但游民文化及其价值观念还深深地嵌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很多人想方设法地逃避道德的约束、躲避规则的限制、寻找制度的漏洞,以求能走捷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现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惯常,见怪不怪。这类游民文化可以表现为日常的不文明行为:为了自己方便而穿越绿化带、随地吐痰、随意刻画、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可以表现为谋取一时利益的犯罪行为:造假、诈骗、偷工减料,等等;可以表现为为了各种目的而各种刻意包装自己的行为:官员虚假政绩宣传、明星的各种作秀,等等;可以表现为暗地的各种拉帮结派行为:政治上的团团伙伙、社会中的流氓帮派,等等;还可以表现为职场中的偷奸耍滑、占公家便宜,等等。这类游民文化现象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不守规矩、方便自己、即时取利。虽然是现象众多,但这类游民文化常常被人们忽视,或者不把不文明的行为看作什么要紧的事(如随意穿越马路),或者不把某些行为作为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如传销和邪教),或者认为某些行为是正常(如政绩表演、拉帮结派),有的造假卖假或许还得到了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等等。

也许,在穿越绿化带的不文明行为和潜规则行为之间可能隔着不少的距离,但它们之间有着必然的真实的逻辑关联。游民文化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心理支撑,以游民文化为基础的潜规则大行其道,也就理所当然。

4.厚黑文化的道德治理困境

“厚黑”是李宗吾的发现,对厚黑现象的极尽讽刺并从中寻找济世良方是李宗吾批判厚黑文化的初衷。李宗吾去世后,许倬云评论说“圣哲们为我们界定了善恶是非的意义,盼望人间有规范约束。实际的情形,人类还是不脱自私自利的兽性,大多数人不会掩饰,遂以愚陋卑鄙见之于言行,倒也不脱原形。与此等人相处,一见即有戒心,是以此等人,正如路旁的污泥,避之则吉,不成大患;另有一些人,貌忠信而居心险恶,则是道路上的陷坑,防不胜防。李宗吾所谓‘厚黑’之人,即是此辈。”[5](P13)由此看,李宗吾的“厚黑”人物主要定位在那些表面上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的人,这些人满嘴伦理道德,肚子里却是男盗女娼,为了暗地谋取自己的私利,常常借了公义的旗号,采取了和大众不同的路径。

但是,自从李宗吾《厚黑学》面世后,各种以“厚黑”命名或实用性解读《厚黑学》的著作可谓层出不穷。这些书籍大都背离了李宗吾发明“厚黑”的真正宗旨,而多是教导人们如何脸厚心黑并达到自己成功的目的。这样一种出版现象以及人们对这类出版物的大量需求恰恰说明,“厚黑”不仅仅是李宗吾所谓的上层阶级的成功之道,也是很多民众达成自己所愿的普遍遵循。厚黑文化已经成为小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一脉,一直在支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厚黑学》及其价值理念的这种歪曲化理解和选择性运用,恰恰反映了厚黑文化及其价值心理和一般民众的游民意识和道德观念是相通的。

本文认为,除了那些有资格、有势力、有条件而“厚黑”的人外,厚黑的处事方式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只不过厚黑的程度不同而已。这种界定已经超越了李宗吾对厚黑人群的划界。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来自生活经验的证明。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的封闭性、不发达性,以及特殊的义利观的约束,人们对个体利益尚不自觉,一般民众并没有为谋求私利而采取厚黑的手段。现代社会,个体利益被充分发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为了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破坏道德的行为就会大量出现。造假已经从经济领域蔓延到学术领域、诈骗已经从经济领域蔓延到情感领域、荣誉获取已经成为谋取更大利益的手段等越过道德底线的厚黑现象可谓比比皆是。

厚黑现象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人们对道德标准的不断拉低,传统的耻感文化力量正在式微。一方面,厚黑现象有向熟人圈延伸的趋势(比如传销、“杀熟”等),这正反映了厚黑文化拓展自己领域的固有能力和实现自己的逻辑力量。另一方面,一些人不断为自己的厚黑行为进行辩护,甚至借助各种媒介操纵舆论,以致善恶是非混淆不分,大众无所适从。有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道德治理难上加难。

三、潜规则文化道德治理困境存在的原因

对潜规则文化进行道德治理,其中的困境来自多方面的因素挤压。这些因素包括潜规则文化自身的特点、专制文化的长期影响、儒家文化的消极方面的遗存,等等。

1.潜规则文化本身的特点

潜规则文化既有一般文化的属性,也有其固有的特质,这决定了潜规则文化成为自身,也决定了潜规则文化面对道德治理时表现出某种顽固性。

第一,潜规则文化的世俗性。潜规则文化的世俗性,简单地说也就是潜规则文化的存在和发挥影响具有强大的世俗基础和世俗后果,潜规则文化是世俗性的文化、生活化的文化、民间的文化。因此,潜规则与风俗习惯、民族心理、集体潜意识具有同构的特点。中国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这根源于中国的历史、教育传统、社会结构、经济条件、价值观念、心理结构、生活习俗等。这些文化因素不会因社会变革、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变化而轻易发生改变,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俗世生活是传统文化的根,传统民俗文化、政治文化、伦理文化无不与农耕文化密切相关,与血缘宗法文化左右相随。传统的生活理念重视天地人的关系,所观察的在于政事和日用,不大注重往世和来世而重当世,有强烈的生存意志和生命意识。因此,无论是明面的礼乐文明(内涵政治文明、伦理文化,外及风俗、教化)还是暗面的圈子文化、官本位文化、游民文化、厚黑文化等,都是这种世俗生活观念的制度化、观念化的反映。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人生态度、情感取向、价值判断、生活准则以及受俗文化影响而表现出的“义气”“缘分”“志气”“气节”“面子”等等都带有本土文化的印记。潜规则文化的这种特点,使我们很难把潜规则文化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剥离开来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批判。

第二,潜规则文化的隐秘性。潜规则文化中的游民文化、权力文化、厚黑文化、圈子文化都有隐秘性、私人性的特点。虽然潜规则文化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相对于主流文化,潜规则文化属于非主流文化,相对于明文化,潜规则文化属于暗文化。因此,相对于中心文化,潜规则文化属于边缘文化。虽然潜规则文化在人们的各项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挥着重要影响,但潜规则文化发生作用的时机和后果是不大容易显现的。通常,潜规则的发生和潜规则文化的起作用还打了公开的、主流文化所提倡的价值观的旗号。特别是弄权文化、厚黑文化、圈子文化,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范围多是秘而不宣的;很多受害者都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经成为牺牲品,即使知道也是欲哭无泪、投诉无门。

第三,潜规则文化的依附性。其实,潜规则发挥作用一般要借助正式规则或明规则,这也反证了潜规则文化对主流文化的依附性。很多潜规则文化及其价值观依附于现有的政治制度架构、伦理关系,由于投鼠忌器,道德治理的切入角度、深入程度是不好把握的。

第四,潜规则文化的承续性。“文化就是由后天造成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通具有且被保持下来的行为方式(也可以叫模式)。”[6](P37)潜规则文化的承续性,从纵向看是指潜规则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从横向看是指潜规则文化本身有横向的扩张能力。前者如人类学家维特·巴诺所认为的,文化是一群人的生活方式,即所有的习得行为和类型化的模式,这些模式行为是通过语言和模仿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后者则意味着“这种生活方式本身就具有整合与凝聚的含义”[7](P37)。潜规则文化不仅可以纵向代代相传,而且横向可以共享并向新的领域拓展自己的势力。事实证明,潜规则文化作为小传统文化甚至糟粕文化,比大传统文化或精华文化具有更强的传递能力,因为它与日常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传统社会特有的人际关系架构、家国同构模式,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更容易获得“贴近感知经验”[8](P33),从而使得潜规则文化具备了本身特有的某种遗传密码,遵循了一定的遗传机制,则不仅不会衰败,可能会在新的条件下产生某种变种,从而表现出某种独立性和制度化形态,习得出某种对抗主流文化和核心道德价值、潜伏于主流文化和核心道德价值乃至利用主流文化和核心价值的能力。

此外,潜规则文化具有综合性、自组织性,圈子文化、厚黑文化、权力文化、游民文化既可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任意组合、相互配合发挥作用,这也给道德治理的精准打击带来了难度。

2.专制文化对潜规则文化的支持传统长期存在并深入影响

专制文化在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并且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之中,曾经并继续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专制文化和潜规则文化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转型期,如果道德武器不够完备和强大,则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专制文化的长期推行,造成了长官意志盛行,明规则严重不完备或不受尊重。在此情况下,明规则受到冷落,那么,反对潜规则文化的道德将面临单打独斗的局面。中国历史上很多因潜规则造成的对百姓的伤害,无不是长官意志作用的结果,而广大人民群众除了借助口头谴责、企盼明君清官或者向天吁求则别无选择。

第二,专制文化下的道德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这种被专制文化改造了的道德支持公私不分和资源集中,因此也相对默许人们更方便以潜规则行事来获取资源和机会,因为这样做的成本低、见效快。同时,专制文化支持的道德也是当时的主流道德,在这种道德体系下很难产生反对专制文化乃至反对潜规则文化的道德。

第三,专制文化与潜规则文化具有同构的关系。专制文化具有单向的线性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常常借助社会已经存在的圈子文化、权力文化、厚黑文化和游民文化的支持,反过来,专制文化也支持这些潜规则文化发挥影响。专制文化一方面塑造高高在上的主人,一方面塑造低声下气的奴才,奴才和主人的身份伦理与圈子文化、游民文化、厚黑文化、权力文化的价值蕴含是完全合拍的,有时候正是借助潜规则文化作用的发挥,实现奴才和主人身份的转换。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忠”“义”道德都具有了相对的意义,遑论其治理功能。

3.儒家伦理为潜规则文化留有后门

中国传统主流道德以儒家伦理为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儒家伦理的核心就是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孝悌道德。这种孝悌道德在家族的延续中具有牢固的基础,并且在与其他道德相较时具有优先性。虽然儒家倡导援孝入忠,忠德的要求高于孝德,但那只是对少数社会精英的要求,对于一般百姓而言,把自己的日子过好似乎比什么都重要,因此,对孝悌的遵循是切近的,优先于对忠德的遵循,而为此采取一切手段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似乎都是可行的。如果把行潜规则的冲动理解为一种集体无意识,那么,潜规则文化在客观上就存在着来自民众的道德支持和伦理基础。

其实,儒家文化或儒家伦理在社会结构中为因应主要的社会关系运行,其主体价值主要是三个,即仁、义、忠。这三个方面,都是围绕一个“情”字展开,只不过是在处理具体的社会关系时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因情在,三个方面完全是相通的。儒家伦理设计的是一个充满“情”的社会,家庭、朋友、国家都是情所作用的领域,是情所系的对象。但情的限度难以把握,情的主观设定和私人属有一开始就缺乏理性的指导和约束,况且很多制度和规则也是依情而定、徇情而改,这就为潜规则文化的存在及其发挥作用留下了后门。圈子文化、权力文化、厚黑文化、游民文化都能在“情”那里找到合理性,以情为指针的圈子文化、权力文化、厚黑文化和游民文化,在发动潜规则、参与潜规则的时候也就具有了最大的可容许度。

四、对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须采取综合的途径

潜规则文化是潜规则的文化基础,是潜规则运作的价值支撑,是潜规则发动的内在动力。潜规则文化作为小传统文化系统的独特部分,直接而深刻地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由上述可知,对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的困境不仅来自潜规则文化与日常生活的紧密关系,而且源自潜规则文化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综合性、隐蔽性、依附性和顽固性。因此,对潜规则文化进行道德治理必须针对潜规则文化的特点,采取综合的途径,从整体上进行治理。

1.认真对待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精华

传统文化中有精华有糟粕已经是共识,但如何区分其中的精华和糟粕却是个很大的难题。当我们谈论传统文化时,主要注意的是文学艺术、节日风俗、非物质文化遗产、儒释道典籍等方面,这里面存在着非常多的传统文化精华,有的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或经过一定的改造和转化后进行传承。而日常生活中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常常在传统文化的语境中被忽视或被漠视了,恰恰在日常生活中,传统文化的糟粕还在顽固存在并以其固有的机制复制和遗传。正是以圈子文化、权力文化(拜权弄权文化)、游民文化、厚黑文化为代表的潜规则文化构成了传统文化中糟粕文化的主体,这些文化所携带的价值观念及其行为教导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心理和行为选择,而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可能是不自觉的甚至视为正常。

虽然能参与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的人或者有机会参与到潜规则之中的人毕竟是少数或者是极少数的,但受圈子文化、权力文化、游民文化和厚黑文化影响和支配的人则是多数或者是大多数。我们不能对潜规则的强大文化基础和后备军视而不见,而必须对这些糟粕文化足够重视,清除圈子文化、权力文化、厚黑文化和游民文化的消极、恶劣影响是消除潜规则的一个基本的任务。

在传统文化体系中,虽然精华和糟粕一时还难以分割,往往由于稂莠杂处、交错共生也无法做到清楚分割,但其中的精华部分我们还是基本能够把握的,有很多能抵抗甚至消除潜规则文化影响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因素有待挖掘和加以利用。总体看,潜规则文化是一种时用主义(时用主义的概念和有关论述在我前面的文章《潜规则下的道德生活解析》《时用主义批判论纲》《潜规则文化:表现形态、本根价值、伦理后果和消解途径》中已经有所涉及,兹不赘述)的文化,而时用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没有恒心、缺乏羞耻和骨气、唯我独尊、唯利所向、无浩然之气、缺乏庄严感严等。传统文化中的“道”论、“荣辱观”(特别是羞耻心)、“义利观”、“正气”思想、“君子”思想等都可以从不同侧面来回击时用主义的潜规则文化及其价值向导。如,“道”中所包含的舍我其谁的责任意识、献身精神和追求真理的情怀,“君子”观中的尊严感、恒定心、慎独思想和担当意识,义利观中的重义思想、牺牲精神,荣辱观中的势荣、义荣、势耻、义耻观念等等这些伦理精神和道德价值都可以拿来塑造人们尊重规则、尚真向善、正气凛然、大局担当的精神,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潜规则文化的袭扰。当然,这项工作是长期的、细致的,也是需要耐心去做的。

2.强化对文化的整体性治理,全面落实主流道德价值对文化的引导功能

梁漱溟说:“所谓一家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总括起来,不外三方面:(一)精神生活方面,如宗教、哲学、艺术等是……(二)社会生活方面,我们对于周围的人——家族、朋友、社会、国家、世界——之间的生活方法,都属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如社会组织、伦理习惯、政治制度及经济关系是。(三)物质生活方面,如饮食起居种种享用,人类对于自然界求生存的各种是。”[9](P19)生活是整体性的,文化是个系统,潜规则文化可能暂时不会在某一生活领域发挥作用,但终究必定与其中的文化相互产生影响或者进行沟通。对潜规则文化的治理应该着眼于文化的这种属性,不仅需要从正面攻击潜规则文化,而且也需要从侧面从外围对其他文化形式进行治理。

拿精神生活来说,一般来讲,我们对大传统的、主流的文化用力比较多,着墨比较厚,但受小传统文化影响比较深的民众,他们可能更乐意接受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的浸润,有的甚至走向了与主流、核心价值观对立的一面而不自觉,比如娱乐文化。娱乐文化已经构成了当代文化的显像,没有娱乐价值的文化似乎很难为人们接受,但为了娱乐,文化也走向了极端,成了某种功利性、时用性的侧重快感体验的文化。游戏性的甚至是恶搞的、庸俗的娱乐节目和文化体验已经隐性地对人们的人生观、是非观、善恶观等产生影响,易于形成对绝对价值、严肃主题、规则观念的消解,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潜规则文化的呼应和支持。因此,对类似娱乐文化的侧面助攻必定是有益于潜规则文化的道德治理的。对社会生活方面的文化和物质生活方面的文化也应作如是观。全面增强主流道德文化的话语权和自信心,紧密结合当前的社会问题实际和文化领域的问题实际,强化主流文化道德价值的统领地位,体现社会核心价值的一致性、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主流道德的稳定性认同和对道德价值恒定性的坚守。

3.制度德性建设与个体德性完善相结合

首先,从制度德性建设来看,社会治理的大政方针的制订,应充分考虑道德的因素,一方面是这种大政方针要有充分的道德合法性论证,另一方面要有对社会风气影响的道德心理预判。现实生活中,很多具体制度的制订体现了长官意志,没有充分发挥民主,不能充分表现制度的德性价值,有的是好经被念坏,这方面需要改进。

其次,在完备的制度德性引导下,培养更多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培养道德主体丰富而完美的德性,而不能以法律、制度的作用代替道德的作用。随着政治的民主化,权力下移,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这是好事。但是,制度的作用仅仅是规范容易规范的事务,制度还有不能作用到的地方,因此不能把什么都交给制度,否则,制度的漏洞就有可能被利用。随着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制度意识的普及,人们可能更倾向于认为法律和制度不禁止的就是合理的甚至是合乎道德的,而法律和制度没有要求的行为也是合理的或至少是不违背道德的,这种“理性化”判断无形中降低了人们对德性的要求,推卸了道德责任,造成了不少道德上的困惑。

另外,制度的强力影响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更加看重而一定程度上舍弃了牺牲精神、谦让品德。在经济市场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也试图通过制度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并尽力获得道德上的辩护。权利话语的扩张无形中也弱化了道德的话语权,有时制度不很公正,“权利”的话语可能会获得潜规则文化的强力支持,可以让自己成功地从主流道德的语境中逃离,实现自己行为的合理化(如借既有体制捞取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制度的德性,一方面也要在新的、开放的条件下丰富和完备人们的德性、为人们的德性注入厚实而新鲜的内容,这是一项重要的精神建设任务。

五、结语

潜规则作为明规则的对立面,容易游离于社会制度性、体制性变革之外。而潜规则文化也很难纳入社会变革之中或不容易随社会变革而被革除。由于潜规则文化的存在,潜规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新的体制运行中常常能找到自身运作的空间,使新的制度和体制效率降低甚至失效。潜规则文化所表现出的特征更多地与本土的文化传统有关,但也具有文化的某种普遍性。尽管以道德治理的手段消除潜规则文化乃至消除潜规则的努力还面临种种的困境,但也不是不可能的。这不仅仅需要各种明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而且需要文化上的、道德上的强力加持。建立反对时用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充分而深入地发挥主流道德的功能还有更大的可为空间。

2014年5月,习近平在河南省兰考县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表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以正压邪,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全党上下,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名党员和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法规纪律,对党忠诚,光明磊落,公道正派”[10](P54),从而也指出了潜规则乃至潜规则文化的制度治理+道德治理的路径。值得骄傲的是,在我们悠久的历史中,一直有那些一身正气、正义凛然和敢于担当的民族脊梁,他们走出狭隘的圈子,不慕权力,不媚权贵,严守良心,向荣避耻,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已经构成了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组成部分并代代相传,这给我们反对潜规则、抵制潜规则文化、树立高尚信仰提供了文化上的自信,潜规则文化终有被打败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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