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探讨

2020-12-07 16:15黎娜
魅力中国 2020年1期
关键词:控制能力低龄起点

黎娜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2)

赞成方的主要观点:短时问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早在2013年11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就曾指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周岁至16周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有学者认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对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不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本应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受到削弱,这就助长了其犯罪的欲望,这是立法设计上的缺陷。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需要考虑青少年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反对方的主要观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非单纯依据辨认和控制能力来制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都已证实,严打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关键是要加强早期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不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靠严刑峻法和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是无法解决的。刑法不应对个案过于敏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肇事未成年人的处理,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一种“错”,而不是“恶”。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还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的错。既然是错,就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

本文的观点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已经被公认为是处理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必须遵守的准则。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考量,即使少年有违法甚至犯罪,也不构成剥夺少年享受利益、受国家保护和教育权利的足够理由,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也必须优先于惩罚。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有其自身原因,如以自我为中心、法制观念淡薄与青春期躁动、危险年龄段的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等相互影响,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制度背景,如由于国家义务教育实施不到位、社会贫富分化、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以及一系列不公平制度而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因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我们在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低龄化过程中也痛心地发现孩子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几乎都有一段被侵害的不幸经历。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现象的背后,是未成年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现实。然而,现实中,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前往往是权益被侵害的对象这一事实却往往被忽视。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由其负全部的责任,如果仅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办法来扩大打击面、制裁未成年人,则有转嫁责任之嫌。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上述年龄段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或“暴风骤雨期”,处于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成年人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不但要经历作为一个自然人生物体的成长,还必须在成年以前接受抚育和教化,学会人类的交往和社会分工,具备自己独立生存的能力,这个过程即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过程。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期间源于生理发育而产生的自我意识的勃然兴起,使得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对自己的定位和期望与仍然要依附于社会的现实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与碰撞,这是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自我和社会之间关系定位的矛盾。以理性成年人的观点来看,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很不成熟,且有着致命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导火索。从心理学和犯罪学上“知情意”情、意”三个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缺陷表现在:在认知方面,无论是科学方面、伦理道德,还是行为方面,内化都没有结束,对事物的认识表面化、片面化,对社会的认识停留在感官上,对社会现象不能通过正确的推理得出相应的结论;在情感方面,未成年人执着、任性、易冲动、不计后果、感性多于理性;在意志方面,自我控制能力低,对需求的直接满足欲望强烈,缺乏延迟满足的毅力。

总之,应当看到,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如果没有针对其心理和认知偏差进行疏导和教育、感化、挽救,只是单纯地依靠法律来处罚,不仅达不到要矫治的目的,而且会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致使其更加消极地看待世界。国家面对犯罪人作何反应取决于犯罪发生的特殊机理,以理性、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应对充满感性、冲动的未成年人,无异于南辕北辙。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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