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然和实然之间:新时代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价值研究

2020-12-12 23:13邓淑娟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公证员强制执行债务人

邓淑娟

(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411100)

作为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预防民事纷争、督促债务履行、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尚处于发展初期,要想进一步把握制度的发展方向,需对其实际发挥的价值有清晰的认识。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各相关主体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仍不全面,可能会限制制度自身的发展。要想充分认识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价值,必须了解其在理论与实践运行中的差异,从实践出发了解制度运行的效果,探究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更准确地把握制度发展的走向。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应然价值

纠纷预防功能

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纠纷预防功能的坚强后盾,债务人因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被动”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纠纷预防功能的实现途径主要为:

审查义务。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通过审查,弥补合同漏洞,使合同符合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可能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违约风险。

告知义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债务人承诺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因此债务人对其违约履行债务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知。公证处在公证时也负有告知和提示义务,告知债务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强化了债务人对违约后果的认知,增强了债务人的履约意识,督促自觉履行债务。

衍生服务。实践中,各公证处为了推广债权文书公证业务,还会提供多种辅助服务,从各方面预防风险,如帮助金融机构审查贷款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降低风险隐患,为银行放贷引入第三方审查,防止银行客户经理疏漏或发生道德风险;履约过程中,公证处可监控债务履行情况,提醒债务人按约还款,敦促其履行债务。

纠纷化解功能

通过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违约,公证机构可依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凭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与诉讼相比,其劣势为纠纷解决范围有限、程序刚性不足等,但优势也显而易见,兼具程序性与简便性,如预防风险、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与社会中部分经济主体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十分契合。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纠纷化解功能的实现途径主要为:

公证机构的调解。违约发生后,执行证书出具过程中,公证员通过多次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债务人沟通,了解其现时还款能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居间调解促进债务履行。

执行证书出具后,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等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节省冗长的审判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资金回收效率。

部分公证处还可辅助执行立案,跟踪法院执行进度,开展查询、抵押、解押等代办业务辅助法院执行。可见,与诉讼相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无论从人力、时间还是财力上,都可为债权人节省大量成本。

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价值发挥现状及问题

预防与化解纠纷功能被“忽视”。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国家设立公证制度是为了通过公证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伴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元,因其在预防纠纷、快速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越来越受重视。但目前提及到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大家首先考虑到的是调解、仲裁等,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视线。究其原因,首先,公证机构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宣传不到位,导致人们对其制度价值的认知不全面;其次,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尚处于发展初期,制度本身解决的纠纷类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尚未真正进入市场,只是在很少领域内崭露头角。最后,从全国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域性政策息息相关。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纠纷解决范围有限。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虽有起色,但其制度本身的适用率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仍相差甚远。首先,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限定严格,可办理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类型本身很少,加之一些类型未能适应当前制度发展的现状,也一度成为“僵尸”条款。其次,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应用的领域极其狭窄,特定领域的应用情况也不容乐观。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借款合同,对金融风险防控贡献了一定的力量。但即便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应用较多的银行借款合同,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最后,目前公证员体系的人员数量少,公证事务的办理足以“养活”现在的公证群体。很多人也未从“政府机构”的认知中走出来,公证机构本身也缺乏业务拓展和推广的积极性。

公证质量阻碍制度价值的发挥。公证质量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基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往往基于其内容错误或瑕疵等与公证质量直接相关的事由。当事人选择办理公证,也是基于该制度可以绕过诉讼,而径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提高维权的效率。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量占债权文书公证量的比例持续上升,说明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出现错误的情况增加。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最终因为公证质量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与当事人最初选择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初衷相违背。要想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就必须自身的公证质量过关。影响公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一、公证人员过分干预公证事务的办理,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办理公证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公证员受利益驱使难以保持中立的地位;三、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程序不规范。

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价值发挥的对策

深化制度认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功能的发挥也仅限于特定的领域。要想价值得到充分利用,首先,深化政府机构对制度优势的认同。从实践来看,制度的发展深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发展除了需要公证机构的自身努力,还需要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性支持。其次,提高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民众心中的认同。虽然该制度早已建立,但从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普及率来看,社会公众对其的了解程度很低,通过提升民众对制度优势的认同,提高制度普及率,可进一步发挥制度价值。再次,提高公证员对制度重要性的认知。公证员的主动性和理念与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如若公证员没有认识到该制度预防与解决纠纷的价值,就无法认识到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而定位问题可能会成为其发展方向及发展潜力的决定因素,清晰的定位也有利于该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站稳脚跟”。最后,深化法官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认知。法院执行是其制度价值实现至关重要的一环,但目前法官对该制度的优势缺乏了解,还只是停留在公证质量堪忧等印象里,质量和优势并不完全相关,法院有能力主导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密切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联系,将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导入纠纷解决的源头,最大化的发挥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价值,节约诉讼资源。

适当拓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纠纷解决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类型的债权文书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但是对于能否办理公证各方看法不一。新类型的出现,意味着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对于尚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可办理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条件的新类型,公证机构可以在做认真调研及完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的情况下,鼓励公证机构对新类型进行开拓。对于已经明确规定在可办理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类型,特别是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运用较好的领域,可以优化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该领域的程序,进一步发挥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重点领域的价值,但要注意切不可过分依赖某些行业或者机构。同时,要激励公证员的积极性,努力开拓债权文书的公证业务,从源头提高制度纠纷解决的能力。

提高公证质量。公证文书的质量就是一柄悬在公证机构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也是公证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关乎整个公证行业的发展。办理公证的质量会影响法院执行环节的司法决策,法院执行环节的运行亦会影响公证环节的选择,两个环节之间的有机配合和有效衔接是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运行价值的根本保证。要想提高公证质量,首先,提高公证员的准入门槛,强化公证员的法律知识结构,提高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及水平,完善公证员约束与惩戒机制,健全公证机构人、财、物的管理机制。其次,建立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机制。法院的执行审查是对公证质量的直接检验,执行法官是最能清晰了解公证质量问题所在主体,如若能建立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机制,那法官的建议一定可以直切“要害”,将对公证质量的提高大有裨益。

注释

[1]参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2]参见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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