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

2020-12-07 15:15
魅力中国 2020年14期
关键词:辩护人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派驻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的律师,为没有委托律师并且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初步的法律帮助的制度。与传统委托辩护律师不同,值班律师只参与审前阶段,不被赋予出庭辩护的权利,相应的值班律师被赋予的诉讼权能也少于委托辩护律师。常用“急诊科医生”来形容值班律师,原因在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初步性、应急性的特点。值班律师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有所区别,虽然同属于法律援助体系,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但是值班律师的援助对象具有不特定且无需审查被追诉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程序上更为便捷。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值班律师定位模糊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于值班律师行为的性质是“辩护”还是“法律帮助者”存在着争议,二审稿将值班律师的职责由“辩护”改为“法律帮助”,虽然最终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了二审稿的定位,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值班律师能否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争论一直不断。一部分学者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解读,认为值班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责,应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定位为“准辩护人”,由于值班律师和被追诉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故不能定位为“辩护人”。《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意见》中又规定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这些职能与辩护人的职责无本质区别。综合来看,应然定位为“准辩护人”。

(二)值班律师诉讼权能缺失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美中不足的是“必要的便利”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值班律师的参与逐渐被形式化,量刑协商发展为被追诉人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商,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沦为见证人的角色,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的帮助,违背了值班律师设立的初衷。

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值班律师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引入值班律师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如果值班律师只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帮助行为将一直停留在表面。在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时,被追诉人的自身专业知识有限、大多数处于羁押状态,仍处于弱势地位,控辩双方无法达成平等协商,由此可见,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职能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的职能规定在“辩护与代理”中,无论是从功能和立法宗旨上看,都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其与传统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辩护内容和参与诉讼阶段有所不同。

(二)赋予值班律师必备的诉讼权能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司法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的具体内容,是否可以将必要的便利解释为阅卷权、讯问时在场权、调查取证权有待于进一步规定。被追诉人一旦选择认罪认罚便意味着放弃了一定的诉讼权利,将省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诉讼程序精简化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需要赋予值班律师必备的诉讼权能。不具备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值班律师无法全面精准的了解案情,更无法为被追诉人争取最佳的量刑结果。

结语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值班律师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参与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司法工作人员对值班律师的重视不足,导致其常常沦为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甚至成为检察机关劝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说客。值班律师走流程的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无法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妨碍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进程。法律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赋予其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必备的诉讼权能,既实现效率价值又充分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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