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权中的公共利益运用

2020-12-04 08:16宁婷
银幕内外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服务

摘要:不同阶段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含义,按照相关要求,权利产生时的公共利益属于广义;权利使用时的公共利益又区分两种情况,在接管情况的公共利益要求较为严格;权利撤回时的公共利益要求最为严格,比之一般的行政许可的撤回条件,特许经营的撤回也应当有更多的价值考量。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特许经营;公共服务

一、提出问题

特许经营是由受许可方按照双方达成的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特许方和被许可方各自或共同目的之活动。此处的特许经营,即包括了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而本文讨论的特许经营主要是指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的授权范围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但是,尽管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各有不同学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天然的与公共利益有着紧密联系。无论是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产生,还是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和消失都存在在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政府特许经营权中的公共利益运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政府特许经营权产生中的“公共利益”

探究政府特许经营权中的“公共利益”,首先要明白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庞德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列举了六个。《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督内容,但并没有具体限制政府哪个方面的活动可以设置特许经营,即对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制定,政府拥有充分的自由。

(二)政府特许经营权使用中的“公共利益”

正是由于政府特许经营权产生是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导致了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过程中要关注公共利益,一些特许经营权使用者在过程中不遵守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处罚,如:2006年在湖北黄冈因公交承运商停运三天导致市民无车可乘、2008年长沙民营公交车拒载老人。但是由于在这种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关系中,政府既是位于处罚实施者一方又是特许协议的协议方,在这种即存在平等关系又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复杂关系中,处罚标准又不清晰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许多问题。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撤回中的“公共利益”

法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回相应的政府特许经营而公共利益的在何等范围内可用,并且当企业在使用特许经营权时,违反了公共利益,以及如何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撤回相衔接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当然,我们可以知道撤回中的“公共利益”标准和特许经营权中的公共利益标准不同,二者时属于不同层面的东西。

三、问题的解决

(一)政府特许经营权产生中的“公共利益”的适用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规定了民间参与的相关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但在目前实践中,我国的特许经营项目已经不再局限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而是发展到了社会事业领域。政府公告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采购,另一个就是政府特许经营。而政府特许经营的内容包括了各个方面,环保、水利、城市建设等。只要是服务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大数人就属于此处的公共利益应有之含义。因此,应当不局限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那些行业。

(二)政府特许经营权使用中的“公共利益”的适用

法律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公共利益,对于出现的一些类似于公共车、出租车拒载的事件,公众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且对于出现的一些严重违法的情况,有关部门甚至可以直接接管。但是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政府公权力的刚性约束不足,就会导致公权力滥用造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公共利益思考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种是对于民营企业不实行不差别的服务于大众,侵犯个别民众的积极权利的行为;另一种是对于企业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服务要求已经达到需要“接管”程度的公共利益认定。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撤回中的“公共利益”的适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已经授权的行政许可。我们假设:政府在设定一个特许经营时本身能来带的公共利益的数值是a(a指经济效应),撤回一个政府特许经营政府应当基于的赔偿是b(b为确定数值),撤回原有的特许经营能带来的公共利益是c(c和a含义近似),那么如果要撤回一个既定的政府特许经营,至少要满足,c>a+b,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去考虑撤回一个既定的政府特许经营,本身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政府在撤销特许经营的时候的赔偿金肯定不不容小觑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减损,再加之,之前特许经营权的设定就是为了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是在协议签订后项目完工前的撤回,但此时一般不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而是以违反合同为依据。

四、结语

政府特许经营权中的公共利益运用包括产生、使用和撤回三个方面,政府特许经营权撤回中的“公共利益”的适用,公共利益要求最为严格,应注重撤回带来的公共利益与损失的公共利益之间的比较,此处的要求比一般的行政许可要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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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宁婷(1994—),女,湖南邵阳人,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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