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完善措施

2020-12-07 15:15
魅力中国 2020年14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法商标权

(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

商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价值较大,由此出现了商标恶意抢注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日趋频繁。如疫情期间内,即有“火神山”、“钟南山”等商标注册申请出现。甚至在李文亮医生去世当天,还有公司申请“李文亮”这一商标。这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仅导致商标审查与司法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也受到影响。

一、商标恶意抢注的特点

(一)形式多样

目前出现了多样化的恶意抢注形式。第一,对文学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名称进行抢注。如某企业针对现有的避孕套商品,提交了“邦德007”商标注册申请。第二,对风景名胜、著名场馆的名称进行抢注。如某酒业公司提交了“水立方”商标注册申请。第三,对作品名称进行抢注。其中,哈利波特等国人十分熟悉的作品名称,遭到了大量的恶意抢注。

(二)日趋专业化

为满足不法利益需求,目前恶意抢注商标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日趋提升,甚至有职业抢注人、抢注公司等出现,导致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出现原因

(一)潜在收益较高

通过研究商标法可以得知,我国对申请注册产生商标的权利十分重视,而商标使用方面的要求却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这样就显著降低了商标权的获取难度与成本。部分人员为了获取较高的潜在收益,就容易做出一些恶意抢注行为。我国在商标权获取方面,唯一要求就是申请注册,并不充分关注商标的使用与否,这样人们只需要在申请环节投入一定的费用即可获取商标权。而申请环节的费用较低,若能够成功注册,可以拥有长达十年的有效期。

(二)缺乏足够的打击力度

我国商标法虽然在相关条款中规范了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但目前恶意抢注行为方式多样,导致法律条款的滞后性较强,无法充分发挥其约束规范作用。如商标法中规定禁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抢注,但若两者之间没有代理关系存在,而是经过合同、业务来往等方式对他人的商标进行获悉,之后实施抢注行为,本项法律条款就难以适用。

(三)社会观念影响

目前,部分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商标恶意抢注的危害,甚至部分人员认为恶意抢注商标存在着正当性,这样就降低了商标恶意抢注的道德成本。如前些年“刘老根”商标遭到了恶意抢注,但部分人员却认为这种现象是合理的,不仅说明企业拥有了更强的商标意识,还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发展。

(四)商标代理行业不够规范

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缺乏,导致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层出不穷。目前,我国出现了超过7000家商标代理机构,导致商标代理市场的竞争性大大增强。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为了扩大经济效益,就会从事一些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三、商标恶意抢注的不良影响

(一)市场秩序遭到严重损害

从本质上来讲,商标的恶意抢注相当于盗用他人的声誉与信用,也可能给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这样市场竞争秩序就会遭到严重破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或相关主体需要实施回购、诉讼等行为,这样将会耗费掉相关主体的大量时间与资源。特别是我国正在朝着品牌大国而努力,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很容易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形成知名品牌。

(二)商标审查与司法资源遭到严重浪费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频繁出现,导致商标审查人员、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这样商标审查、诉讼效率将会严重降低。我国商标申请量、保有量正处于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而受恶意抢注行为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增加商标申请的难度,延长商标审查的期限,难以快速构建稳定的商标秩序。

四、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完善措施

(一)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抢注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难以惩处恶意抢注人员,也无法有效赔偿与维护被抢注者的权益损失。基于本种情况,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恶意抢注者需要承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而日本则可以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定性为欺诈,进而根据相关刑事制度严肃处理。因此,我国也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对恶意抢注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这样既可以充分警示、惩戒恶意抢注人员,又能够便捷的赔偿被抢注者。同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还会对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从行政法律方面增加恶意抢注方面的内容,以便针对性的处罚恶意抢注者。如针对杨某芳与代理机构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一案,我国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不仅对相关主体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分别给予2000-20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理结果,是我国首例运用《规定》条款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为规范商标市场秩序,需要将本种处罚形成常态化机制,以此来震慑与警告商标恶意抢注人员。

(二)需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

调查发现,世界所有国家在商标法中都采用了商标注册制度,其能够高效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但同时也会导致有商标抢注、恶意囤积等现象发生。基于本种情况,我国除了要继续适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外,还需要详细规定商标的实际使用与使用意图。相关主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还需要将商标的使用说明、相关证据等提交出来。这样能够促使商标使用要求得到提升,将商标权利取得中商标使用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于恶意抢注等不正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三)禁止转让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

我国法律法规中允许人员自由转让注册商标,主要目的是更加高效的配置商标资源。但现行法律法规在注册商标转让领域内的限制性规定比较欠缺,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商标投机活动。注册商标没有应用于商业活动中,没有一定的商誉与认可度,就表明其不具备转让价值。成功注册商标,只能够将宣示性权利提供给相关主体,而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方才会产生财产性权利。因此,需要从法律条款方面限制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转让行为,以便促使恶意抢注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进来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显著推动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就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商标法中,以此来对不诚实、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促使商标市场秩序稳定性得到保障。此外,完善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体系之后,相关部门与监管主体要加强彼此的协作,以便不断提升商标恶意抢注案件的处置效率。一方面,若恶意抢注案件涉及了多个领域的制度内容,要科学协调部门法与商标法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要通过部门协作,依法、快速处理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对案件请示、批复、转办等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公共资源遭到占用,商标市场秩序也难以稳定。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具有多层次的原因。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本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为规避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频繁出现,就需要大力完善我国商标领域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责任的明确以及限制性条款的制定,更加有效的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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