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做好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2020-12-08 07:35张京鹏
时代人物 2020年28期
关键词:执纪纪检监察国有企业

张京鹏

(鱼台中煤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宁 272350)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作人员能力低。在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中,有部分工作人员是从他部门抽调而来,不具备或掌握的纪检监察的相关知识不足,加上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以至于在工作中屡屡碰壁,不能发挥出该工作岗位应有的效能。另外,对于“四种形态”“四个意识”的认知不够深刻,未能体会到其中的真正含义,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结合其所表达的思想,难以应用于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本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具备工作能力,还应掌握深刻的政治理论知识,通过两者的结合才能够高效的发挥纪检监察的效能,从而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内部结构。而在实际的纪检监察工作中,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政治理论知识的水平并不一致,正因为两者的差异性,以致工作中出现差错,或者不具备强劲的执行力,从而降低工作效率。

缺乏规范的纪检监察制度。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中,科学全面的纪检监察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能够明确纪检监察的职责范围,也能够对日常的纪检监察进行指引,使纪检监察有效的落实与执行。而在实际的纪检监察中,显然缺乏有效的纪检监察制度,或者制定的纪检监察制度比较片面,即不够专业,也不具备较高的针对性,以至于在发现问题后,不能够及时的解决,或者解决的不够彻底,类似的问题时有发生,不能够彻底的根除。

忽视纪检监察工作。在原有的发展理念中,经营、党建应该并行,在相辅相成中促进国有企业的高速发展,在两者的有效融合下,通过党建工作稳定内部结构,形成一股高洁廉政之风,肃清流弊,并在科学的经营下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以促进国有企业的革新,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在实际的国有企业中,其高层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或者使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混淆大众视听,以应付上级部门的监督。而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增加了对纪检监察的关注,但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知,并不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任务,以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偏离了原有的工作核心,降低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效能。另外,少数的国有企业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影响,则没必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耗费大量的人力及精力,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

新形势下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三项基本职能,以斗争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以斗争勇气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深化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三转”,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水平,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纪律作风基础。

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

敢于斗争。反腐没有退路,力度决定成败。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敢于斗争的勇气,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清理存量、遏制增量;必须坚持铁面执纪,真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敢于坚持原则,关键时刻能豁得出去。要敢于担当,以“肯干事”体现担当,以“会干事”体现能力,以“干成事”体现落实。

善于斗争。面对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作风上的顽强,敢于担当尽责,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要始终聚焦主责主业,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

敢于监督。“在我无暇,方可律人”。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检视自己的缺点和问题并加以改正。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信念,才能挺直监督执纪的腰杆。要始终坚信:党员干部在党内无论职务有多高、影响有多大,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必须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监督执纪效果

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作为企业纪委,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坚持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在重大事项、重要线索、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上,按照规定请示汇报,全程接受党委领导、监督。同时要履行好党章规定的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该提出建议的提出建议,该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报批和报备,确保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力有效。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在企业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等形式,将企业巡视、审计、财务、法律、人事、党建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整合贯通起来,构建起责任明晰、分工明确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监督全覆盖,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集团公司党组规定办法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持续深化“三转”,增强监督执纪合力

作为企业纪委,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不等不靠,提前谋划企业内部规定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探索、理顺员工内部违规处理等工作机制,聚焦主责主业,按照政治监督的要求,真正将主责部门对员工内部违规行为的惩戒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彻底告别代管、代办、代包,有效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能。这里需要强调的,再监督不是少监督、更不是不监督,过去电子监察、合规监察等抓手依然可以运用,只是监督更聚焦政治责任的履行,必须压实监管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就是通过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的运用,形成监督合力,做到同向发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加大对基层工作督导力度

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我认为:在执纪审查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中,要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当事人认错悔错改错态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秉持公心、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既要防止该从轻的不从轻,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超越纪法规定的现象。“四种形态”不仅只能在我们纪检监察部门运用,应该还有更多更好的运用场景。如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给上级纪委和纪检监察中心移交;什么样的问题,业务监管部门应该向企业纪委移交;什么样的问题,基层单位应当向专业监管部门或纪委移交;哪些问题,各基层单位、监管部门在监督履责时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处置等等,这也是思想政治工作在实际工作和层层监督中的具体体现,直接决定了效果成效,也值得我们在下步工作中结合实际做一些深入探索和研究。

重视审查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需重视审查,严厉打击国有企业内部的不法行为,如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需做到零容忍、严处理,防止此现象再次发生。通常情况下,审查的重心应该放在以下环节,其一,招投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部分负责人受到投标商贿赂,从而暗中交易,扰乱招投标机制;其二,物资采购,物资采购环节非常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现象,由于物资采购需花费大量的资金,部分采购人员挪用贪污采购资金,进而购买低劣的物品,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三,干部任用,此环节容易出现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现象,部分人员掌握干部任用的权利,通过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利,暗中进行权财交易。针对以上环节,应制定严格的审查方案,针对违法行为需采取严格的问责惩戒措施。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国有企业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奔涌的浪潮中,若要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伫立于行业的顶端,则需要切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其工作效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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