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

2020-12-08 15:51潘紫君
山西青年 2020年1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著作权法模板

潘紫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当今全球化背景下,综艺节目模板作为一种知识创意经济,越来越显示出它巨大的经济效益,综艺节目模板的全球化交易呈现常态化,然而在这种产业中,纠纷总是多过合作。由于法律对综艺节目模板的立法缺失、法律适用缺位,多数制作方会选择绕开巨额的许可费转而模仿大热综艺节目,但多数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从商业效益角度来说,这种行为似乎“情有可原”,但是综艺节目模板作为一方投入了大量脑力、体力活动的成果,且一个综艺节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模板的价值所在,因此其必然应当受到保护。

一、综艺节目模板是否构成作品?

探究综艺节目模板是否构成作品,首先要厘清何为综艺节目模板。综艺节目模板的制作一般包括三个阶段:提出创意、形成纸上模板、形成综艺节目播出。①国内外学者及商界人士对综艺节目模板的探讨主要有框架说、要素说、创意说和区分阶段说四种观点。

(一)框架说

框架说将综艺节目模板定义为一个框架,并且这个框架是具有固定性的。将节目模板形象地比喻成馅饼的面皮,每一期节目的制作就是往面皮里填上馅。②框架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综艺节目模板的共性抽象出来进行定义,但是大多数时候会把综艺节目模板与文字材料对应起来,这是人为地把综艺节目的模板的外延缩小了,且并不是所有的综艺节目模板都会存在文字材料。

(二)要素说

要素说从综艺节目模板由哪些要素构成角度出发,认为综艺节目模板是由固定的要素组成的,且这些要素与节目联系,能够对应,使人们看到这些元素就联系到该特定节目。在系列性综艺节目中,有一些元素是出现在每一期节目中的常量,它们给予节目以性格和骨架,这些元素的组合就是节目模板。③要素说并没有真正从其内涵角度抽象出对节目模板的定义。

(三)创意说

创意说则认为节目模板就是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创意,这种创意经过表达成为节目创意书。这一定义只考虑到了节目模板发展的开始阶段,并没有考虑到注入到节目中的各项技术、艺术、商业要素。

(四)区分阶段说

区分阶段说则是结合文化产业习惯对节目模板进行的较为妥当的定义。将节目模板分为非公开模板和公开模板,非公开模板是指从创意选择到节目资料的搜集,从而形成的书面模板,公开模板是指书面模板经过一系列的资料筛选、市场调查、后期制作等,最终以综艺节目形式表现的节目模板。④也称为纸上阶段和节目阶段。⑤还有认为综艺节目模板是介于创意与表达之间的半成品。⑥

本文采取最后一种界定方式。节目模板是贯穿于节目创意开始之时到节目完成制作播出的全过程的,不管处于哪一阶段,它们都是一致存在的,只不过随着阶段的发展,其外延会不断扩大。模板是从发展的阶段中抽象出来的东西,其只是思想,而非表达,因而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使突破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束缚,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仍然难以实现。⑦不论是纸上阶段还是节目阶段的综艺节目模板,均属于抽象层次上的思想,没有也无法发展到一定的具体性程度。综艺节目模板被固定为节目创意书或纸上模板或者已经成为作品被播放时,这二者就是对模板这一思想不同阶段的表达,这些表达毫无疑问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作为整体的节目模板来说,其依旧是思想,不是作品。

二、如何保护综艺节目模板?

综艺节目模板是人类思维活动外化的产物,其产生过程凝聚了人的脑力劳动,附着了一定的物质消耗,因而无论其是否投入市场化营运,其本身都凝聚着一定的价值。综艺节目模板要不要保护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如何保护。即对综艺节目模板的保护是必然的,如何提供充分的保护才是争议所在。

(一)综艺节目模板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主

认定综艺节目模板构成作品,加之市场对于节目模板的重视,使得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是自然而然的。具体来说,有三种方式:第一,将“节目模板作品”增加为著作权法列举的受保护的作品;第二,通过另外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节目模板进行单独规定;第三,对独创性相对低一些的尝试增设一项专门保护节目模板制作者的邻接权来保护其权利。⑧

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不符合法理,无法避免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著作权基本原则的突破和动摇,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异化,而且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势必造成对公有领域的挤压,导致对原始的基础规则、操作方法的争相占有,最终也将影响综艺节目的创作和传播。⑨

(二)综艺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这种观点认为综艺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不能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⑩具体来说,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九条⑪。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要构成竞争关系,对于绝大多数国际范围的节目模仿来说,很难说明竞争关系存在,也很难证明所受损失。另外,根据上文对于节目模板的定义,只有非公开模板能够受到商业秘密条款的保护,但公开模板不能够受到商业秘密条款的保护,这样无法充分保护相关权利人。

(三)综艺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分类保护

该通说观点认为将节目模板中的各部分进行拆分,根据其性质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进行分类保护。将节目模板进行分类保护是没有正确认识节目模板的涵义,节目模板中如舞美、音乐等并不是节目模板的一部分,而是节目模板的一部分表达,且并不是整体的表达,对这些进行分类保护其实就是对部分表达即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并不存在对节目模板的保护。这一分类保护本身不能视为对模板的保护。

(四)本文观点

基于上文对于节目模板的界定以及不认定其构成作品,本文认为综艺模板不是合适的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将其保留在公有领域比较妥当。⑫那么,对纸上阶段和节目阶段的模板进行区分后的表达部分进行法律保护是很关键的。

在纸上阶段,首先,有意进行磋商的各方在谈判的开始签订一个不披露有关节目模板信息的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⑬,通过保密协议对双方进行约束。其次,模板创作者和投资者应当将自己的创意用尽可能详细的文字进行表达,这样至少可以拥有对模板脚本的著作权。⑭同时,对于模板的表达中的其他诸如美术、音乐作品也应该尽可能地使其获得保护。因此,在纸上阶段,通过合同法和版权法的保护足够,而在节目阶段,节目模板所呈现的表达即可通过类电作品、汇编作品或录像制品进行保护。

三、结语

如果说,自制节目模板和原创节目的兴盛才能代表一国成为了一个综艺产业大国,那么显然我们在原创能力上还远远不够。要成为一个综艺产业大国,仅仅从交易方面来看是不够的,综艺节目模板交易的发展现实与法律对其保护应该是成正比的。节目模板其并非作品,不是合适的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还是将其保留在公有领域比较妥当,但是对于模板进行区分后的表达部分进行法律保护是很关键的。

注释:

①陈笑春.创意的边界:全球化语境下综艺节目模板的内涵与知识产权[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32-33.

②刘文杰,曹曼文.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现代传播,2011(3):111.

③同上;薛然.论综艺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及其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2016(6):1071.

④ Neta-Li E.Gottlieb,Free to Air?——Legal Protection for TV Program Formats,51 IDEA.211(2011).

⑤胡骋.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性质[J].人民司法,2011(5):96.

⑥罗莉.综艺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132.

⑦张今.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探讨[J].中国版权,2016(4):9.

⑧毕文轩.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视角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3):95.

⑨张今.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探讨[J].中国版权,2016(4):12.

⑩薛然.论综艺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及其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2016(6):1081.

⑪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⑫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Jessica E.Bergman,No More format Disputes:Are reality Television Formats the Proper Subject of Federal Copyright Protection,4 J.Bus.Entrepreneurship & L.243(2011).

⑬黄世席.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1):114.

⑭罗莉.综艺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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