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省市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

2020-12-11 07:34
教育与考试 2020年3期
关键词:赋分选科省市

李 媛 方 芳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提出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上海市被列入第一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为其他省市改革的实施提供依据。2017年,山东、天津、北京、海南4个省市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启动高考综合改革。2019年4月,广东、江苏、湖南、湖北、辽宁、河北、重庆、福建等8省同步出台文件,从2018年9月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根据《意见》[2]要求,各改革省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高考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考试科目、考试次数与考试时间、赋分方式等三个方面。目前,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的14省市在这三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与差异,改革方案的演变过程体现了高考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元性。

一、改革方案的演变过程

本文通过对14省市的改革方案进行分析后发现,三批改革省份在考试科目上呈现出从“3+3”到“3+1+2”与“3+3”并存,考试次数与时间从多样化趋于统一,等级赋分方法呈现出省际差异性。

(一)考试科目

首先是从传统的“3+X”模式向“3+3”模式的转变。在传统“3+X”模式中,学生将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作为必选科目,从文综和理综中选择其中一项作为选考科目,第一、二批试点省市改变传统“3+X”模式,改革了考试科目设置,考生的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数外3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的3个科目成绩构成,即实施“3+3”考试模式,备选方案有“7选3”和“6选3”两种类型。浙江省将技术科目纳入选考科目,实施“7选3”模式,考生需要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设有加试题的高中学考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3](2017年,浙江省实行了学考与选考的分离)[4];上海市以及第二批改革试点的6个省市则实施“6选3”模式,学生需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这6门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的选考科目[5]。

其次是从“3+3”模式向“3+3”与“3+1+2”模式并存的转变。2019年第三批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的广东等8省市实施“3+1+2”的考试模式,即语文、数学、英语3门为必考科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并结合高校招生要求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这6门科目中选择3门参加选考,其中在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作为再选科目。而第一、二批改革省份则仍然延续原有的“3+3”考试模式不变,14个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实现了考试科目的“3+3”与“3+1+2”模式并存。

可以看出,在考试科目改革上,第二批改革试点省份依然沿袭浙江、上海首批试点省份的改革方案,实施“3+3”科目改革;而第三批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则实施“3+1+2”科目选择,固定物理或者历史作为必选科目。从文综理综的科目组合方式到“3+3”科目组合,学生的选择权逐步增加;随着部分省份“3+1+2”科目组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学生的选择权。

(二)考试方式

三批改革省份对于考试方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针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性考试(或称选择性考试,下同)和合格性考试,以及外语科目的考试次数和考试时间两方面。

1.考试次数

改革省份整体趋向于减少考试次数。就等级性考试而言,除第一批改革省份中的浙江省选考科目实施一年两考,选取成绩最高的一次计入高考成绩,其余改革省市均实行一年一考;对合格性考试来说,除第一批改革省份的浙江省实施一年两考,并将考试成绩与高考挂钩,其他省市均规定只为考生提供一次机会,成绩以合格与不合格方式呈现;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为此,部分省市的合格性考试一年组织两次(如第二批改革省份的北京市和山东省,第三批改革省份的辽宁、重庆、广东和河北省)。就外语科目考试来说,第一批改革省份以及第二批改革省份的海南省、天津市实行一年两考;第二批改革省份的北京市、山东省外语听力考试实行一年两考,笔试实行一年一考;第三批改革省份外语科目实行一年一考,部分省份提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探索实施“一年两考”。

总之,浙江省外语、选择性考试以及合格性考试全部实施一年两考,上海市外语科目实行一年两考,等级性考试及合格性考试实行一年一考。第二批改革省份中,除海南省和天津市的外语科目、北京市和山东省的外语听力考试以及北京市和山东省的合格性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其他考试均保持一年一考。第三批改革省份的外语、选考科目以及合格性考试科目均实施一年一考,其中,重庆、辽宁、河北、广东四省市的合格性考试一年组织两次考试 。[6]

2.考试时间

在考试时间方面,除浙江省外语科目分别于4月和10月开考(后调整到1月与6月),13省市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均在6月份开考,其余等级性考试和合格性考试的时间安排由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

在第一批改革省市中,浙江省的两次选考安排分别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进行(后调整到1月与6月),外语科目一次安排在6月份与语文和数学科目同期进行,另一次则安排在10月份与选考科目同期进行;上海市1次外语考试安排在1月份进行,另一次与语文、数学以及选考科目同时在6月份进行,合格性考试安排在高中三年分散进行。第二批改革省市的外语科目考试以及等级性考试时间均安排在6月份与数学、语文科目同期进行,合格性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学期末进行。第三批改革省市中,各省的选考均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与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同期进行。在合格性考试方面,重庆市、辽宁省及湖北省的学考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河北省于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开考;广东省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合格性考试安排在每年的1月份进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学考科目安排在1月和6月开考;湖南省将所有的合格性考试均安排在高中二年级统一进行。

总之,首轮改革试点的浙江省在考试次数与考试时间上改革力度最大。从考试次数来讲,浙江省外语、选考、合格性考试全部实施一年两考,上海市以及第二批、第三批省份都没有在考试次数上做过大的改革调整,仅在外语科目、外语听力或者合格性考试中实施一年两考。除浙江省最初将学考的合格性考试与高考挂钩,其余改革省份多数合格性考试科目实施“合格”“不合格”的计分方式,第一次合格性考试通过的学生即不必或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因而考试次数和参加考试的人数大为减少。从考试时间上来看,浙江省选考科目时间是在期中(后调整到每年1月和6月),而其他省份选考时间基本与统考时间一致,合格性考试时间除河北,基本都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三)赋分方法

关于高考改革选考科目赋分方法,除海南省,其余13省市均实行等级赋分方式。其中,第一批改革省份与第二批改革省份的北京和天津市实行“固定等级比例赋分”;山东省与第三批改革省份的再选科目实施“等比例转换法”;海南省则实行标准分制。等级赋分划分的等级、计分起始点以及每个等级划分的百分比呈现出地区差异,第三批改革省份逐渐减少了等级数目的划分。比如,第一、二批改革省份的上海划分为11个等级,北京、天津划分为21个等级,山东划分为8个等级;而第三批启动改革的8省市均划分为5个等级。在百分比划分上也存在差异,广东省5个等级占比为17%、33%、33%、15%和2%,起始分为30分,湖南、湖北等省划分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15%、35%、35%、13%和2%。总之,高考选考科目或者再选科目的赋分方法是根据每个省高考报考人数、招生计划以及数据模拟的结果确定,呈现出较大的省际差异。

表1 14省市高考选考科目计分方法

二、改革方案演变的动因分析

(一)考试科目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逐步凸显

试点省份在考试科目改革上的成效与不足在逐步凸显。其成效体现在打破“大文”(政治、历史、地理)、“大理”(物理、化学、生物)的固定组合,使学生在科目选择上不受文理科目局限,进而拥有更多选择性。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实施以来,第一、二批改革省份实施“3+3”模式,尤其是浙江省实施“7选3”的选科方式,技术学科纳入选考科目,学生可以有35种组合,大大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性。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物理选考人数骤降的问题,同时,由于学生选考科目与大学所学专业要求不一致,导致考生被大学录取后其现有的知识体系不能满足大学的专业学科要求;而且35种科目组合给高中学校的选课、走班带来极大的困难,尤其是对薄弱地区的学校来说,教室等教学设施短缺和教师结构性缺编等问题普遍存在。

2017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提出,率先建立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2018年教育部出台《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引导学生合理选科。虽然改革省份出台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和选课指引,但截至第三批省份启动改革,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21]为扭转这一现状,同时基于改革省份自身基础条件薄弱,难以实现“3+3”模式下的全部选课走班,因此第三批改革省份实施“3+1+2”模式。从“3+3”到“3+1+2”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文理分科模式与原始分制度的一种回归,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物理选考人数下滑问题。笔者在对第三批改革省份调研时发现,无论是从地区还是学校的层面来看,物理选考人数基本回归到传统高考时的比重,高中学校选课走班的难度也大为下降,但继而也带来部分省市化学科目选考人数下降的问题,薄弱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考试方式多样化加重应试负担

对比第一批改革省份,第二、三批改革省份调整了考试时间,减少了考试次数,除浙江省选考科目实施一年两考,其余省份选考均实施一年一考,此外,浙江省最初将选考科目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和10月份(后调整到1月与6月),其余省份均安排在高三学期6月份与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同时进行。可以看出,考试时间与考试次数的调整,基本趋于与传统高考时间一致。究其原因,基于浙江经验,考试次数的增加确实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性,避免“一考定终身”的传统考试弊端,但是多数学生都会选择第二次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学生备考负担,同时,如果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不仅给教学秩序带来较大的干扰,也会极大增加高中教师的工作负担。

总之,考试次数过多、考试时间安排不合理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的教学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加重学生的备考心理负担,考试次数过多导致同一科目进行多次考试的公平性问题无法保障。因此,对于考试方式进行调整势在必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将考试时间也调整为1月和6月进行,[22]调整考试时间给予了考生充足的备考时间;同时解决了将考试时间安排在期中进行而带来的教学秩序被扰乱的问题。上海市以及第二、三批改革省市对等级性考试实行一年一考,并将其时间安排在与统一高考科目同时进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选考科目计分方式存在科学性与公平性隐患

14省市高考选考(再选)科目实施标准分或者等级赋分,以及等级划分、等级比例、转换方式的差异都是各省根据报考人数、招生计划以及数据模拟结果确定的,旨在解决不同科目不等值的问题,但这些赋分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科学性与公平性缺失问题。

基于浙江经验,选考科目实行固定等级比例赋分,虽实现了不同选考科目、统一科目不同考次分数的可比性,但导致学生出现“田忌赛马”的功利性选科现象;同时物理选考人数骤降,导致学生选科人数出现差异;等级赋分的比例无法精确把握,赋分过程导致分数扭曲,致使选考科目的区分度与有效性下降。因此,选考科目等级赋分方式的科学性、公平性颇受质疑。山东省和第三批改革省份开始探索将选考科目首选科目采用原始分、再选科目采用“等比例转换法”方式计入考生总分的方案,试图完善等级赋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有观点认为,“3+1+2”模式下,物理、历史以原始分数计入高校招生评价,可以避免实行等级赋分导致物理选考人数骤降的弊端,但其他选考科目分值区间,在理论上仍存在具体赋分科学性的问题[23]。而海南省的标准分制则很大程度上扭曲了考生的原始分数,同时由于受到不同科目考生数量等因素影响,实行标准分制实际上加剧了学科之间的失衡。

总之,改革省市对于选考科目的计分方案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科学性与公平性问题。14省市的三种赋分方式均是将原始分转换为标准分或等级分,依据考生的排位对考试科目给予赋分。三种赋分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同科目的可比性,但其从根本上无法将原始分准确地转换为等级分,学生的分数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其科目选择的影响,因而无法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做出一个较好的区分,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考生博弈式选科导致的招生录取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因此,改革省市在赋分技术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建议与讨论

从14省市改革方案的演变过程来看,浙江等改革试点省份发挥了示范效应,为后续改革省份积累了经验,为探索中国特色高校招生模式提供了样本。我们应正视高考改革的复杂性与利益诉求的多元性,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教学规律与考试规律,改革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考试科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教学规律与考试规律、改革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实施“3+3”考试模式初衷旨在打破传统高考“单一总分”录取的弊端,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但由此引发了由学生功利化选科导致物理选考人数下降的问题以及由选科、走班引发的系列问题。第三批改革省份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完善,但使得化学等科目遭遇了物理科目同样的困境。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针对“3+3”选考模式引发物理科目遇冷,“3+1+2”选考模式导致化学等科目选科人数下滑问题,第一、二批改革省份应继续深化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第三批省份要尝试在第一、二批改革省份的经验基础之上,探索实施对于化学等科目的保障机制,同时,高校应完善选考科目指引机制,严格要求学生对于报考专业的科目选择;另一方面,对于高中因条件限制无法完全实行选科、走班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于高中尤其是薄弱高中办学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增加教师编制,提高教师待遇。同时,高中自身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行选课、走班,积极探索“行政班+教学班”双轨制走班模式,并且加强对于高中学生的生涯规划指导,引导学生合理选科。

(二)深入研究考试方式改革,促进顶层设计科学决策

在考试方式方面,出于扩大学生选择权的考量,首批试点改革省份浙江省打破了传统高考的“一考定终身”,赋予考生多次考试机会,但增加了学校管理、高中教师和学生的备考负担,基于此,后批改革省份减少了考试次数,调整了考试时间。这反映了改革方案因受制于现实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呈现出“摸索”“迂回”的过程,具有渐变性与稳定性。这也说明,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顶层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科学性与公平性问题,还应充分考虑改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总结与更正,加强科学决策。对于考试次数、考试时间安排在何时等问题,都应在实际操作过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判。另一方面,由于高考改革具有高风险、高利害、复杂性以及利益诉求的多元性等特征,相关部门在进行顶层决策时应充分吸收多元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全方位考虑改革所带来的利弊。应加强对于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与参与度,吸纳高校、高中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和社会媒体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倾听多方面的利益诉求,提高高考改革的公平性与科学性。[24]

(三)实施动态赋分方式,优化等级赋分方案

等级赋分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不同选考科目之间分数的可比性,但也存在诱导学生功利化选科的问题;由于赋分方式的科学性有待提升,导致不同水平学生区分度较低、选考科目等效权重较低等问题,这些问题进而导致等级赋分方式存在公平性隐患。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从考试技术层面来说,各省要加强对于考试研究队伍的建设,不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模拟,选择最优赋分方案,最大程度上提升等级赋分制度的公平性与科学性。从操作层面来讲,建议实施动态赋分方式,优化等级赋分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减少等级划分,融合线性赋分。减少对于考生分数等级区间的划分,直接在区间内实行线性赋分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对于考生原始分数的扭曲,较大地提升等级赋分的信度与效度。第二批改革省份的山东省以及第三批改革省份均在此方面进行了改革。二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赋分比例。针对“物理学科遇冷”以及第三批改革省份的化学科目“遭遇危机”现象,建议实施动态赋分方案,依据选考人数比例,以及考生原始分数分布情况,确定各分数段人数比例及难度系数,[25]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学生“田忌赛马”选科现象。三是扩大分数全距,提高选考权重。扩大选考科目的全差,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选考科目的价值和重要性。[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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